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Ⅱ 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视情况而定,可以记为负债、财务费用或者购进商品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Ⅲ 售后回购销售如何作计税处理
咨询热来线ZI XUN RE XIAN
您好,2010年5月1日,我源公司与红星汽贸公司签订协议,向红星公司销售一批汽车零件。协议规定,我公司应在2010年10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请问,这种售后回购销售作如何计税处理?
专业解答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Ⅳ 售后回购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售后抄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袭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 其他应付款回收价格大于出售价的按差额在回购期间计提利息份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回购时借: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 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倒减差额 贷:银行存款
Ⅳ 固定资产售后回购融资交易怎么做账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1、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2、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
3、其他应付款回收价格大于出售价的按差额在回购期间计提利息份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4、回购时,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 其他应付款 财务费用-倒减差额
贷:银行存款
(5)售后回购购买方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
售后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
而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那么资产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仍归买主(即出租人)。售后回购交易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即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终所有权不会转移,仍归出售方。
Ⅵ 售后回购怎么做会计处理
你好,会计老郑·一点通网校 回答这个问题:
以例进行阐述
2009年1月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0
Ⅶ 售后回购中购买方的会计处理:对方公司是售后回购方,我们是提供资金的一方,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哥们,俺水平有限,翻遍了注会教材、上网网络了N遍也没找到,只能结合本人理解,参考售后回购销售商品方的会计处理。仅供参考,不过我觉得应该差不多,希望你能找到更完美的答案!
下面给你举个例子:2011年5月1日,甲公司向你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税价)。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面分步给你写出会计分录:
1、5月1日购进商品时的分录(取得甲公司的增值税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计提利息收入, 回购期5个月,每月计提10/5=2万元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
贷:其他应收款 2
3、9月30日甲公司购回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为18.7万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
贷:其他应收款 2
借:银行存款 128.7
贷:其他应收款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
Ⅷ 售后回购怎么做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版购回的销售方权式。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发出商品时:
①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差额)。
②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购回商品时:
①借: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Ⅸ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这里边是怎么回事呢,什么情况下用到售后回购。
售后来回购,是指销源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税收上将售后回购分解为销售和购买两项行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就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Ⅹ 售后回购账务如何处理
售后回购抄,是袭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因售后回购,商品的所有权未转移之前,根据征税原理,为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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