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器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赔偿吗
法律分析: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Ⅱ 买到存在有质量问题的电器不能用,商家又不退,我们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们一定要有维权意识。
消费者要求该商家进行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进行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因商家拒绝退换,您可以联系产品生产者进行协商,若是协商未果的话,您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Ⅲ 如果怀疑自己购买的电器是假冒伪劣产品,该怎么维权呢
如果怀疑自己购买的电器是假冒伪劣产品,该怎么维权呢?
Ⅳ 家电有效维权常识
家电有效维权常识
家电有效维权常识,对于现在的家电市场来说,厂家把大量精力和资金把投在了产品研发与销售方面,对售后关注极少,有不少消费者购买家电遇到故障即无法得到商家支持及解决,遇到此类问题我们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分享家电有效维权常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消协开展家电质量和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省消费者家电产品售后服务不满意率相对较高。其中,对洗衣机售后服务的满意度最低,仅为58.58%。
“尽量多地掌握一些家电安装、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专业,是消费者有效防范家电维修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一位长期从事消费维权工作的业内人士表示,具体来说,消费者可从以下三个方面预防“被宰”。一是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家电“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必须到品牌定点维修中心进行维修。二是维修尽量去有正规店面的维修点。因为,有正规店面的维修点基本上属于长期扎根当地发展的,这样的维修点相对比较重视商业信誉,其维修服务质量更靠谱,即使出现问题,也能找到维权对象。三是要注意保留维修凭据,留下维权依据。在维修的时候,不管是更换零件,还是做普通的维护,消费者都应尽量在旁边监督,防止工人故意弄坏零件。维修以后,还应要求其填写维修单,包括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日期和责任期限等。若是维修之后短期内再出现同样的问题,消费者就可据此要求其进行免费维修,并依法维权。
针对人们反映较多的“山寨维修问题”,消协有关负责人则建议,消费者最好不要简单地到网上或本地114进行查询,因为厂家特约维修部每年都可能调整。消费者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联系到家电厂家的正规售后部门。即,查看包修凭证、说明书、产品外包装,看其是否公布有生产厂家统一的维修服务电话;到销售商店或品牌销售柜台,查询厂家的维修服务电话;到生产厂家的官方网站上,查询统一的专职维修服务联系方式。此外,品牌售后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维修服务时,一般会着公司的统一服装,并佩戴工作牌。如消费者对维修人员身份存疑,可查看维修人员的工作证,或致电品牌售后核实。维修完成后,消费者要保存好维修记录并索取收费项目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投诉。
现在不少家电品牌延长了保修期,但是消费者在售后维修过程中需要退换货时,却因为折旧费过高而无可奈何。
根据“三包”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 15 天以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以选择换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可以选择退货;或者消费者等待商家维修配件 90 天不到的,也可以要求退货,但是在退货的同时,商家要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数额的折旧费。按照目前的规定,消费者在保修期内要求退货,出现退货时赔付的折旧费可能比购买时的价格还贵。
在实际的维修过程中,厂家应该在延长“三包”的同时承诺免收折旧费,或在销售产品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此外,消费者自己也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加自己的商品,毕竟人们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才能获得相应的保护,离开法律范围谈权益只能是空谈。
阅读凭证应注意保存
湖南邵阳市消费者王先生 2005 年 4 月在某电器城购买了一台 29 英寸彩电, 10 月,显像管就出现了坏损问题,王先生于是要求厂方履行其“彩电服务金卡”的诺言,免费更换显像管。但是由于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王先生的要求未能得到解决。
据邵阳市消费者协会介绍,在他们处理的家电产品消费纠纷中,时常会遇到因消费凭据丢失而造成纠纷无法处理的情况。还有一些消费者则是在消费时,或是图便宜不要发票,或是开具了其他商品名称,一旦权益受损,因缺乏充足的证据,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因此,消费者要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要保留发票、“三包”凭证等,而且上面不仅要有阅读时间、地点、经销商名称等重要信息,对于企业的额外承诺和消费者的特别要求,也应进行特别标注。
维修记录须详细填写
笔者调查发现,上门维修不填保修卡的现象比较普遍,维修人员这样做主要就是为了逃避“三包”责任,有的还存在骗取维修费的可能。
据一些从事家电维修的`专业人士介绍,厂家售后服务人员上门维修不填保修卡的原因不外乎有两个:一是逃避“三包”责任。比如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电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要求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许多企业为了逃避为消费者退换货的责任,要求维修人员上门时不填写维修内容,一旦消费者要求退换货,便以没有凭据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而消费者也是投诉无据。二是骗取厂家配件费。不少家电出现的故障都是一些像电线接头松脱等小毛病,维修人员只需用电焊焊上即可,修好后,由于没填写维修记录,维修人员回去却向厂家汇报为某个配件损坏,将小毛病说成大毛病,向厂家索取少则几十元多则数百元的配件费。有的维修人员将消费者换下的旧配件拿回后,经过简单修理,下次又给别的消费者当新件换上,而将厂家的新件卖掉,赚上一笔。
