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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与保修期无关

发布时间:2023-03-02 23:49:43

⑴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1.两者含义不同。质保期即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所谓保修,是指提供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是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保修期即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提供维修服务的期限。
2.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质保期一般为6至24个月,保修期限一般是2至5年;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质保期可以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限则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质保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保修期质量保证金无关。
即使是超过一天也是不可以保修的,因为相对应来说,根据规定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算,或者是从开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之内是进行保修的,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是不予三包凭证,所以相对应来说这个时候最好建议就是出现问题以后及时与相对应的售后维修商进行联系,这样相对应来说,在保修期之内进行联系是可以的,但是不需要及时送去维修,所以有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处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⑵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一)质保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限为2至5年;
(二)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保期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限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四)质保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保修期质量保证金无关。质保是保修的前提。
质保期:指产品在一段时间内质量要合乎标准有保证,不会因除人为因素与不可抗、不可预测的因素之外的原因而毁坏。质保就是产品的品质保证,是任何产品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不能认为质保就是提供终身保修。
保修期:指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有免费和付费两种方式。人为损坏和不在厂商协定标准服务政策之内的(如进水),需要另付费;而在标准服务政策之内的,则免费。
质保期通常长于保修期。
从时间上看,保修期其实一定包含于质保期期间,保修期间也是质保期间。因此,保修期间,生产者(销售者)不仅有免费维修使产品达到应有使用功能的义务,同时也需要承担因产品正常使用而造成的侵权责任。但在非一次性消耗品中,保修期往往短于质保期;而在一次性消耗品中,往往不存在保修期,只存在质保期。【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⑶ 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法律分析:1.依据和性质不同;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⑷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质保期的概念来源于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量保证期是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建设项目质量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一部分。质量保证期限可由合同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内独立商定,只是规定商定的保证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和保修期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量保证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基础设施工程、基础工程和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厕所、房间和具有防水要求的外墙的防渗时间为五年;供暖、冷却系统为两个加热、冷却期;电力管道、给水、排水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装修时间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保修期和保修期的不同开工时间应从工程实际竣工日算起。保证期限应从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修期和保修期。保修期限可由双方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而工程建设保证期的主要部分主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即做法定保证期。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少于法定保修期,否则协议无效,仍按法定保修期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限超过法定保证期限的,协议有效,约定的保证期限为有效;

5、与质量保证金有关的不同质量保证期间,也是用人单位拨备质量保证金的期间。承包人没有质量问题或者维修问题的,发包人应当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须负上违约。但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项目的保修期无关;

6、质量保证期间过期的有效性不同,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义务完全消除。关于保修期,根据建筑工程标准投标文件,保修期届满应当是承包商消除保修期内发生的所有缺陷的唯一责任,但不排除承包商根据法律和保修期届满时约定的特殊条件,出于自身对保修质量义务的理由,对保修期届满后发生的缺陷承担责任。这就是我国在建工程质量保证期与保证期的区别。事实上,保证期和保证期都反映了我国对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视,因为如果工程建设存在问题,那么危及的就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中国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⑸ 质保期和保修期

质保是保修的前提。

质保:指产品质量要合乎标准,要有保证。质保就是产品的品质保证,是任何产品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

保修:指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有免费和付费两种方式。

他们的计算之日是从生产之日算起。

(5)质量保证金与保修期无关扩展阅读:

保质期的含义

产品的保质期是指产品的最佳食用期。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这些产品,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

保质期不是识别食物等产品是否变质的唯一标准,可能由于存放方式,环境等变化物质的过早变质。所以食物等尽量在保质期未到期就及时食用。

开启的食物类的保质期将会缩短,所以尽早使用完,避免产品质量发生变质。

参考资料:网络--保修期网络--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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