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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28 23:55:05

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

法律分析:
该办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根据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❷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先从房改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
第二十二条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制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二)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
(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如果有超过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
(三)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公示内容、公示情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户管理银行及账户名称;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
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电汇、信汇或者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但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紧急维修的情形时,且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验收,并将下列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5日以上,并存档: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维修费用清单、票据;
(三)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维修、更新、改造费用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者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一)屋顶、墙体渗漏(已约定的除外);
(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
(三)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
(四)落水管严重堵塞,水盘等设备漏水;
(五)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六)楼体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险的;
(七)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
(八)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
(九)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
(十)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划转资金,申请拨付资金的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第三十条 业主自行管理的,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划转资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抢修完成后,相关费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❸ 汽车维修工时是怎么算的

关于修车工时费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但实际上,工时费的计算是有一些标准的,合理的工时费计算应该科学,既要车主认可,又要有利润,里面很多学问。很多车主很不明白为啥会出现工时费高于配件费的情况,看看以下的计算工时费方法,也许能解答困惑。

1

在说工时费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整体的维修费用的计算方法:

车辆维修费用=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价格×(1+加价率)

车辆维修费用=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

名词解释:

材料费

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一般都会附上材料价格清单,这部分费用占修车费用很大比例,应该格外关注主要材料价格。

工时费

指维修工人完成一项保养项目所需要的费用,每个工时的费用,各个厂家都不同。

其他费用

这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一般来说,这个费用应该很少出现,并且需要注明实际情况,如果比较多,就要注意有猫腻了。

2

再来说一说汽车维修工时费时间计核的特点:

目前,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均颁布了地方性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虽其工时单价与工时定额各有差异,但其计核方法与遇到的普遍问题则是基本一致的。

对于工时所包含的内容:要正确理解工时定额,首先应该认识到:工时不等于施工时间,按照可靠性理论中对维修时间的定义:

维修时间应由以下几个时间组合构成:

a.维修准备时间(包括业务接洽,生产计划、调度,生产场地、工具、配件准备等工作时间);

b.车辆故障诊断时间(含维修前检测、诊断时间);

c.实际施工时间;

d.试验、调试时间;

e.场地清理时间。

既然工时费包含以上内容,我们来简单计算一下,目前平均修理技师的工资3000元左右,大师傅在6000~7000元,为了计算直观,我们暂定4200元工资,每月上班30天(不休息),每天是140元,每天工作8小时(实际都在9~10小时),平均每小时工资17.5元,那么工时定价有的只有12元~18元/每小时,这样的工时费等于老板一直在贴钱开工资,还没算其他费用,这是按标准工时计算,也就是每小时工时费。

规范的4S店一般每小时工时费都在100元以上,欧洲大品牌400元左右,他们的配件定价自然也就在合理的竞争范围以内。所以12元~18元的单位应该是以5分钟为一个单位来计算,事实上很多企业不知道这些,含含糊糊,混淆计量单位,也就是和“小时单位”混淆。

常碰到这样的情况:

在开放式维修作业(允许客户进入生产区“守着”技工修车)的企业,客户在车辆竣工结算时,会提出对工时数的计核异议,因为他们对完成该车维修仅用了多少时间是亲眼所见,而计费却远远高出这个数字。

维修企业结算人员往往不能圆满解释计核工时的来历,仅告知用户是从《定额标准》中查出的。虽然客户也查看了《定额标准》,但总感不服,其症结就在于客户把维修时间中的“ 实际施工时间 ”当成了维修工作总时间,客户就认为乱收费、不合理、价高、欺诈,对此维修人员自己应该首先清楚工时时间的构成,向客户解释、说明。

3

然后是工时费所包含的内容:

在对内计核工时费提成时,也常常遇到基层班组或技工对工时结构与工时费的误解。

作为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向班组或技工个人解释清楚,说明他所施工完成的工时构成部分(实际施工时间那一部分)和工时费所包含的内容。

无论工时单价法定多少,工时费都应包含以下内容:

工时费包含以下内容:

a.上缴给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税金;

b.经营、生产与管理的固定成本;

c.经营、生产及管理费用;

d.应完成的利润。

企业应按上述项目所占的实际比例,计算出合理的工时提成比例,并作出说明,首先使员工明白,再使客户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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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大都有这样一个感觉,即报修比较顺利,结算时客户不满和争执就比较多,而且结算人员多为财会专业出身,缺乏汽车维修相关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让他们给客户逐项解释清楚计核依据,的确是为难他们了,这是许多维修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矛盾。

参考港、台及国外经验和一些先进维修企业的管理模式,我们认为,合理的计费程序应当是:由业务部门(他们应最熟悉本企业维修生产、工艺)接车、检测,确定维修项目,并以此为据作出维修费用的预算,经客户认可后签订合同;

车辆维修竣工后,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将车辆移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按合同规定验收,同时也按合同条款审查计费清单,在审查无误后,再交客户验车和审查计费清单;

