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会章程和商会的制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商会章程是指商会依法制定的、规定商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商会必备的规定商会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商会制度是指要求商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❷ 山东省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山东省商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为:SDCC。
第二条 本会是在山东省政府领导下,服务于全省商品生产流通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业、服务业和服务于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生产流通,团结工商界一切力量,积极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为政府搞好宏观决策和市场调控服务,为促进工商企业事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协调职能,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承担省政府委托交办的行业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为政府调控市场和制定有关政策当参谋。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向社会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受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参与制定、修改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四)创办刊物,及时向会员传递党和国家有关商品生产流通的方针政策和经济、科技信息,指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趋向,确定营销战略,推动工商联合,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向企业提供市场定位、战略目标、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导向和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五)组织会员开展经验交流,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贸易洽谈、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经营管理方式提供中介服务。牵头组织各类商品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
(六)吸引社会上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团体、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讲究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八)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指导参加本会的市、县商会、商业协会、商业联合会及专业协会的工作。负责省有关专业协会、理事会的指导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服务工作。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业、服务业的各种所有制成份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及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活动的个人及专家、学者等,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审批,下届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聘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商界知名人士担任顾问。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及终止后的
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1年4月25日山东省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业经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❸ 安徽省浙江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名称:安徽省浙江商会。
2、第二条 性质:安徽省浙江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安徽参与投资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浙江籍自然人和浙江企业驻皖机构自愿参加的全省联合性社团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3、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会员企业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安徽发展,为浙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安徽省浙江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4、 第四条安徽省浙江商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5、第五条安徽省浙江商会接受安徽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的领导,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安徽省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诚实守信,开拓创新。
(二)收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融资、培训、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会员在发展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整体地位,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安徽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浙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积极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的浙江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然人和浙江企业驻皖机构。
(二)承认本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本会决议和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一)企业或个人入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根据条件审核、经执行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条 安徽各地浙江商会(包括浙江籍异地商会)会员,同时也可以是安徽省浙江商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监督;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监事会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聘请名誉会长;
(六)决定调整理事、监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及罢免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理事会特别会议决定;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理事以上成员30名联名提议,经执行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执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五)执行会长实行轮职制,其当职期间,根据会长授权代理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监事会主任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履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会长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经本会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一)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报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已有的各地商会,经协商可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办法,其负责人按任职条件和选举办法可吸纳为本会领导成员。
(二)分支机构应按照章程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中担任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会费直接交本会,其余会员的会费按1∶9的比例10%交本会、其余90%留用。
(三)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成员的产生办法按章程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工资的开支;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❹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ultur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简称“(CCCCPS)”
第二条 本商会是文化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略)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七条 本商会与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积极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自商会会费通知后三个月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多次未按要求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独立监事、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任职前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按文化产业领域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名誉副会长由会长直接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名誉副会长应从事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行业号召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理事会聘任,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 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独立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设独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独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监事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四十条 独立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一条 理事、财会人员、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独立监事。
第四十二条 独立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独立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三条 独立监事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四条 独立监事每半年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工作报告,经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五条 独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❺ 北京浙江企业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浙江企业商会。英文名: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英文名:ZCCB。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在京企事业单位和在京浙江籍企业家投资经营的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社会,促进京浙两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号浙江大厦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和实力增强;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不定期地组织国内外经贸交流、考察、培训、联谊等活动;
(四)加强商会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充分引导发挥会员单位党员模范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浙江省在京企事业单位或在京浙江籍企业家投资经营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有关的会议和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团体工作和活动;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超过半年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本团体集体利益和政府声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十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理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九十三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议新一届组织机构候选人,聘任领导成员、名誉职务成员,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团体各项决议、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团体章程,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汽车与家居用品行业协会会员
汽车与家居用品行业协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企业会员是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汽车与家居用品行业协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汽车与家居用品行业协会的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积极联合会参加活动;
(四)信息和资源奉献共享;
(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联合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批准入会后,及时履行相关入会手续及义务;
(四)联合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会员铜牌。
❼ 重庆市温州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重庆市温州商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Wenzhou Merchant Association,缩写:CWMA)。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温州来重庆投资经营的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自愿参加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鼓励、保护、表彰,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本着服务、交流、合作、共赢的原则,反映会员意见,搞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凝聚温州籍在渝企业界人士,为促进重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得意商厦A座9-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政议政,发挥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生产、管理、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及本市信息、技术交流活动和交易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四)广泛联系国内外其他商会和行业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已在重庆注册并在本行业和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温州籍企业。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各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表本单位出席会议。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投票表决的形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