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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类商品的退换货细则

发布时间:2023-02-13 03:24:30

1. 国家关于家电退换货的规定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电器三包法最新规定如下:
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家电退换货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1)首先确认非人为损坏。
2)商品质量问题,请先行联系生产厂家服务中心检测并开具检测报告(维修检验单据),同时将其与商品、附件、说明书、发票、保卡、购物凭证、包装一并保留好,等待我司安排办理退换货。(大家电商品如出现问题,联系厂家后,由厂家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质量检测并开具检测报告)。
3)大家电检测报告由厂家售后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检测并开具。
4)如果顾客在使用时对商品质量表示置疑,请出具书面鉴定,我们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家电退换货的规定来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 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家电类三包包含的具体内容如下: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

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3. 电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指从快件被签收的那个时间算起,收货人只要不满意就可以选择退货,但前提条件是,如果不是商品质量原因,要在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货。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一、实施背景
1.消费者网购投诉正在大幅上升。记者从武汉工商部门了解到,2013年,全市受理消费者投诉52万件,其中近1万件属于网络购物投诉件,投诉量较2012年上升68.09%。
据刘敏介绍,中消协工作人员在全国30多家网购网站进行实际体验,调查发现,不少网站、电商的售后政2.策普遍不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为此,中消协约谈了10家网站的负责人,要求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应仅在网站上登出公告、声明等面对大众的提示,还要和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的确认。
二、政策解读
1.工商总局2017年年初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不仅对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还另规定了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这样规定下来,网络购买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就界定为“4+3”的情形。
2.如果说,上述关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主要是从技术层面规定的,对于那些不属于技术层面,无限制滥用后悔权的做法,法律也有禁止性规定。消法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三、相关活动
2018年3月15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现场,中国消费者协会启动倡导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践诺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拉开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序幕。在活动现场,苏宁易购、国美、沃尔玛、便利蜂、一得阁、日日顺、立_、京东商城等企业率先响应做出承诺。
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出倡议,倡议广大实体店经营者自愿参与“七日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当中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大家要注意的前提是不能影响商品的第二次销售。如果自己给商家的产品造成了质量上的缺陷,那么商家也是可以不进行退货的。

4. 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电视机主机的“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分别为1-3年。三包内容是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

而电视机主要部件的含义是,电视机上的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和集成电路

“三包”有7天、15天、30天、90天几个时效规定,消费者应当熟记。

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注意:退货时机已过。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家用电器类商品的退换货细则扩展阅读

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参考资料网络-三包政策

5. 国家关于家电退换货的规定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中,关于家电退换规定如下: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如何判定商品完好、如何界定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常存在不同解读,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瞄准法律的弹性,对消费者退货设置了各种严苛的条件,让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困难重重。
比如,仍有个别电子商务企业对包装、附件、发票等作出明确要求,一项不达标便不是“商品包装完好”、“不接受退换货”;消费者在没有打开商品外包装或没有试用商品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商品是否存在问题,这让消费者陷入两难境地。
为贯彻新《消法》中的相关条款,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国家工商总局的配套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家电类产品被纳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新办法将从2017年3月15日起执行。
《办法》中明确指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就意味着,产品开箱不再能够成为电商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6. 家用电器三包法规定

法律分析:家用电器三包法的规定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是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商家要依据三包法来履行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7. 电器产品三包法规定

法律分析: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法律依据: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县类中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县类中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为国家规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要认真做好“三包”工作。

衍生问题:
购买使用电器应该认证什么标志?3c标志。CCC是“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CCC构成了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

8. 家用电器的三包政策

法律分析: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其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质检总局2013年出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规定政策》。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新规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一是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二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三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四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起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

法律依据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9. 买的电器不满意几天内退货

买的电器不满意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9)家用电器类商品的退换货细则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0. 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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