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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的管控方法

发布时间:2022-12-22 17:21:26

『壹』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范围内(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的纳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第三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者,按其缴纳的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农田5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计收;从事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林、牧、渔用地6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
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由各级地税机关随税代收。有关纳税人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税款数据等项资料,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提供。其中,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其堤防维护费的具体收费机关,由当地水利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纳费人应缴的堤防维护费,由财政部门的农税机关随税代收。但是,此类纳费人属个体农户的,5年内不开征,自1999年1月1日起始开征。第五条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凡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收的,其堤防维护费同时给予减免。第六条堤防维护费征(代)收机关,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专用收据》。全省堤防维护费收费许可证和专用收据,由省水利部门统一向省物价、财政部门申领后,由省水利、地税、财政部门按系统发至征(代)收机关。
堤防维护费征(代)收机关,除必须使用上款规定的收据外,还必须单独记账,定期缴款。第七条征收堤防维护费的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商省地税局、财政厅确定,并按系统下达给征(代)收机关。第八条从堤防维护费实收款中,划出2%的款额用作征(代)收手续费。手续费全部由征(代)收机关就地扣留。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年度终了后20天内,将代收堤防维护费上交至省地税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的农税机关代收的堤防维护费,必须每年12月底以前一次性向省财政部门交清。各级水利部门直接收取的堤防维护费,必须亦按本实施办法对地税机关规定的上交期限如数上交至省水利部门;由当地水利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具体收费机关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堤防维护费,可由同级水利部门上交。第十条全省堤防维护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连年结转使用。
省地税和财政部门对本系统代收的堤防维护费,分别每年分4次和1次凭收费收据和汇总报表与省水利厅结算,并将资金全额转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省水利部门对本系统所收取的堤防维护费,亦必须按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全额存入省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第十一条全省堤防维护费征(代)收机关年度交存的堤防维护费超过征收计划的,即从超计划部分的资金中,划出18%的资金,由该机关用作本系统征管经费补助。第十二条全省堤防维护费收入主要用于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修建、维护和管理,包括:
(一)堤防整险加固工程及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二)长江、汉江防洪、抢险所需费用;
(三)分蓄洪区防洪建设及管理所需经费;
(四)水文、水工观测,科学实验、科技推广运用,白蚁防治,治安管理等项工作所需费用。第十三条堤防维护费的使用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堤防维护费的计划安排视收入及工程状况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第十四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减免堤防维护费。
禁止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资金。

『贰』 如何做好设备维修费用的财务管理和控制

参考:http://wenku..com/view/17ce9fe3aeaad1f346933f2e.html

『叁』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以下简称防汛岁修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搞好防汛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防汛岁修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水利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第三条使用防汛岁修费的中央级水利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四条防汛岁修费是用于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和涵闸等防洪工程防汛和岁修的业务经费。第五条防汛费的使用范围是:
1.防汛和抢险用器材、料物的采购、运输、管理及其保养所必需的费用。
2.防汛期间调用民工补助,防汛职工劳保用品补助。
3.防汛检查、宣传和演习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4.防汛专用车船和通信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费用,汛期临时设置或租用通信线路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水文报汛费。
5.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和水文测报设施)遭受特大洪水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所需经费。第六条岁修费的使用范围是:
1.堤防工程的维护费。指堤防维修、绿化、养护所发生的支出。
2.险工、控导、护滩工程的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赔偿等费用。
3.防洪用涵闸的检查、维修、加固费用。
4.其它费用。指为防洪工程岁修而进行的勘测、设计等发生的支出。第七条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均不得在防汛岁修费中列支。第八条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的编制要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转。第九条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的编制按由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由各使用防汛岁修费的事业单位根据所辖防洪工程防汛岁修情况、有关定额和经费标准逐级编报、汇总,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到水利部。第十条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的编报内容包括上年度防汛岁修费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本年度所需防汛岁修费两大部分。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和年度计划表。第十一条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按事业财务级次,实行下管一级的审批办法。水利部财政司负责各流域委(局)防汛岁修使用计划的审批,各流域委(局)财务部门负责所管事业单位防汛岁修使用计划的审批。第十二条中央级防汛岁修费预算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所报年度防汛岁修费预算建议数,连同当年中央级水利事业费批复下达给水利部,由水利部财务司负责批复下达给各流域委(局)。第十三条防汛岁修费中有实物工作量的必须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水利部财务司负责。水利部财务司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防汛岁修费的年度项目管理情况总结,由水利部连同其当年中央级水利事业费决算报送财政部审查。第十四条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要纳入水利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切块分割。水利财务部门对防汛岁修费的使用有管理、监督的责任。第十五条防汛岁修费可以跨年度使用。本年度未支出的防汛岁修费可结转下年度,与下年度经费一并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第十六条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费,在确保完成年度防汛岁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第十七条建立防汛岁修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各使用防汛岁修费的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汛岁修费的管理,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防汛岁修费使用材料或总结,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八条用防汛岁修费购置的器材、料物均属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肆』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先从房改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
第二十二条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制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二)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
(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如果有超过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
(三)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公示内容、公示情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户管理银行及账户名称;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
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电汇、信汇或者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但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紧急维修的情形时,且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验收,并将下列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5日以上,并存档: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维修费用清单、票据;
(三)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维修、更新、改造费用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者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一)屋顶、墙体渗漏(已约定的除外);
(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
(三)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
(四)落水管严重堵塞,水盘等设备漏水;
(五)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六)楼体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险的;
(七)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
(八)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
(九)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
(十)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划转资金,申请拨付资金的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第三十条 业主自行管理的,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划转资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抢修完成后,相关费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伍』 单位车辆维修费用如何管理

