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养和维修的企业提供电梯维修,保养,税率是多少
根据2017年第11号税务总局公告,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安装服务的增值税率为3%。而对于安装后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则需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类别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电梯本身的销售税率为17%。这意味着,企业在提供电梯销售和相关服务时,需根据不同服务类型选择合适的增值税税率。
以某企业为例,假设其主要业务为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和保养服务。如果该企业在销售电梯时,同时提供电梯安装服务,那么根据公告,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将安装服务部分按照3%的税率征税。而一旦电梯安装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续的维护保养服务,则应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种分类计税方式,为企业的税务处理提供了灵活性。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电梯销售的增值税率为17%,这一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但考虑到电梯作为大型设备的特点,其安装和维护保养服务的税率有所调整。这种税率设置既体现了增值税的一般原则,又考虑到特定服务的特性,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税务成本。
此外,企业还需注意,不同服务类型的增值税处理方式不同,这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仔细区分并正确应用相应的税率。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也有利于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综上所述,针对电梯销售、安装和保养服务,企业需根据服务类型分别应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以实现合理的税务规划。正确把握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还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Ⅱ 简易计税税率是多少
简易计税税率一般为3%或5%。具体规定如下:
简易计税方法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而言,计算更为简便,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适用于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
Ⅲ 维修费税率是13还是6
动产维修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3%;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征收率是3%;
不动产维修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庆搏率是9%;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征收率是3%;
扩展阅读: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8条)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68号文)
2、出租、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36号文附件2,16号公告,14号公告)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47号文,68号文)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47号文)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47号文)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7号文)
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47号文)
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47号文)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28项)
1、非学历教育服务(68号文)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6号文附件2)
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6号文附件2)
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6号文附件2)
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6号文附件2)
6、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6号文附件2)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9、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17号公告)
1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大差隐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6号文附件2)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39号文)
1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46号文)
1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46号文)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5、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滚厅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7、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8、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9、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0、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1、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
2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5、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财税〔2015〕97号)
2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2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2015年第90号)
28、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8号公告)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6条)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6号文附件2)
6、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