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买房,为什么要交“公共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回业区域内答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将以警告、罚款或刑事拘留处置。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有一定条件: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是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
⑵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1、专项维修资金是干什么用的? 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它在 购房 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不是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地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果小区内车库或者健身器材出了问题需要维修,那么这笔钱就会拿来用。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就是说缴纳的这笔钱是用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建筑上,是业主共同获利的。 2、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缴纳吗?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用均由相关法律作出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小区内业主的公共利益,因此,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一种旨在维护小区业主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矛盾,如果公共区域出现需要维修的问题,那么谁来修如何修都可能成为业主们抱怨和争议的问题,缴纳了维修资金就会避免这样问题。 3、缴纳有什么限制吗? 基于物业维修资金的公共性、公益性,以及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属于法定义务,该种法定义务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因此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即使过了缴纳时间,事后也会被告知补缴,这样也是对其他业主负责。 综上可以看出,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⑶ 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用不住要交物业费吗
一般来说,专项维修资金就是指行政机关或上级部门拔款某单位用以进行重点检修,并必须独立报销结算资金。换句话说,重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自财政局或上级部门;二是用以特殊事宜;三是必须独立核算。
此外,专项维修资金自存进维修资金资金之日起,按照规定计算利息,维修资金利息和纯收益检修期值应用及管理。换句话说,物业管理员工代为保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所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其维修资金的盈利,都属于业主,理应作为物业维修养护的用处。
1、必须。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责任义务立即来源于物业管理方法合同中的承诺,物业管理员工按照合同行使权力,提供服务的是公共文化服务。
2、因为一个或是几人不了在这儿,人力成本也会降低。尽管某些业主事实上并不是生活在小区里,但小区里房子及公共基础设施的保洁、保安人员、园林绿化、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方面一直由物业运营公司开展,并没减少工作量和费用。物业运营公司根据合同书行使权力,业主也应依据履行合同付款管理费用的责任义务。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已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提供帮助,业主并以不享受或拒绝接受有关物业服务为理由开展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假如房子空置未用,也需要交纳物业费,业主不要以未享有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4、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施工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依规签署的初期物业服务合同书,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交流会依规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书,对业主具备约束,业主以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理由明确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⑷ 为什么交房时要交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专新、改造的资金。属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⑸ 什么是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管理费有什么区别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专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1、两者收费单位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收费,由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一并收取,并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收取,用于物业日常服务工作支出。
2、两者收费周期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收取,在款项未使用完毕之前,不得再次收取。物业费属于日常费用,按月计费,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周期持续收取
3、两者用途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共区域、公共设备设施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维护、小修及企业办公开支等等。
4、两者的托管单位不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初期由政府指定部门托管,后期由业委会托管。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自收自支。
⑹ 什么是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如何提取和使用
商品房收房时,购房者需支付一大笔专项维修基金,但这笔钱究竟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却没有多少人能说得清楚。下面,我就告诉大家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和它的提取方式。
商品房 收房 时, 购房 者需支付一大笔专项维修基金,但这笔钱究竟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却没有多少人能说得清楚。下面,我就告诉大家什么是 公共维修基金 和它的提取方式。
一、什么是专项维修基金?
专项维修基金不同于 物业管理费 ,只用于 住宅 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 开发商 )交纳维修基金。
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 业主 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二、哪些设施可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1、物业共用部位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 房屋买卖合同 ,由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 柱 、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 楼梯间 、水泵间、电表间、 管道井 、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 天井 、公用阳台、公用露台和公共厕所等。
2、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 中央空调 、 防盗门 、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 小区 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三、如何提取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1、按照《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 建筑面积 的比例分摊。
3、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
4、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
5、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直接支付。
6、支取费用需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过管理部门层层审核。
7、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a、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b、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c、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⑺ 为什么要缴维修基金,怎么算的
您好,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该如何缴纳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一、 售后公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
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2001年方案规定: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高层相同);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88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76元。
二、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
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
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什么时候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呢?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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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交房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交这
山东省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月11日
楼顶漏雨、外墙渗水、电梯故障、管道失修……房屋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的当下,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成为千家万户关注的焦点话题。近日,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制度,并规定了7种情况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根据现行办法,维修资金使用时,采用“双三分之二”的决策方式,即“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才能动用维修资金。而实际操作中,有的业主不在小区居住,有的业主认为“事不关己”,物业或业主委员会挨家挨户征集签名是件很麻烦的事。最终,多数会出现维修资金不能启用,房屋维修不得不被搁置的结果。
为进一步盘活维修资金,草案在沿用“双三分之二”做法的同时,允许业主采用“异议表决”方式管理维修资金。记者了解到,所谓“异议表决”就是“持不同意意见业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且占总人数不足三分之一的,视为表决通过。”
在此基础上,草案还提出,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的方式不仅限于“书面同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此外,草案明确,“根据业主共同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三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草案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截至统一交付时限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交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房屋账户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向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分账面余额达到首期交存额度时停止续交。
据了解,现行办法中,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其中,“应急维修”可以不走“双三分之二”程序。但是,对“应急维修”仅指明是“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而草案则对“应急维修”进行了进一步界定。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或停运,消防系统故障,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高空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等7种情况可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草案还规定,“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组织维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组织维修。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草案中对维修资金存款利率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提到,银行实行利率市场化以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同等条件下利率高的银行作为维修资金储存银行,或者通过合同方式在国家允许的利率浮动范围内,与维修资金存储银行约定维修资金综合存款收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存款利息收益应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规定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草案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因注销,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反复维修仍未能解决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此外,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职能划分进行了重心下移的调整。
现行办法规定,在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基本条件达到后,还要经过鉴定、审价、数据整理、数据关联、维修、竣工验收、申请、审批和付款九个步骤,才能拿到申请资金。
新草案则明确,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山东省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权从市一级下放到区一级后,维修资金使用率将大大提高。
⑼ 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为什么强制缴纳
房屋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维修基金(maintenance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基金缴纳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流程图
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流程图
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⑽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意思必须交吗
法律分析:1、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时一定要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时向房地产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房地产商为买房人贷款提供了担保,如不在入住时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会增加自己风险。
2、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一直由开发商担保,一旦发生购房人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房地产商完全可以以购房人违约为由,将房子另行出卖,补偿自己的损失。
3、另外,如果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商的这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这主要是在具体操作上房地产商并没有违反各种规定,购房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房地产商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署一份,该授权委托书至少有两项内容,即代办产权证和代办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4、因此房地产商收取购房人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而不是代征代缴行为,从而规避了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