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电梯维修费用是业主出还是物业出
物业出。
电梯维修费用是物业出,因为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由电梯公司或委托的维保单位进行。而且在交房的时候,业主也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所以对电梯这种公用设施的维修,可以动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
根据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设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在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并且维修资金的筹集以及利用情况必须公布。
根据规定:
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等构成,一般包括共有部位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费用,公共区域(含楼道)用水用电等。
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此可知,物业服务费当中只包含电梯维护和保养的费用,不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② 电梯维护费哪些应维修基金支付
电梯肯定已经过了开发商保修期(房产开发商采购电梯时与电梯销售商签订的采回购合同中有保答修年限的条款,一般是2年。)。
其次,一部电梯每年的养护费大约1万多元,包含电梯的年维保费用及年检费用(一般物业公司是委托给专业的电梯维保单位),养护费已包括在物业费里,但养护费不包含更换较大配件。
第三、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用可以由维修资金进行支付。
第四、使用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再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所以,您无须担心,是否能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可不是物业一人说了算的。
③ 物业保修电梯维修是不是业主自己出钱
一、小区电梯维修该业主出钱吗?
业主是电梯的所有权人,应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对共有产权的住宅电梯,实施物业管理的,该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这就意味着,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无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每个业主按比例支付;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做广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对该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开。
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通常来讲,小区电梯大修或更换,物业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费用的,他们也是承担不起的。电梯坏了本身就是业主的责任,物业公司毕竟只是业主聘请的,如果有些业主自己都不重视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就更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小区物业公司的职责有哪些?
1、在物业管理部主任领导下,具体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
2、负责管理公司清洁、绿化、治安、维修、接待、回访等项服务工作。
3、全面掌握区域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过程。
4、协调主任送发物业管理方面的文件。
5、参加主任主持的部门例会,总结当月工作,制订下月计划。
6、负责发现运作中不合格的服务项目,进行跟踪、验证,处理业户投诉。
7、收集有价值的物业信息,为推动公司物业管理工作 的发展出谋划策。
8、负责公司业户接待工作,做到仪表端庄、态度和蔼、热情大方、反应敏捷、处事稳健。
9、负责为业户办理入伙、入住、装修手续。
10、按接待来访规定,做好来访登记,对电话预约的来访要及时通知有关领导或部门,对突然来访者,要报告有关领导或部门后,再约时间接待。
综上所述,高层小区中电梯是标配,这个属于公共设施,如果出现使用问题需要维修,则物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不用业主额外掏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平时工作中,要对电梯等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一些设备发生的费用不得向业主摊派
④ 加装电梯维修费分摊细则加装电梯维修费用分摊方法
加装电梯维修费分摊细则⑤ 小区的电梯坏了,维修费是业主出还是物业出
由物业负责维修。对电梯这种公用设施的维修,可以动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5)生活区电梯维修费列支渠道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⑥ 电梯维修费可不可以从维修基金中开支
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所以,电梯维修费是可以从维修基金中列支的。
⑦ 电梯维修费应该如何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务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生活区电梯维修费列支渠道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⑧ 小区电梯维修费怎样分摊才合理
按户均摊最合理
⑨ 小区电梯养护费应该从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出吗
如果是小区的电梯出现了故障,那么小区的电梯的养护费是应该从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出的,还包括物业费用物业费用,也包括小区的电梯养护费。
⑩ 电梯维修费用属于物业费的一部分吗
不属于。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电梯维修费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是用于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物业费是服务费,与维修费是二个不同的概念,物业费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一般不包含维修费,包含了物业及物业设备、设施日常养护费、如电梯年检费、电梯保养费等等,但是不含更换电梯零件的材料费和人工费。
电梯维修费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使用权限,物业公司必须报业委会同意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