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二次供水怎么收费
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是根据当地具体规定来征收的,通常是不附加二次供水的费用,其缴纳的水费包含二次供水的费用。
一般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小区物业在物价部门报批物业费时就会有这个费用,各地不同,但用途基本一样,采取原供水价格+0.1元不等,与二次供电类似。
二次供水价格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洁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等费用。
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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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每个地方和每个地方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我咨询过我们当地的供水公司,供水公司的答复是,只要是供水公司抄水表缴费基本上是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的标准实施,我查阅了一下,其他地方的收费标准,二次加压供水用电单价=(总用电量*电价+其他费用)/总用水量 (其中:其他费用包括加压系统维修费、配件费、设备改造更新等费用)。
⑶ 二次供水收费标准
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是根据当地具体规定来征收的,通常是不附加二次供水的费用,其缴纳的水费包含二次供水的费用。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月抄表,并按水表行度向用户计收水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方式交纳水费。生产、生活等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3)二次供水设施维修费扩展阅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核减用水指标,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计划管理单位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2、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的;
3、选用或未按规定更换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4、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未经重复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5、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6、因管理不善造成用水设施跑水、漏水的。
⑷ 湖北省物业二次供水加压是否收费
应该是收费的。
根据岳发改价商[2019]176号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市自来水公司二次供水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二次供水服务费(含维护、维修、管理)标准为每吨水0.9元,收费范围为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市自来水公司管理的小区。
未交由市自来水公司管理的小区的二次供水不属于我公司收费范围。
⑸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安全运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卫生、价格、质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二次供水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满足城市供水调度及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安全用水。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二次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应用高效、环保、安全的城市二次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城市二次供水现代化水平。第六条城市供水单位和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应急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应急保障能力。第二章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八条需要使用城市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计入建房成本,由城市供水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单位及使用的设备、材料等,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十条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规程,与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符合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供水计量应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户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用房混用,不得毗邻起居或卧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二)设置排水设施,有独立的用电、用水计量装置;
(三)安装通风装置和防火防盗门;
(四)泵房内应设置地面温度传感报警装置;
(五)泵房内应有照明配电箱、动力配电箱及应急照明系统;
(六)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设备备件存储的空间。
泵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行对泵房的远程监控,实现智能化管理。第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计量器具须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第十三条城市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其更新、改造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所有权人承担;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第三章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新建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未核定收费标准前,仍按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城市供水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商定。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可委托城市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
需委托城市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的,由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办理委托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改造。改造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第十六条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⑹ 二次供水泵维修费应该由谁承担
设备保修期内,应由甲方通知厂家进行免费维修。
保修期外,由物业组织维修,费用应由物业承担,因为现在很多地方的物业类收费中有“二级加压”费这一项,总而言之,这个费用最终是转嫁给业主的。
⑺ 二次供水设备维护费不开发票吗
二次供水设备维护费要开发票。发票种类有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⑻ 二次供水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小区二次供水的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平均分摊、房屋维修资金或物业(约定的)管理费中支出。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一、物业公司的责任
1、财物保管责任承担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非业主和非物业使用人、其他车主、车辆使用人等与物业管理企业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物业管理企业为其提供了车辆停放服务,或者单方声明为车辆停放关系的,认定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停放期间,因其管理不善等过错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物业公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管理不善:
1、 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
2、 停放设施不完善;
3、 发现他人损坏或者盗窃、抢劫车辆,未采取适当措施阻止和报警;
4、 未按公示的车辆管理制度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
5、 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物业管理企业有证据证明已按照规定查验停放凭证放行的,或者采取了适当措施制止他人盗窃、抢劫、损坏车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⑼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属管网、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处理、加压后提供用户的供水方式。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洁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工作。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工作。
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第五条住宅、商场等建筑物的工程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遵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及时向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塔)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箱、塔)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顶部设有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箱、塔)结构坚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箱、塔)的装置;
(四)水池(箱、塔)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五)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六)建筑材料、管材、阀门、原材料涂料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七)机泵房与蓄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八)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放点,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第九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供水设施产权单位(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
责任单位应当接受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二)委托专业单位对水箱(池、塔)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
(三)对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定期将水样送至有供水监测资质的机构检测;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报告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和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掌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操作规程及日常卫生管理要求;
(二)清洗、消毒人员未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水卫生的疾病,并通过每年的健康检查。第十五条责任单位供应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治理。第十六条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费用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支出。
二次供水水费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经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⑽ 请问业主交水费还负责二次供水维修费吗
缴纳水费不包含二次供水设备维修费用。设备费用应该在大修基金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