一、修理项目
1、大修
汽车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汽车,行驶一定里程后,按照需要进行的一次恢复性修理以恢复汽车的动力性、经济性和可靠性,保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延长汽车使用寿命。 2、小修 汽车小修,是一种运行性修理,主要消除汽车在运行中或在保养作业中发生的故障隐患或局部损伤。有些按自然磨损规律或根据总成的外部迹象能预先估计到小修项目,可集中组织计划性小修。 3、二保
也称二级保养,习惯上简称为二保。是以检查和调整为中心,除执行一级维护作业外,还需要更换三滤(即: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和空气滤清器),检查和调整发动机、制动系统和电气设备,进行轮胎换位等。 4、零部件修理
零部件修理是对磨损、变形、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恢复其性能的修理,以恢复其原来的尺寸、几何形状及配合性质。这是节约原材料,降低修保费用的一个重要措施。但在进行零件修理时,应考虑到有无修复价值和是否符合经济的原则。
二、维修内容
1、大修:发动机解体维修;后桥换减速器总成、后桥壳总成;换变速器总成、换变速器壳;车身大修;全车喷漆;全车地板解体维修;
2、二保:按公司二保计划执行;除以上维修项目外其他为小修;投入使用车辆在公司二保计划月除外的每个月打一次黄油;费用核算至10元/月;
3、小修:单公里小修费用按:0~1周年:0.015元/公里;1~2周年:0.03元/公里;2~3周年:0.05元/公里;3~4周年:0.06元/公里;4~5周年:0.08元/公里;5~6周年0.10元;6~7周年:0.13(安源)-0.14(梅花)/公里; 7~8周年:0.16元/公里;8~9周年:0.18元/公里;9——在用车:0.2元/公里计算。
月计划小修费用:车辆的月计划小修费用=按车辆的使用年限确定的计划单公里小修费用*每月实际里程数(不为0)+10元(打黄油)。
三、维修费用
1、大修:发动机解体维修;后桥换减速器总成、后桥壳总成;换变速器总成、换变速器壳;
车身大修;全车喷漆;全车地板解体维修;