客户如有疑问,应由主管该车的业务人员作出解释、说明,直到客户满意;客户确认后,由客户到财务部门结算、出厂。

这样,使矛盾解决在相应的合适的部门,把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化解在事前。因此,对计核费用人员来说,其知识面应相当宽、实践经验丰富,并能作好计价结构的科学组合,另外,还应具备较强的客户接待能力与谈判技巧。

维修结果结算费用时,注意出示维修记录和结算清单,并根据一些维修标准核对收费价格是否合理。

❹ 单位集资建房的维修基金如何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分摊核算、划拨管理及保值增值;负责委托代办银行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分摊、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 鞍山市财政局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统筹 第四条下列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五条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购买人按购房金额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按评估价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评估由市房产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购买人所有。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25%的比例 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原由国有单位自建而现已弃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除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外,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向管房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产权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应将个人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给房屋产权人。原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由售房单位统筹使用。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代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三级账户管理。市房产局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设立二级账户;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立三级账户。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三级账户管理。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的利息账户为三级账户。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售房单位代管,设置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三级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商品住 宅、非住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市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申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户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批件;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明细表;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公章。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动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市房产局应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每月专户管理银行应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个月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计报表。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报送专项维修资金二级账户对账单。产权人可以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额。 第十九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单位统筹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二级账户管理。售房单位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为二级账户。 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二级账户管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三级账户利率按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执行。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结算后转存到三级利息账户。 第二十三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三级账户存储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产权人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分摊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产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修缮涉及范围内产权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具体规定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及责任人负担部分外,由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单幢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幢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幢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于一个单元(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层)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于一个单元内单侧立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内该侧立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该侧立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管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八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前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备案; (二)业主委员会已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或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的相关产权人补交专项维修资金或书面承诺按分摊额承担费用; (四)需要修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且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五)专项维修资金已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划转完毕。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❺ 如何使用维修基金

使用维修基金的步骤如下

  1. 现场查勘与认证

    • 当物业公共区域或设施需要维修时,应由专门的工程人员会同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一同前往现场进行查勘。
    • 通过现场评估,确认是否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2. 安排维修

    • 一旦确认符合动用维修基金的规定,应立即安排维修工作。
  3. 维修结束后的查勘验收

    • 维修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中心、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三方共同进行查勘验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4. 维修费用结算

    • 维修单位负责编制维修费用表。
    • 该费用表需经业主委员会盖章认可。考虑到业主委员会可能不具备专业知识,基金管理中心将对价格进行审定,并最终决定费用的多少。
    • 费用确定后,将从相关业主的公共维修金账号中扣除相应金额。
  5. 监管签字

    • 对于公共部位的维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管并签字确认。
    • 对于单户维修,则由业主本人负责监管并签字确认。

注意:在使用维修基金的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定,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❻ 厂家怎么结算4s店维修

大多数汽车4S店在财务管理组织结构上大同小异。管理组织结构大多数由财务经理、整车销售会计及售后会计组成。他们有各自明确的分工:财务经理根据市场分析和前期销售的情况对下期资金做出调度、安排和制订订车的计划等工作,另外还有融资、部门内部管理、报表审核等内容。在大的方向上,财务经理还负责组织制订财务的核算流程,对整个财务核算售后服务进行监控管理。整车销售会计主要负责对整车销售的成本核算,以及整个公司费用的核算、统计销售情况、制订订车计划、编制报表并协助财务经理进行资金需求的预算。售后会计则负责售后维修业务成本核算,主要包括配件、人工、单独配件的销售及汽车美容装饰等业务核算。以下根据汽车4S店管理组织结构从整车销售的核算管理和汽车售后服务的核算管理这两个方面对汽车4S店的财务管理进行分析。

一、汽车销售的财务管理

(一)店内整车销售的财务管理

1. 整车销售的财务管理。整车销售的财务管理主要是资金管理、销售情况的统计、库存的核对以及厂家的账务核对。其中整车采购资金管理中其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有的资金,另一个方面是三方协议贷款资金。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对三方协议贷款资金的控制和管理较麻烦。在资金运用的过程中应注意资金的周转率、在途时间的长短,与厂家按类型和型号订购的车辆,企业融资能力的强弱等。三方协议贷款资金是指由经销商、厂家、银行这三方所签订的贷款协议。70%的银行贷款资金和经销商以30%左右的自有资金从厂家购车,其中70%的银行贷款资金由车质押合格证给银行,然后,经销商还银行贷款资金后银行将车质押的合格证给经销商。

2. 三方协议贷款资金的运用在财务管理。三方协议贷款资金的运用在财务管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严格管理进入银行质押的合格证,确保银行存放的合格证与4s店库存信息动态保存一致。这里的库存信息是财务的统计台账。其二,根据客户订车时间来计算所需的资金并换取合格证。其三,每天统计汽车的销售情况并根据库存情况来补充车辆(按类别和型号)。其四,当客户下订单时应和银行预约换取合格证,避免时间的拖延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其五,确保流程顺利、操作规范,使资金的效率高,继而存货周转率高。其六,合格证换发的过程中应登记好库存台账,将销售核算做好并与库管台账进行仔细核对。