业内人士认为,厂家维修人员上门维修不填维修记录是目前的一大“通病”,不但中小企业有,一些知名大企业也存在这种现象。为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家电出了问题上门维修时,一定要求对方详细填写保修卡,并保留换下来的配件,以便事后出现问题作为投诉证据。如果维修人员拒不填写,可以向当地质监或消协部门投诉。
随便拆卸千万使不得
黄先生于 2003 年 11 月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热水器,内胆保修期为 3 年。最近热水器出现了问题,由于当地没有售后服务点,黄先生便与厂家在长沙的售后服务部门取得了联系。对方听到问题描述后认定不是内胆破裂,无法保修。于是黄先生自己打开了热水器,发现确是内胆破裂,再次与该售后服务部门联系,没想到对方竟以黄先生已经私自打开了热水器为由拒绝保修。
消协指出,像这类情况,黄先生应与出售电器的商场联系,如果在当地没有维修点,相关责任由经销商负担。所以确认“内胆是否破裂”事宜不应由黄先生自己来做,以免与“不得自行拆开机器,否则不予保修”的服务条款相抵触,应该让经销商确认内胆是否破裂及产品是否还处于保修期内等等。
说明书阅读不能马虎
说明书包含了产品的操作指南、简单故障排除、售后服务保障等基本信息,理应是消费者选购产品后的首要读物。但中国质量协会用户评价中心今年初公布的《家电产品使用说明书调查报告》显示,有 37.1 %的消费者买回新产品后不愿看使用说明书,而是凭经验直接操作。虽然调查显示“重点不突出、操作性弱”是说明书缺乏吸引力的主要问题,但在家电的售后服务纠纷中,有不少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缺乏应有保养造成的产品损坏。虽然现阶段家电产品使用说明书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消费者在家电产品购买后与使用前还是应该仔细阅读它,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提示进行操作和保养,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Ⅳ 家电赔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我公司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各类家用电器平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Ⅵ 家用电器三包法规定
法律分析:现实中,若是家电质量不过关发生意外事件的话,那么此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比较严重的。而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国也专门规定了家电三包方面的内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Ⅶ 电器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协商、起诉都是可以处理电器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方式,为了节省时间,不少人在购买电器产品后发现其有质量的问题,此时会可以与商家协商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对于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产品纠纷案件,消费者也可以书写诉状之后起诉。Ⅷ 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有哪些
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如下:
1、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3、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4、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5、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电器三包的规定须知
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Ⅸ 买了质量不合格的家电,该怎么维权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权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投诉、调解
投诉的定义: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投诉的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三、行政申诉
申诉的定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何进行申诉?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提出。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4)申诉的日期。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提起诉讼(如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有仲裁协议,则须首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再提取诉讼)
提起诉讼的定义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1)刑事诉讼;(2)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提起讼诉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Ⅹ 家电发到客户有外观质量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法律上规定,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家需要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所以一旦发现购买的家用电器等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积极找商家解决。
收集整理到这些证据后消费者可以按照下面的步骤维权:1、再试试找商家要求处理
2、向电商平台投诉商家
3、找消费者协会去投诉
4、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