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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房屋维修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09 18:19:58

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房屋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应该按照各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确定。房管局确定了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以后,应当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布,而且房屋维修基金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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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抚顺现在多层维修基金一平多钱知道的告诉下,谢谢了~~急急急!!!

多层建筑(6层以下含6层)7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以上含7层)112元/平方米。

抚顺房管局网站请参考
http://www.fsfc.gov.cn/
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棚户区改造的房屋、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房屋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 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其中,多层建筑(6层以下含6层)7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以上含7层)112元/平方米。

第七条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费用的,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九条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的项目、工程预算、工程进度计划、列支范围、房屋基本情况,并且提交施工企业的选定方案及资格证书。

申请时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要件: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物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申请书;

3、业主委员会(或房管小组)依法成立的证明和业主委员会(房管小组)备案证明及业委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5、根据工程项目要求,需要工程维修必要性鉴定、工程材质鉴定、工程验收检验、聘请监理机构的提出初步意见,并拟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检验、监理机构名单及其选定方案(是否鉴定由业主大会议定,不鉴定的要有业主委员会确认工程量的书面意见)。

6、住宅竣工报告书或房屋竣工备案书。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督促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代表)会议工作。

业主(代表)大会会后将业主书面征求意见书、业主大会或代表会议决议(包括是否进行工程维修必要性鉴定、材质鉴定,是否选用监理,验收方式及工程预算书等)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和书面征求意见情况核实无误后,下达书面审批意见。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施工前应当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全额垫款进行施工。

工程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与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具有专业资格的部门进行结算审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将工程结算报告、验收证明、分摊清册向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公示7日。街道、社区负责监督并形成书面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后将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有鉴定、监理、检验的提供专业部门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和维修资金分摊清册、公示情况证明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持共同出具的法律责任具结书、发票、划拨维修资金意见书到市房产管理局划拨维修资金。

市房产管理局在审查拔付手续合格后,划拨90%维修资金,另10%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划拨至业主委员会(申请人)指定的账户,由业主委员会按《施工合同》等约定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费用10%以上的,超出核定预算金额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经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社区、物业、业委会联合现场勘察后,认为确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启动紧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落实施工单位组织抢险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市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额度,并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办相关材料进行分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出售的商品住宅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向业主筹集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县、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结合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施行的《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Ⅲ 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一、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卖念团是什么

1、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如下:

(1)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双向筹集,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2)商品房的维修基金州隐扒由建设单位与购房者双向筹集,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造价提取一定比例的维修基金;购携升房者按购房款的2%一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2、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册昌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高兄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宴神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橘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二、住房维修基金缴费流程是什么

住房维修基金缴费流程如下:

1、交纳人如实填写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

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

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咐枯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4、交纳人持收据第四联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晌简亏理权属登记手续。

Ⅳ 房屋大修基金收费标准2021

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商品住宅按照工程造价的5%-8%的支付,公房出售时按照2%支付,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房产出售的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避免造成矛盾和纠纷。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拓展资料: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Ⅳ 房屋维修费收费标准

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200元。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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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维修基金多少钱每平米


维修基金多少钱每平米
维修资金一般在30-80元之间,根据不同的小区和小区,维护费用也会有差别,当然,这是以一平米为单位来算的,我们家里的维护资金也就四千多元。我们这里的维护费用大约是50元一平米。但维修费是我们购买房屋所必需的一项支出,就象我们在取钥匙时,要将这笔款项一并支付。
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多少
房屋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住宅和非住宅的业主按其房屋的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金额,并及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时,应按以下有关规定缴存房屋专用维修基金:
(一)业主按其所持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并按其单位面积缴纳第一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其金额为当地房屋改造贺轿成本价的2%。
(二禅核肆)商品房销售单位从销售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不少于销售款20%的多层住宅,不少于销售款的30%。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资金:房屋保修期届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主要承重构件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用空间指的是户外墙壁,门厅,楼梯间,走氏庆廊通道等;公用设施设备是指在住宅及其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有和使用的上下水管、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房屋维修资金是由房屋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其办理手续比较繁琐。

Ⅶ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多层(含别墅)50元/㎡(各地房屋维修基金标准与经济水平挂钩,具体收取标准略有出入);

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x比例x面积。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Ⅷ 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是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收取或者是按照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收取的,一般缴纳至模备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具体的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旦肢毁准以及交纳应该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进行。
房屋维修基金的筹集规定如下: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饥册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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