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屋漏水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房屋漏水维修费用由谁承担,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决定。房屋漏水若能够确定过错方的,直接由过错方赔偿。有房屋维修基金的,经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可申请动用维修基金维修。没有维修基金的,则需要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维修费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都会推脱自己房屋漏水,拒绝承担本该分摊的那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⑵ 漏水产生的费用谁承担
法律分析:房屋公共部位漏水原因主要有三种:
一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业主使用或装修不当;
三是正常使用、老化造成漏水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如房屋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如因楼上业主装修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的房屋渗水,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作为侵权方除了停止侵权(如重做防水层)外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保修期满后,房屋内设施正常使用造成的漏水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漏水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属于公共设施造成的漏水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⑶ 顶楼漏水维修费用谁出
顶楼漏水维修如果没有过保修期,则是物业出;如果是某户造成则是该户出钱;如果是年久造成的漏水,大家都要出。
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应当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因此,楼顶渗漏雨等公共部位维修,费用由全楼居民分担。如果是因为住户装修或使用不当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么可以要求该住户修补并补偿损失。
如果已过了保修期又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造成渗漏,则应由整栋楼的业主共同分担。如果小区已收取维修基金的,则从基金中支出。
屋顶漏水解决方法:
找到漏水的地方,如果面积比较小,就是防水没有做好,是一条缝隙的话,可以把缝隙再切开一点,稍微大一点,然后用水泥重新灌缝,灌缝后,再在上方涂刷水泥灰。楼顶漏水,常用的方法就是铺设沥青,这个一般针对漏水面积比较小,施工简单,价格也比较便宜。
要是缝隙比较小,可以直接刷上防水材料,将水性的防水涂料在缝隙处涂刷两遍以上,不能只刷裂缝处,要在他的周围都刷上,这样才能确保粘帖力,保证使用年限,还要注意涂刷后的12小时内不能淋水。
⑷ 小区外墙渗水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现在的房子居住久了,可能会出现小区外墙渗水等问题。这时候就会有人问小区外墙渗水维修费用由谁承担?接下来就让PChouse来为您解答。
首先,应该先明确房子是否还在5年质保期内,如果还在质保期内,那就是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的。如果在收房不到两年内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赔偿。
如果超出了质保期,那就应该联系小区物业以及业主委员会处理,由物业或其他部门方使用维修资金解决外墙维修费用问题。除此之外如果遇到纠纷,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外墙渗水原因针对性的通过法律寻求帮助。
⑸ 房屋漏水维修费用谁来承担
首先确认渗漏水原因,这个找物业协调,找专业人员看一下现场,确定渗漏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渗漏水的责任划分有几种原因(主要按照所有权和有无人为使用不当):顶楼是公共部位,正常情况由维修基金出钱维修;如果是物业在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中,因造作不当导致渗漏水,物业有责任出钱维修;如果是业主的活动造成的渗漏水,例如在楼上安装太阳能,加装空调支架等行为破坏了防水层,由进行施工的业主负责出钱维修。以上是过了五年保修期的责任确定,五年以内除了人为原因,应该通过物业找开发商维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⑹ 出租房墙面渗水维修费谁来负担
出租房墙面渗水维修费一般由房东负担。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