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建房质量承保几年
那得看你家交保险交了几年
⑵ 农村建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农村建房要注意以下问题:
1、农村住宅风水学房屋方位的选择
选择有财气和文昌的方位。房屋朝东偏三十度方位为朝气位,在风水学上这是住宅的上上位,这个方位祥和,利于人和。
2、下地基日期的选择
下地基的日期一般要选择风和日丽,且不要在月首或者月尾,有鸡头凤尾之意。日期最好是晴天,不要下雨。天晴可以人和,下雨会带走财运。
3、房门方位的选择
房门方位不要对着走廊,不利居家,有穿心煞之局,有损人丁。可以去(宝铭易文化资源站)查询。窗户不宜开在走廊外,免的家庭财运外泄。门与门不要相冲。农村住宅风水比较注重方位与大门和窗户的的方位,需要开在见光的方位。
4、农村住宅风水学房屋选址
房屋的选址很重要,倘若位置好一生富贵,如果不好,一生难走好运。农村住宅风水学中选址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农村里的住宅最好不要比周围的建筑高,要不然会钱财不保的,从现实来说,这样的住宅也有好多危险的,如遭火灾,风灾,空袭等都首当其冲,也没有遮挡阳光的条件,阳盛阴衰,阴阳不调等都会影响家人的健康。
(2)农村房住宅不可建在山脊上,或山谷的出入口,否则不但不能获得地理上的福泽而且住人还易患各种疾病,对人不利。
(3)农村住宅的西北方有大树属于大吉,此位有大树可保护此住户的人,会带来全家幸福的,若不知这一点把大树砍掉,可能会有绝子绝孙的大祸,朋友们不可不注意
(4)农村住宅门前绝对不可有枯树,即便不是大树也不管是直立的还是倒在地上的,在风水上是损及老人的,而切还有引导贫贱的力量,最好连根拔掉。
(5)农村住宅不要建在死胡同的最低的部位,这样的建筑会招来天灾和人祸的,还会招来官非及破财和残疾等。
⑶ 大理,农村自建房应该押工头房屋质量保证保证金吗
主要看双方在承建合同中怎样约定的,根据合同处理质保问题,对方不会有意见。
浏览网页,没有发现对私人建房质保方面的规定。但国家对正规建设工程的保修期是有规定的。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⑷ 农村自建房施工单位保质量多久
这个得看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如何约束的,比如三五年都有可能,目前并没有哪条法律法规强制规定质保期限。仅供参考。
⑸ 农村私人建房合同怎么写
我们都知道农村建房的时候房主需要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的规定等。那么一个合同具体应该怎么来写呢?以下是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参考。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⑹ 大同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提高农村自建房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在宅基地上已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农村村民自建房屋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流程,建立一个窗口受理、一次申请一次办结的农村自建房屋联审联办制度。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活动。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七条自建房人对自建房屋的质量负责。
自建房人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依法申请宅基地审批、申报开工登记、签订建房合同、组织竣工验收。
自建房人应当按照规划和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房屋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上述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集镇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定。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限界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选址建房。第九条自建房人应当在自建房屋项目开工前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填写《农村自建房屋开工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规划实施监督和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
自建房人建设房屋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受村民委托的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形成施工记录,对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巡查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自建房屋完工后,自建房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自建房人应当填写《农村自建房屋竣工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区域内的老旧住房及空置房进行安全排查,重点排查煤炭采空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早期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等区域的自建房屋,并将排查结果报告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自建房屋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和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尽快排除安全隐患。第十四条农村自建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用作经营用途的房屋进行相应的质量安全性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用作经营用途的房屋质量安全组织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环节的建筑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抽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技术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技术服务。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需求统筹管理使用,为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提供技术支持。
⑺ 农村建房外墙渗水建筑方保修几年
按照国家关于房屋质量保修期限的最低要求,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是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