2、二保:按公司二保计划执行;除以上维修项目外其他为小修;投入使用车辆在公司二保计划月除外的每个月打一次黄油;费用核算至10元/月;
3、小修:单公里小修费用按:0~1周年:0.015元/公里;1~2周年:0.03元/公里;2~3周年:0.05元/公里;3~4周年:0.06元/公里;4~5周年:0.08元/公里;5~6周年0.10元;6~7周年:0.13(安源)-0.14(梅花)/公里; 7~8周年:0.16元/公里;8~9周年:0.18元/公里;9——在用车:0.2元/公里计算。
月计划小修费用:车辆的月计划小修费用=按车辆的使用年限确定的计划单公里小修费用*每月实际里程数(不为0)+10元(打黄油)。
四、维修要求
1、大修
2、二保
①、XX线车辆当日九点以前进厂报修,修理厂当日下午四点三十分之前交车。如误时交车影响了白源线的正常生产经营,则对修理厂考核200元/次;
②、严格按照二保记录表上所要求的项目进行二保。如有遗漏项目未做,则对修理厂考核200元/每项;如少做一辆车则对客运分管副总考核500元/辆;
③、确保维修服务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返修材料、工时等由修理厂负责承担;
④、每次二保结束后,驾驶员(或白源线专职机务员)和修理厂双方必须签字认可。如双方都未签字或有一方未签字,双方各考核200元/次;
⑤、对于二保范围之外的维修项目,经白源线专职机务员确认后,由白源线承担费用; ⑥、在填写“二保记录表”中的里程时,对于新安源牌、宇通牌型号的客车,请务必按照车上的里程表所显示的实际数字填写,如未按要求如实填写,公司将不予结算。 ⑦、每月的二保项目汇总由企业发展部进行考核;
3、小修
4、零部件修理

『陆』 设备维修费用的预算方法有哪几种

设备维修费用的预算方法:
编制预算的方法:主要是依据过去的历史统计资料,即以前一时期维修实际消耗费用为基础,并考虑各种条件的变化,例如:生产水平、设备役龄、劳务、备品配件等情况的变化,进行某些增减来估算下期预算。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按设备类型区分:例如:按机械、电气、电子、仪器、车辆等分类资料来区分维修费用。
②按长期和短期的费用区分:对短期且非反复发生的费用,采取专款列入的方式。
③按小额或大额费用区分:所谓小额费用是指经常会重复发生的费用,其预算编制在日常维修费用中。
④按维修作业类别区分:将维修作业分为大修、项修、小修、日常维修或分为清洗、润滑、调整、检查、修理、改装、翻新等项目,其在技术改造(改装、)项目中非常重要,而且是有远翻新见性的费用,应随时列入预算支出。从设备维修工作的特点,还应注意编制维修费用要有弹性和尊重设备部门的自主性。
设备维修费用它主要包括设备的维护费和修理费两大部分。设备维护费主要是指设备日常保养费用和设备检查、检验费用,而设备修理费是指为恢复设备的性能而进行修理所发生的费用。设备维修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与企业的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流程有关,而且也是企业设备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设备维修费用合理使用与控制的目的,是以尽可能低的费用达到规定的生产效率水平,同时也要防止设备故障的发生,而投入过多的维修工作量,因而花费过多的维修费用。最好是花费在设备维修上适当的费用,使因维修延误而造成的损失较低。因此,要衡量维修费用与停工损失两者的均衡关系,即考虑不应由于维修不善而致减少产量和降低质量而造成损失。

『柒』 4s店事故车的维修费用不合理怎么办

正常情况下,4S店的维修价格会得到保险公司认同,因为有合作协议管控制约。但还是有很多4S店因为调整价格或者私自上浮导致维修费用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产生差异。
矛盾点就在于此,在这类矛盾中,保险公司是遵守协议方,4S店则是撕毁协议方!

还有的小品牌4S店与保险公司没有合作协议,这时保险公司会推荐去合作4S店维修。如果客户坚持不去,保险公司会严格管控非合作4S店的价格,更容易产生差价。
遇到4S店与保险公司价格协商不一致很简单,车进4S店维修前提前说明:“完全按照保险公司定损价格支付!”4S店同意后才能修复。
说让保险公司和4S店去协商的人根本不懂,如果是保险公司推荐的4S店,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和4S店协商处理。但是车主本人不经过保险公司同意,私下自行选择4S店,保险公司是不会管的,只能自己去协商。

『捌』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
(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
3、产权人分户清册;
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
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第七条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支出决议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出维修基金50万元以上的。
2、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内支取维修基金数额占维修基金总额30%以上的。
物业管理企业到银行支取费用时,必须凭管委会印章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证明。
第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账户和产权人明细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账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账面余额进行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账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十一条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
(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
(2)维修基金总账余额;
(3)维修基金明细账余额。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玖』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因此,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住宅维修资金只能由于维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业主们也有权监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额、或者维修资金的明细。若有发现挪用的情况,可向当地审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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