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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建材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2-09-17 19:45:35

1.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第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第八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九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第十二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第十三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第十四条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第十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第十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第十七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八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第十九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2. 国家对家居产品的三包规定是什么期限是多少

家具三包规定介绍:
第一条 家具三包规定的依据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家具产品的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称“家具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正确标识
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家具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标价签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厂名、经销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等级、计价单位、规格、价格、基辅料等标识。
第三条 谁销售、谁负责
生产者、销售者要依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买卖。
(一)、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厂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销售者在家具商品买卖成交后,必须提供有效发票、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三包”凭证及有依标制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责任规定的不得销售。
(二)、生产者、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事件,不得互相推委。家具产品售出时应主动为消费者介绍使用维护事项及“三包”服务方式。
(三)、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承租者,在租赁合同终止前售出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承租者退出场地的一年内,场地出租者应当继续承担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
(四)、场地承租者应当在其场地的指示牌上,公示真实名称和标记。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家具三包规定的产品质量内容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板材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如有企业承诺的按承诺办理,有家具标准规定的按标准规定办理。处理削价家具商品只享受包修服务。奖励、赠与、促销形式提供的家具商品,要明确“三包”责任。“三包”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
售出的合格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
(一)、包修:凡属于合格品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均属包修范围。
(二)、包换: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包换。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包退: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合约内有承诺退货、退款的包退。
第五条 家具三包规定中的服务
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三包”服务。家具产品“三包”责任期间免收服务费用(包括材料、工时、运输等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谁受理、谁答复
消费者应当以书面投诉为准。生产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后,应当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七天内给予“修、换、退”的明确答复,在答复后的二十天内或按约定期限内给予解决。
第七条 非家具三包规定责任范围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服务,可酌情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超过“三包”责任期限的。
第八条 折旧费处理
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属合格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者,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一)、对于符合包换条件的:无论有无同规格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定型家具折旧费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1 %/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的时间。
(二)、因消费者的种种原因要求退货,销售者也同意消费者退货要求的,收取折旧费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定制家具要求退货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 家具三包规定中争议解决办法
消费者因家具“三包”责任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提请仲裁机构;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家居建材商城可以强制统一收款吗商场要求私自收款将罚款10000元,这个合理吗

不合理,国庆期间打12315投诉,或打工商局投诉,像这种情况工商局都会紧张的。

4. 家具行业的法律法规

没有家具行业法律法规,但家具行业遵守国家标准。
家具行业现使用的国家标准分五大类:
一、家具通用技术与基础标准;
二、家具产品质量标准;
三、家具产品试验方法标准;
四、家具用化学涂层试验方法标准;
五、家具用部分辅助材料及其试验方法标准。
如家具通用技术与基础标准:
GB/T 3324—1995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5—1995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26—1997 家具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 3327—1997 家具 柜类主要尺寸
GB/T 3328—1997 家具 床类主要尺寸
GB/T 3976—1983 学校课桌功能尺寸
GB/T 33666—1992 图书用品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B/T 13667.1—1992 钢制书架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667.2—1992 积层式钢制书架技术条件
GB/T 13667.3—1992 手动密集书架技术条件
GB/T 13668—1992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530—1993 图书用品设备 木制目录柜技术条件
GB/T 14531—1993 图书用品设备 阅览桌椅技术条件
GB/T 14532—1993 图书用品设备 木制书柜、图纸柜、资料柜技术条件
GB/T 14533—1993 图书用品设备 木制书架、期刊架技术条件
QB/T 1241—1991 家具五金 家具拉手安装尺寸
QB/T 1242—1991 家具五金 杯状暗铰链安装尺寸
QB 1338—1991 家具制图
QB/T 2189—1995 家具五金 杯状暗铰链及其安装底座要求和检验
QB/T 3654—1999 圆榫接合(原ZB Y80 001—1988)
QB/T 3657.1—1999 木家具涂饰工艺 聚氨酯清漆涂饰工艺规范(原ZB/T Y800 004.1—1989)
QB/T 3657.2—1999 木家具涂饰工艺 醇酸清漆、酚醛清漆涂饰工艺规范(原ZB/T Y80 004.2—1989)
QB/T 3658—1999 木家具 公差与配合(原ZB/T Y80 005—1989)
QB/T 3659—1999 木家具 形状和位置公差(原ZB/T Y80 006—1989)
QB/T 3913—1999 家具用木制零件断面尺寸(原GB 3330—1982)
QB/T 3914—1999 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词(原GB 3330—1982)
QB/T 3915—1999 家具功能尺寸的标注(原GB 10166—1988)
其他标准大同小异,不一一列出。

