㈠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是如何交税的,承租方要开发票给出租方吗,出租方如何开票给承租方呢
按财税(2013)106号文复的规定,在制售后回租模式下,有一个承租方和出租方互开发票的问题。假设在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购入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后,当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在回租中,承租人在销售设备给融资租赁公司时,在法律上设备的所有权已经归出租方所有。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销售行为和增值税上销售行为确认的分离问题。即在回租中,法律认可了销售行为的成立,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了出租方。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税法又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认为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此时,按照106号文,承租人开普通发票给出租人,不缴纳增值税,实际只是一个税务上的技术操作问题,即由于106号文规定,在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可以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且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也只能开普通发票。此时,承租人给出租人开的本金是普通发票,发挥的作用仅仅是后面的出租人再向承租人开本金发票进行扣除时的一个管理凭证而已,并无确认销售开票的含义。
㈡ 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开具什么发票
按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有一个承租方和出租方互开发内票的问题。假设在回租模式下容,承租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购入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后,当期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在回租中,承租人在销售设备给融资租赁公司时,在法律上设备的所有权已经归出租方所有。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销售行为和增值税上销售行为确认的分离问题。即在回租中,法律认可了销售行为的成立,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了出租方。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税法又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认为这个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此时,按照106号文,承租人开普通发票给出租人,不缴纳增值税,实际只是一个税务上的技术操作问题,即由于106号文规定,在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可以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且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也只能开普通发票。此时,承租人给出租人开的本金是普通发票,发挥的作用仅仅是后面的出租人再向承租人开本金发票进行扣除时的一个管理凭证而已,并无确认销售开票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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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营改增 售后回租 双方怎么开票
关于营改增融资性售后回租开票申报业务说明
适用对象:
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政策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办理程序: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中填写出售的具体资产或收取本金的资产。“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栏中填写相应信息。“金额”填写出售资产的销售额或价款本金,“税率”选择为“0%”,“税额”相应填写为“0”。
3.开票信息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时:“出售资产的销售额”不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填列。但应附送简要说明资料,载明出售资产的销售额等信息;“价款本金”作为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反映。并在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抄税。
4.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纳税申报。
相关要求:
1.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审核和后续管理工作。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参与综合征管软件“表票比对”时注意审核保存。
3.申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反馈。
具体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6〕7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㈣ 营改增后,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的售后回租是否是融资性售后回租,如果是就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为融资回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答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是融资性售后回租,则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㈤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的涉税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回租赁业务的企业后答,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㈥ 售后回租方式下出租方收服务费如何开票
可以开各类项目的票给你
㈦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在向承租方收取设备本金价款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应向承租方复开具普通发票。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㈧ 融资回租 承租方如何开票
您是有复形动产的售后回租业务制么?如果是的话,是本金、利息全额缴纳增值税的啊,怎么还分本金和利息?手续费部分是增值税,但是属于咨询业务,按6%税率走~
如果是不动产的售后回租业务,那么全额属于营业税范围,根本就没增值税的事情,手续费部分还是按照咨询费走6%的增值税。
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如不需要,需缴纳哪些税收呢
不需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出租资产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建议按文件规定理解掌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㈩ 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税法对融入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支付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资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