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新会计法车间维修费计入什么科目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发生了回两方面的变化:
作为答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修理费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不再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
由于修理费用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成本中不再包含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这一内容。其中关于固定资产修
理费用不再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可以使会计信息更为谨慎,有利于防止会计信息的人为操纵,但不再考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与企业产品制造或劳务提供的相关性,而将其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B. 生产车间机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用
车间设备维修费车间设备维修费,新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不再计入制造费用。
原因:将生产车间发生的修理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是基于修理费应该费用化;如果按原制度计入制造费用,则计入了存货,进行了资本化。老准则老准则规定,生产车间(部门)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入“制造费用”科目;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设销售机构固定资产修理费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科目。
C. 设备维修费占设备总价值的比例有何规定
维修费用一般占设备总值比例在2%-3%左右,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版费等,应当在权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明确指出: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制造费用”科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项目是生产车间的机物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无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
在备件的修复中对进口备件的修复是备件修复的重点。进口备件由于受国外技术的封锁和所提供资料的残缺,往往出现故障和损坏后,一时难已处置,造成极大的损失。
所以对进口备件一是要敢于利用新技术,自主创新,要打破国外技术的垄断,要掌握核心技术,通过修复后使之恢复原有的技术性能,继续发挥设备的效用功能。二是作为团队要给予高度重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进行技术攻关,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
D. 生产车间设备维修费用计入
新会计准则规定,生产车间设备日常修理费计入管理费用;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中。
来源《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6602 管理费用: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没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E. 车间设备维修费新准则什么时候开始的
按照新准则规定来:,
属车间自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维修费都计入:管理费用,
属车间的机器设备发生的维修费应计入:制造费用。(车间设备发生的改造费用支出除外)。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由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F. 什么是汽车维修工时费,国家有没有具体的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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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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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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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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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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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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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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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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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G. 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为什么计入管理费用
一、因为日常的维修活动支出,不能记入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后续计量资本化的条件,应予费用化
由于日常的修理工作,是为了使固定资产能维持以原有的生产能力继续生产或维持其原有的经济利益的实现能力,并没有提高该固定资产固有的生产能力或实现经济利益的能力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并且这种维修是经常性的,所以它就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不能给予资本化,就记入管理费用中。
只有在固定资产的进行改建、扩建、更新改造时,从实质上改善和提高固定资产的生产能力或实现经济利益的能力的支出时,一定发生金额较大,且并非是经常性的一般维护性,这才符合固定资产后续计量进行资本化的条件,所以应予资本化。
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发生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时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请外部人员维修支付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
原材料等(由本企业员工自行维修)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由本企业的修理车间维修)
三、固定资产的修理需要区分为一般修理与大修理,一般修理计入制造费用,大修理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税务局对大修理的涉税处理有一定的规定,即大修理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1、修理费用占资产价值的50%以上;
2、修理后增加2年以前使用年限,不然,大修资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是有涉税风险的。
管理费用一班不核算车间任何费用,管理费用只核算公司管理部门费用,车间一般管理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7)车间维修费最新政策扩展阅读:
管理费用具体项目
1、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2、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3、董事会会费
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4、其它费用
原税法(2008年1月1日废止)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现税法规定: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参考资料:管理费用-网络
H. 新会计 最新会计法车间维修费计入什么科目
最新会计法车间维修费计入制造费用-维修费科目。
制造费用包括产品生产成本中除直接材料和直接工资以外的其余一切生产成本,主要包括企业各个生产单位(车间、分厂)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车间生产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列“管理费用”。)具体有以下项目:各个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房屋建筑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生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等。
制造费用一般是间接计入成本,当制造费用发生时一般无法直接判定它所归属的成本计算对象,因而不能直接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成本中去,而须按费用发生的地点先行归集,月终时再采用一定的方法在各成本计算对象间进行分配,计入各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中。
1、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 等科目。
2、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I. 生产车间的设备维修费应计入什么科目
车间机器设备维修费属于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财政部下发的专《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属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管理费用”科目)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化的修理费用不再计入“制造费用──修理费”科目,而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修理费”科目。
准则讲解规定: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新准则规定,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明确指出: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制造费用”科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项目是生产车间的机物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无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
J. 车间维修费什么时候开始计入管理费用
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专主要账务处理》属(“管理费用”科目)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化的修理费用不再计入“制造费用──修理费”科目,而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修理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