5. 家居环保标准

家居环保标准
1、环保性——新生态标准
→ 严格执行《浸渍胶纸饰面人造板》GBT1510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GB1858-2001E1级标准材料采购计划,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订制、监督和验收。
→ 全面采用“全浸合”的新一代封边技术。双管齐下为家居生活加 “双保险”。
→ 美世最新推出新生态标准的全实木衣柜,打造零甲醛释放的顶级环保,还给客户一个自然清新、环保健康的家居生活。
2、实用性——功能&设计
10余年全屋家私定制经验,可根据客户需求在短时间内实现工艺革新,让产品标准与功能需求相协调,针对不同的空间设计出实用的、有品位的解决方案。以橱柜为例,美世将实用性贯彻到细节工艺。
→防水性
防水铝底板设计,防止水池柜体浸湿。
多功能封边橡胶条:防止冷凝水浸湿箱体,防水防潮。
防水底漏:加装在水池柜底部管道出口处,防止冷凝水浸湿柜体,增加使用寿命。
→静音性
内侧碰接工艺,消除柜门关闭时与柜体的冲击力和噪音。
→工艺与细节
卡入式隔板托:防隔板滑动或掀翻,消除隔板与柜体的缝隙。
隔板前沿铝槽:防物品滑落,加固封边。
抽帮安装豪华护栏:增大抽屉容量,增加空间利用率。
铝制踢脚板:增加使用寿命,防止柜体潮损。
防震防尘密封带:缓冲玻璃门受到的撞击力,且有效防尘。
3、人性化——科技&艺术
充分结合客户需求与艺术设计。对家居风水研究、生活习惯和视觉美学进行考究,让家成为舒适休息所,心灵畅想空间。
运用人体工程学设计合理布置,对操作高度、收纳和烹饪等科学统计分析,认真考究,减少家居生活疲劳成分,让您更轻松更省力。
广州美世环保家居生产的家具有这些优势。

6. 请教法律专家,《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复力的。
9月1日,我国首部《制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施行,《规范》通过对家居行业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家居销售、家居装饰服务等方面内容的规定,对行业内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化规范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适用于家居生产型、销售型、服务型的经营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
《规范》的施行将对整个家居行业起到重要规范作用,对于目前消费者普遍反映的装修加价等具体问题也有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有助于打破现有行业“潜规则”,保障消费者权益。但记者在家居建材装修市场采访时发现,大多数消费者对此项新规的出台并不知情,同时有消费者表示,即使规定已经出台,但是在市场的贯彻执行中肯定需要经历一段时期,行业内部的洗牌不可避免。
请采纳、谢谢

7. 五金件有哪些法律法规

五金件法律法规:
①是国家质量标准。这个是规章。五金件要从形态上符合规章的要求。
②的安全标准,这个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就是五金件必须保证使用的安全可靠,不能发生质量因素引发的安全事故,如果发生了质量因素引发的安全事故,制作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这个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安全生产法、质量方面的法律、消费者法律等等。比较宽泛,但规矩多一些。
五金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测试:
国家计量认证建材评审组日前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通过了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的计量认证监督和扩项评审。
连日来,建材评审组的专家们认真查阅了中心的相关资料,到检测现场查看了检测设备,对部分检测项目进行了现场试验、对中心的授权签字人进行了严格的现场考核,并对相关员工进行了理论考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他们认为,该测试中心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体系运行有效,具备承担第三方公正检测的能力;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测报告均达到了评审准则的要求。建材评审组专家一致通过了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计量认证监督和扩项评审。
在此次评审中,该中心通过了建筑幕墙类、五金类、用水器具类、采暖节能类四大类产品共计38个检测项目的扩项申请。其中包括按照《卫生用水龙头——单一和多联龙头通用技术条件》、《卫生用水龙头——机械混合龙头通用技术条件》、《卫浴龙头配件——恒温混合阀(PN10)——总体技术规范》、《卫生设备用花洒》、《卫生设备用软管》、《供水用水嘴》、《节水产品——分级和标注》等欧洲和澳洲标准进行检测的项目。这些检测项目的开辟为我国广大卫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新增了按照ISO3822《声学——供水系统中器具和设备所产生的噪声的实验室测试》和NSF/ANSI-2005《饮用水系统组件——健康影响》进行的用水器具噪声声压级测试和用水器具重金属元素析出值测试。中心拥有专门的声学实验室和化学分析实验室,均配备了专业的声学和化学分析检测设备和高素质的检测人员。

