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女方陪嫁家具应该由谁一方来搬
《诗经》已有记载“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嫁妆”,即娘家嫁女儿时送的财物,又版称“妆奁”、“奁具权”、“嫁资”。从史料来看,陪送嫁妆的风俗,至迟在春秋时期已出现。《左传·哀公十一年》记载,“辕颇为司徒,赋封田以嫁公女”。当时,鲁国大夫辕颇担任相当于今国家土地资源部部长的司徒一职,对封邑内的土地征收赋税,用来作为鲁哀公女儿的嫁资。
那时不只诸侯嫁女有嫁妆,民间也已普及。中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诗经·国风》中,有一首反映卫风的诗歌《氓》,里面便提到了卫国女子出嫁时的情形:“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这是女子对其未婚夫说的,大概意思是,你驾着马车快来吧,我带着嫁妆嫁到你家去。
所以,嫁妆一般都是由女方带过去。
至于现代生活当中,这个没有说一定要谁去搬,小两口协商下,两家亲家协商下,谁方便,谁有空就做下就行了,没有必要那么在意一定要谁去搬。
⑵ 离婚时,男方把女方的嫁妆家具,家电都卖了怎么办
结婚时,女方的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陪送了大量的物品和财物,可能包括金银首饰、家具、家电、现金、汽车,甚至还有房产等。对于这部分财物,若需要登记的且仍登记在女方名下的,离婚时能不能分割?若能分,怎么分割。这需要根据结婚登记的时间与女方父母陪嫁时间的先后进行判断,若陪嫁在结婚登记之前,一般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反之,则需要依据具体财产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如果在结婚之后,女方父母出资为女儿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女儿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该不动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才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如果在结婚之后,女方父母陪送的家具家电等动产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则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动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并且在平均分割原则下,适当照顾女方。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嫁妆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转移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你们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掉了。
⑶ 离婚时,嫁妆怎么分
在婚前,女方父母所陪送的物品和财物,通常被视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若这些财物登记在女方名下且是在结婚登记前,这些财物一般被认为是女方父母对其女儿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后,女方父母为女儿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一般视作对女方的个人赠与,除非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该不动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该不动产才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结婚登记之后,女方父母陪送的家具家电等动产,如果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则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动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在分割时,通常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则,但会适当照顾女方,以体现其在婚姻中的付出和贡献。
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嫁妆,并被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掉。这意味着,即便这些物品原本是女方个人财产,但若其已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时,这些物品的分割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因此,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特别是涉及女方陪嫁的问题,必须仔细审查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来源,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分割。夫妻双方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明确财产归属,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分割方式还需依据当地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