3. 4S店进货财务管理。4S店在进货过程中大部分的情况是货先到,发票和货品同时到,或比货品后到,为了及时的进行资产登记、合格证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备查台账的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整车的销售利润主要有前面所提及的销售差价以及厂家按返利制度根据销售量情况的返利。这部分的利润应进行每月的预提或摊销而进入每月利润。其二,广告费也是4S店中金额较大的一笔支出,为了扩大该汽车在该地区的销售影响。一般情况下,厂家承担大多数广告和宣传活动费用的一半。所以,当支付完广告费后,财务人员应向广告商索取各半等额的两份发票,一份是以4S店的名义、一份是以厂家的名义。另外还有一种放大资金的方法,也就是采用承兑汇票。这种方法同样也应注意承兑汇票到期日,及时地进行补缺口、办理新的承兑汇票,这样以达到高效利用资金的目的。

(二)二级经销商的销售财务管理

二级经销商一般是地区性的4S店的下级经销商,它的分布主要在二级城市,因为他们的货源主要来自于4S店,所以在管理上受4S店的管理和控制。在实际工作中这类二级经销商的4S店可以采取付部分订金或买断的方式进行销售和管理。其中采取部分订金这种方式进行经营的,库存明细上应单独的列示,约定有销售返利的,月末还应进行销售返利核算。为了很好了解二级经销商店内的销售和以及它的销售情况应将这两部分分别核算,月底再进行仔细分析。

二、汽车售后服务的财务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汽车售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售后维修业务、配件销售业务、汽车装饰业务。

(一)汽车售后维修业务的核算管理

在对于汽车售后维修业务的核算中,主要内容有配件款和人工费。一般情况下,人工费和配件款的核算借助详细的维修结算清单。此单也是与客户结算的依据和开发票的依据,单上的数据已经过事先设置好成本和毛利是计算机自动计算的数据。整车的销售和汽车的售后维修、配件销售、保险业务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这些可记入每项业务成本,也可在销售费用中体现出来进行成本的核算。配件返利和整车销售情况类似,厂家可以根据销售量的情况按返利制度来返利,这部分的利润应每月进行预提或摊入每月利润。

(二)配件的核算管理

1. 配件的核算。配件主要由维修工段根据维修的需要来填领用清单,然后从配件部领出,并按照相应的成本进行结转。月底根据领料单和库存配件进行核对结果进行统计。如果领料单和库存配件进行核对结果无误,则依据维修结算清单就可统计出配件维修所产生的毛利。

2. 配件销售业务利润的核算。保险的收入配件销售业务利润中重要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汽车4S店中一项较大的业务,它涉及到整车的销售和售后的维修。其中在整车销售的过程中,4S店一般情况下会替客户购买保险,而保险公司就会给一定的代收手续费和返利。这笔费用4S店在核算时,应该将其单独的列账进行核算,月底时财务管理人员应将代收手续费和返利转入到利润的部分。再则售后维修时,售后维修部应根据核赔定损的清单进行相关部位维修,核算时应和一般的维修相同对待,可能其核赔的定损清单上的金额比维修的所需的费用多,这时应先将差额挂在应付账款上,等半年、一年后再经过总经理的办公会及根据保险清查的情况将其转到利润。对于费用的控制、核算应每月进行环比以及去年同期相关情况的对比,对每项进行总费用所占比例的比较并仔细分析引起相关变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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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刚刚发布:《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官方解读来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和“医疗金”,是老百姓的钱,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多年来,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管和使用,一直以来都是业主和物业之间频发纠纷的问题所在。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3月29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制定《办法》依据:

《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立法适用范围:

《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交存管理:

1、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截止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该房屋维修资金。

2、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我市房改成本价的2%。

3、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商品房屋账户、已售公有住房账户和公共账户。

4、业主可以直接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交纳维修资金,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代收。建设单位代收业主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自收到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存入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5、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和续交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续交,并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自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6、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屋已出售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补交。

物业专项维修资使用管理:

1、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2、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

3、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4、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售公有住房账户有维修资金余额的,优先分摊使用,余额使用完毕后,业主通过续交、补交等方式建立商品房屋账户。物业主管部门应逐步取消已售公有住房账户。

5、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提出使用方案。

(2)申请人对使用方案进行公示并组织业主表决。

(3)申请人按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4)申请人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5)备案拨付。物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关于拨付维修资金的公示》。申请人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拨付维修资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2)电梯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3)消防设施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松动、脱落;

(5)玻璃幕墙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8)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采取应急维修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进行公示。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社区居委会,经共同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7、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规范房屋维修市场,可以定期公布推荐一批信誉好、能力强的维修企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建立维修资金使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库,选择一批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维修资金使用提供相应服务。

8、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4)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5)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监督管理:

1、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依据,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

2、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

3、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月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每年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4、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5、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6、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7、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物业项目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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