8.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行业特点,制定并实施各类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促进建材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保证和促使建材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在经济、科技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建立最佳秩序和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五条国家建材局负责领导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国家建材局在标准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在建材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审批、发布建材行业标准。
(四)指导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受理建材地方标准和国家建材局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管理建材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管理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领导。
(九)负责组织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及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管理其行政区域内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受委托负责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六)组织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第八条市、县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企业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每年年底向所在省级建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标准备案汇总结果。第九条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根据国家建材局的委托,承担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的下列任务:
(一)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审查建材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审查管理和研制部分建材标准样品。
(四)负责建材行业归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有关的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材标准化的综合研究工作,开展行业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的研究与草拟工作。
(六)组织建材行业标准化学术交流与情报、经验交流,发行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档案。
(七)负责建材标准的水平分析与确认。
(八)指导制定企业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参与新产品企业标准审查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九)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掌握建材行业实施标准情况,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工作人员。第十条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按有关规定行使职责。第十一条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归口单位由所在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归口单位的任务是:
(一)协助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进行建材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处理审查标准过程中的技术争议。
(二)承担和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三)负责和组织本专业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分析、研究、验证及采用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基础标准、基础理论、检测技术与方法及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标准化体系表规划与计划,以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对口的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工作。
(七)宣传贯彻本专业的标准,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专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9. 国家建材局关于制定行业管理法规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法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业管理法规,是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为行使国务院赋予的对全国建筑材料工业实行行业管理的职能,调整行业管理法规中行政经济等关系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授权委托起草的有关法律草案;
(二)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
(三)国家建材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规章。第三条行业管理法规的名称主要有“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四种。
“条例”,是指在某一方面比较全面、系统调整行业管理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条例”需经国务院批准颁发。
“规定”,是指对行业管理的某方面的某些问题作出规范性规定。
“办法”,是指对行业管理的某一项工作,所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范性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在行业范围内为贯彻、执行国家某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而作出的具体安排和规定。第四条起草和制定行业法规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服务,为行业管理和振兴建筑材料工业服务;
(三)不得与同级法规相重复或相矛盾;
(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材料行业管理部门。第二章计划和规划第六条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计划分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在研究行业管理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建材局各司(局)和地方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和建议,汇总平衡,拟订草案,报局领导审定。
年度计划,由国家建材局各司(局)在上年度底以前提出,经局政策法规司汇总,协调后报局领导审定。
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必须制定的行业管理法规,主办单位应征得局政策法规司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后,作为年度计划的补充。第七条国家建材局向国务院报送制定行业管理法规草案,由局长、副局长提出,局长、副局长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起草法律草案的建议。
国家建材局各司(局)向局报送制定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业管理法规草案,由各司(局)长提出,各司(局)长可以向局提出起草有关行业法规草案的提议。
地方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提议制定全国性行业管理法规,由地方各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向局提出。第八条须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业管理法规,由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编制“关于制定行业法规的建议计划”,经局领导审批后报国务院法制局,申请列入国务院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内容包括: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单位;
(四)起草进度安排;第三章起草第九条起草行业管理法规须按照年度计划和制定程序进行。
各司(局)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法规起草工作。法规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或由政策法规司协调商定。重要的行业管理法规,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意见。第十条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业管理法规的起草前,由局领导指定负责起草司(局),有关司(局)应拟订纲要,经司(局)领导审定并征得政策法规司同意再行起草。第十一条行业管理法规一般应包括总则、本文、附则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总则:主要阐明制定的依据和宗旨、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及其它应在总则中阐明的条款。
本文:是法规的基本部分,明确规定调整对象,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章责任等行为规范的具体条款。
附则:规定法规的执行、解释及须在附则中明确的其它条款。

10. 有关建材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还是国家的,建筑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建筑法》以及相继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构成了规范建筑活动的三大法律支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大量部门规章的出台,作为配套法规完善了建筑法规的内容。
天津的主要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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