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物业管理条例中下水管维修费用由谁付款
物业管理条例中,下水管维修费用由业主支付。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3、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物业公司修水管维修费扩展阅读 :
1、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规定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❷ 楼房沙上下水管道因为时间长了铁铁糟了渗水物业维修要收费用合理吗
物业收费合理。
根简蔽启据有并亮关规定,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拦如比例共同承担。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业主自己家的下水道堵塞,属于物业自用部位的维修,由业主自己承担。
❸ 物业维修水管要钱吗
物业维修水管要钱
❹ 物业维修下水管道是否收费
1、下水管主管(也型搏就是公共下水管)堵,物业负责,分户管堵了业主自己负责;
2、公共下水管属于公共设施,出现堵塞,由物业负责疏通;
3、如果损坏则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没有责任人的,由物业公司用公共维修金维修。
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卜斗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销卖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❺ 小区水管破裂维修费用应该谁承担
小区的水管破裂后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主要是看由谁损伤就由闷游谁负责,比如是由于业主装修的问题,将水管弄破可以找到直接的侵害人,负责维修,并且所取相关的赔偿,但如果不是小区内业主所导致,是由于非人为的原因所导致水管还在保修期内的,可以由开发商负责修砌,并且赔偿相关的损失。绝大多数时候非小区业主所导致的破损是由物业公司进行承担。小区公共水管破裂,物业对于公共设施有维修和管理的责任,出现破损之后可以判断物业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可以要求物业尽早进行维修。小区内的自来水管,如果存在有老化的问题,也可以进行相关的检修之后申请住房维修公积金进蚂睁销行统一的更换或者是维修,提出申请之后就要由小区业主大会进行投早团票,全体业主同意之后,可以动用专项基金用来维修公共设施。
❻ 公共下水管道维修费用谁承担
对于家中下水管道漏水,物业公司有责任进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该由业主承担。
首先要区分漏水的管道是否是公共管道,如果是公共管道,那么,维修的费用应该由物业公司进行承担,而要是自家使用的管道,那么在维修时,业主应该承担维修费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一栋住宅内部,由整栋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表分线间、走廊通道等部位。 房屋共用设备,是指一栋住宅内部,由整栋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消防器具等设备。
房屋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窨井等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