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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包括哪些家具

发布时间:2022-08-02 07:18:09

A. 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是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即使是离婚,对方也是分不到的,所以一旦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出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一步就应该是弄清楚哪些是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明确了自己的婚前财产,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财产不受侵犯。

B. 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黄志冶和钱菊于1999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两人感情进展很快,于2000年元旦结婚。婚后两人生活美满,感情较好。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元月,黄志冶不幸发生车祸,导致高位截肢,生活不能自理。起先,钱菊尚能细心照顾黄志冶,但时间一长,便产生厌烦心理,觉得活得很苦、很累,于是便向黄志冶提出离婚。黄志冶也体谅钱菊的苦衷,同意离婚,但两个人对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于是便诉至法院。经查,黄志冶和钱菊的财产有:黄志冶婚前购置的住房一套,婚后所购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响及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电,黄志冶因车祸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人民币,婚后两人存款10万元人民币,钱菊婚前所购置的金银首饰等。
问题: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答:我们在前面已经介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双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呢?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为结婚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用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如果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在本案中,黄志冶和钱菊婚后所购置的家具、音响及家电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黄志冶因车祸而获得的医疗费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应归黄志冶个人所有。黄志冶婚前所购置的房屋及钱菊婚前所购置的金银首饰属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因此,应当认定,属于黄志冶两个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他们婚后所购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响及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电及婚后两人存款10万元人民币。属于黄志冶个人财产的有其婚前购置的住房及车祸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人民币;属于钱菊个人所有的是其婚前所购置的金银首饰。

C. 财产都包括哪些内容

财产包括房屋财产,自己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银行存款,和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债权(也就是别人欠你的钱),希望你理解,希望帮到你。

D. 家电家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家电家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 夫妻共有财产与共同财产有什么区别

今天我分享的内容是婚后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F. 高分求解,关于婚后财产分割!

1,房产A,婚前四年男方购买(房产证为男方姓名);
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房产B,婚前五个月购买,首付十万左右,月供1400,婚后房贷累积偿还已有三年。该房在婚后进行过装修,添置基本电器,折合9万人民币左右(房产证为男方姓名,于婚后半年正式填发,此房产价格目前已增值为购置时的两倍左右);
房产购置是在婚前,应当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因婚后进行了装修、还贷,该房在离婚时价值【评估价】,扣除男方婚前支付的10万元后,其余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一人一半。

3,车,婚后购买,人民币10万左右;
属于婚后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

4,股票,现在大概有7万左右,深套中;
估算离婚时价值,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人一半。

5,目前存款,两人各自账户加起来一万人民币左右;
婚后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6,不动产家具电器,大部分为婚前购买,婚后购买的只有家具一小部分,笔记本电脑一台,液晶电视一台;折合人民币2万5左右;
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7,女方在婚前只工作过不满一年时间,婚后一直没有正式上班,无稳定工资,但偶尔有部分自由职业收入;
婚后收入视为共同财产,工作与否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分割。

8,女方曾在婚后为房产B装修,买车投入人民币累计5万左右。(不知此部分如何证明自己曾经投入,银行户头详细账目可以么?)
不用提供证据,该问题已在第2个问题中解释。

9,女方主诉离婚,无子女。
离婚案件,谁提出无关紧要。

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忙解答,感谢,分数全部送上!
问题补充:10,现有首饰:婚后购买部分,价值5千人民币左右;婚前购买戒指,价值4千;
婚前部分算作男方对你的赠与,婚后的属于你个人专用物品,离婚时不与分割。

11,双方的结婚证现已丢失,请问离婚时,该怎么处理,是否还要先补办结婚证再领取离婚证?
具体咨询你们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注:如果一方有过错的,离婚时财产应当少分,一方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行为的,离婚时应当少分。

G. 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赵志强与汤某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赵志强提出结婚,但汤某提出要求将赵志强的24万元存款的一半即12万元人民币划入自己名下,归自己自由支配。赵志强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储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单到期后再转至汤某名下,汤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赵志强和汤某登记结婚,同时赵母送给汤某2万元现金。婚后,因为汤某讲究吃穿、挥霍无度,赵志强渐渐不能适应,开始时赵志强进行经济上的控制,汤某非常不满,于是两人感情恶化。2001年5月,赵志强提出离婚。汤某提出,离婚可以,但赵志强必须将当初许诺给自己的12万元现金划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双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给自己,否则不同意离婚。赵志强认为,12万元人民币系自己婚前财产,不能给汤某,并且婚后由母亲送给汤某的2万元现金也应收回,因为这笔钱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才赠与的,现在婚姻关系不存在,理应收回这笔赠与。住房系自己婚前购买,不能给汤某。两人因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意见严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那些?
答: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解释,即夫妻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这一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还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与的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如家电、金银首饰等)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本案中,赵志强和汤某所居住的房屋虽然系赵志强婚前自己出资购买,况且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到8年,应为赵志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志强母亲赠送给汤某的2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赠与行为不仅明确了赠与对象,而且财物已实际支付,不得随意撤销,所以赵志强要求汤某归还赵母所赠2万元人民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汤某要求赵志强将婚前许诺赠与的12万元人民币划归其名下,法院是不应该支持的。这24万元人民币是赵志强的婚前储蓄,虽然赵志强许诺将12万元人民币赠与汤某,但赠与是一种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赠与人与受赠与人达成协议,也就是赵志强许诺赠与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赵志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赠与行为方能生效。本案中赵志强虽然答应赠与汤某12万元人民币,但并未实际履行,后又不同意履行该项行为,应视为对赠与意思的撤销,所以汤某无权索要这12万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只包括赵母赠与汤某的2万元现金,赵志强和汤某的婚后所得(哪怕婚后汤某一分钱没赚)以及婚后所得所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则属于赵志强的财产。

H. 婚后财产包括男方父母购买家具电器等如何分配!

父母购买的家电家具,虽发票姓名为父母,但父母是交由儿女婚后所用,除专非有相关的证属据,否则就应视为赠与,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解决子女生活上的困难,无偿给付子女财物的情况都很多。同样婚礼时所收的财礼钱,也是赠与。都应为共同财务。婚后购买的家电首饰等,理所当然为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共同财产是以照顾女性、抚养子女的一方、生活有困难的一方为原则平均分配。

I. 婚后个人财产保护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则是在婚姻缔结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一、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协商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具体如下: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违法法律,那么他们约定的内容就是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表明婚内的任何财产都可以是个人财产。二、婚后财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具体包括: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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