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旨在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照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即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四个条件,明显看出该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二、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在反映售后回购业务时,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有的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1)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2)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样做的理由是,此种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格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因而应在计提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万元(100000元/5个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
2005年3月31日甲公司购回2004年1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质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1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80000
财务费用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00000
从本例看出,企业为获取100万元资金的使用权,以商品作抵押,花费10万元的费用才得以实现,企业的“库存商品”的成本并未增减,从而进一步证明了“售后回购”不能作为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当然,实际回购价格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实际回购价格等于协议回购价格。
第二种,实际回购价格大于合同回购价格。如例题中的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实际回购价格为115万元,则账务处理为:第一、二笔分录相同,第三笔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100000
财务费用50000
贷:银行存款1150000
第三种,实际回购价格小于合同回购价格。如例题中的商品价格大幅下滑,实际回购价格为105万元,则账务处理为:第一笔和第二笔分录相同,第三笔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10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财务费用50000
三、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不确认收入,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也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在税法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是视为销售商品和购入商品两项经济业务。因此,企业在销售时还需要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作为计税收入。因此上述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由于其销项税额小于其进项税额,差额部分留待以后抵扣。但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程序进行,即将售价11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8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成本”栏目中,同时,将在2004年末“待转库存商品差价”4万元转入“本年利润”,据以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总之,对于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既不能作“销售”与“采购”处理,也不能按质押借款处理;在税法处理上,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在计算所得税,要注意调整该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⑵ 售后回购销售如何作计税处理
咨询热来线ZI XUN RE XIAN
您好,2010年5月1日,我源公司与红星汽贸公司签订协议,向红星公司销售一批汽车零件。协议规定,我公司应在2010年10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请问,这种售后回购销售作如何计税处理?
专业解答
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⑶ 售后回购,会计上和税法上有什么区别呢
对于售后回购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而企业上认为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均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处理,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⑷ 请问有没有关于售后回购方面的税收政策文件,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200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⑸ acco老师好,关于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差异
你好。
一、关复于售后回购制业务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售后回购业务应当分解为销售、购入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此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
题中所说的差错更正题,没有考虑所得税影响,可能与简化讲解或者突出重点有关。
对于“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分录是否“产生暂时性差异”,不能判断。是否产生暂时性差异,应当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而具体分析。
二、关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中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指税法不予免抵退税的那部分税额,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
三、关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 预计净残值,其中,预计净残值 = 预计残值 - 预计清理费用。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同理。
⑹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应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视同销售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为现在收到的价款和回购款的差额) 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时的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还是作为甲企业的存货核算)。在税务上,发出商品时确认销项税,购回商品时确认进项税,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加计发出商品时税法上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记录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按实际利率与其他应付款金额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限较短的也可以用直线平均法在相应期间摊销)
每月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应付款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87000
税费的计算和正常业务一致
⑺ 售后回购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内有转移容,不应确认收入;没有收入,自然也就涉及不到所得税的处理。但是回购价格大于原来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记入财务费用。
签订合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其他应付款
回购的差额: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商品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财务费用
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⑻ 售后回购的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检查,应注意检查企业对此业务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已作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并据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检查中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要求纳税人提供所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进而发现企业在检查年度有无售后回购业务,或通过检查企业账簿,看企业是否设置有“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并且是否有实际经济业务发生。
二、通过检查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将“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逐笔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如果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数量减少的记录,而在“主营业务”明细账中未作记录,则再找出反映该业务的会计凭证,进行证证核对,看是否存在有售后回购业务的情况,或实际上是否有售后回购业务,而会计凭证上却作其他业务处理,造成证证不符的情形。 例如:某市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10月份第11号记账凭证记录的是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34000贷:库存商品17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产品出库单(注明产品成本1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万元)、买卖双方签订的“回购合同”一份。经税务稽查人员检查,认为证证相符,但检查该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售价20万元未填入“销售收入”栏中;成本17万元,未填入“销售成本”栏中。由此可以判断,该企业少计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3万元。调整账务如下:
对企业会计的处理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而逃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应直接补提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贷:银行存款9900。
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应缴税金一倍的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9900 贷:银行存款9900。
⑼ 关于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及怎样写会计分录的问题。
3个月后以固定价回购,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则现在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而作为其他应付款,也不能结转成本,但增值税义务已经发生,分录是: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要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3个月可按照直线法每月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20000 (1060000—1000000)/3=2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0000
回购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200(1060000×17%=180200)
财务费用 20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040000
贷:银行存款 1240200
以市场价回购,则不属于融资交易,销售时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回购时当做一般商品购入处理。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1200000×17%=204000)
贷:银行存款 1404000
⑽ 销售回购的税务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指销售商品时,销售方与购货方签回购协议,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该批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实现销售。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销售方通过售后回购协议对已销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权,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对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如,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均为17%。甲公司应融资需要,于2012年7月1日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成本为42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按照销售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530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上述交易,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1)7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其他应付款 5000000
借:发出商品 4200000
贷:库存商品 4200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则每月计提利息费用5万元。
借:财务费用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3)12月31日,回购商品时
借:其他应付款 5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1000
贷:银行存款 6201000
借:库存商品 4200000
贷:发出商品 4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