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范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专款专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
(一)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
(一)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
(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2%的比例缴存;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缴存。
第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面余额低于首次缴存额的30%时,产权人应及时续存。
第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方式如下:
(一)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屋(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产权交易对,应当持购房发票、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协议)、申清办理房屋买卖登记表等要件到管理机构指定的窗口缴存物业专顷维,修资金;
(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发生挪用的单位,应当及时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存到专户;
(三)售房单位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主管部门签订代收协议,代收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存入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按幢列帐,核算到户。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每年转存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每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情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产权人对其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查询、质疑的权利。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产权人的查询和对帐制度。
第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所涉及的产权人持票权2/3以上通过,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计划(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管理机构核准后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计划;
(二)产权人分户明细;
(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四)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项目的工程预算书;
(五)相关产权人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书面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受让人应将转让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支付给原产权人。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由产权人提出证据,经管理机构核实后,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退还产权人。
第二十条因使用不当或者故意、过失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续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催告。
第二十二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缴存的,应当处以自应缴存之日起未缴存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及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房屋和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消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小区道路照明设备、非经营性车场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物业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维修资金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已售公有住房。
前款所列物业中的已售公有住房,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
(二)自管公房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35%交存,直管公房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30%交存。
第九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以售房单位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为房屋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并存入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时,代交维修资金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备案证明后,房屋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代交维修资金的,在取得商品房屋备案证明后,房屋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账面余额不得少于规定的首期交存额。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所涉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再使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所涉及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到商品房屋与已售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分摊。
第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
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的工程、列支范围、费用预算及分摊清册。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勘查、公示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
(三)业主表决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表决,在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即为表决通过。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相关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表决通过后的意见,作为业主会议决议。
(四)核实划转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实同意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一次性划转到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商品房屋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受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会议决定的委托书);
(三)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分户清册;
(四)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五)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及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分摊清册;
(四)按幢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资料;
(五)相关业主会议决议。
第二十条 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划转维修费用余额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决算清单;
(四)维修工程结算发票。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核实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维修项目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费用10%以上的,超出核定预算金额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现场勘察;
(三)经勘察需要维修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二十四条在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
因维修项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五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所得的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计入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 下列维修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依法应当由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约定单独为业主使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四章 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利息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本息每年转存一次。
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交易双方对维修资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直接过户给买受人。
第三十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主体消失的,按照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维修项目、费用以及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交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仍按照原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⑵ 买房公摊面积收契税,双气费和维修基金合理吗
你好,一、房屋契税:
契税是房屋买卖中国家规定必须交的税收,一般按合同中标明的房屋价款的1.5/100税率征税(房交会契税优惠除外),契税是国家收的。
买新房子要缴纳的契税为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买二手房:非普通住宅契税要加倍。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征收标准为:普通住宅1.5%,高档住宅3%全部由买方承担。 地方规定,住房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普通住房。这3个条件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标准,长春市规定:实际成交价不高于本地段土地住房交易价格的1倍)。
二、房屋维修基金: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 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望采纳,谢谢。
⑶ 想在长春买房子结婚,总共有10万块钱,按揭买,能买到房子吗
可以的,我不清楚你们那边的房价,但是照首付十万,我可以给你推算一下。
首先,只有房子可以贷款,首付三成。一些必要的费用是必须加到首付里的。
1.公共维修基金,高层70块钱每平方,高层90,大约在5000左右。
2.配套费,地暖、有线电视、天然气开通费等大约在4000左右。
3、不知道你是用什么贷款,商业还是公积金,不知道你走不走担保公司,你可以问一下售楼小姐。一般担保费20年在5000左右。
4、等你办理房产证还有一个契税,房价的百分之一,3000左右。
5000加4000加5000加3000,那你房子的首付其实是八万五左右,那么你就可以贷款22万左右,所以你可以买一套29万左右的房子。
打字很累,望采纳。
⑷ 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一、房改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不断改善居住条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住房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方向,是推进住房商品化,逐步把住房的生产、交换、消费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发展房地产业,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
(二)目标
近期目标--在“八五”期间,要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住房为基本点。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实现相当于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的水平,逐步增加家庭消费支出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住房建设紧紧围绕“解困”进行,每年要解决1000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使我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50%以上,从而使全市住房紧张状况有明显改善。
中期目标--到2000年,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努力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计租水平;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户均有一处(套)适用的住房,使居民消费结构中住房消费支出基本趋于合理;发展房地产市场,建立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住房机制的转换,初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长期目标--利用较长的时间,使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达到在前五项因素基础上再增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八项因素计租水平;住房成套率大大提高,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健全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住房问题。二、房改的基本内容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提租补贴、住房买券、优惠售房、合作建房、建立基金。
(一)分步提租适当补贴
改革现行低租金制度,实行分步提租,适当补贴,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1.提租的范围和标准
我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租金,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律按使用面积及其使用功能实行分等计租:一等为成套住房(有独用厨房、厕所、上下水),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40元;二等为一般非成套住房(比照成规套住房缺其中一项或多项的住房),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35元;三等为简易住房(结构简易、土坯、土墙、砖土等材料建造的住房),月房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到0.30元。
在些基础上,根据其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备四项因素按基本租金加减法计租。
2.住房补贴对象和标准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住房补贴计算基数2.5%的比例一次核定,按月补贴。
发放补贴后,职工原来享受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等一律取消。
3.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企业在住房折旧费和管理费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4.住房租金的使用
各产权单位回收的租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维修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住房建设。各单位的房租要单独建帐,按月收缴,不得放弃管理和挪作他用。
5.新增租金的免、补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职工及其配偶、烈士的配偶及其父母、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生活困难户,提租后缴纳新增租金困难者,在一定时期内要给予适当免、补照顾。
6.超标准加收房租
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超过控制标准部分加倍收取租金。
7.有条件的单位,经过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实行单位封闭式的大提大补,适当加大房租改革的力度。
(二)租住公有住房购买住房建设债券
1.对象和范围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凡租住公有住房(包括新、旧直管和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均按住房建筑面积购买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并按规定缴纳房租。
个人以优惠价格买房,参加合作建房和属于生活特困户的,经市房改办审批,可以免购住房建设债券。
2.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标准
计购债券标准,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
1993年新配新建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认购;新配旧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认购;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认购。
3.住房建设债券的利息与偿还
住房建设债券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兑付本息,年利率按3.6%计算。
4.住房建设债券的发售管理
住房建设债券由住房建设单位或承办出租住房单位组织购买。新建住房购买债券需经市房改办审查、批准认购债券数额,并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住房建设单位签定债券代售合同。否则,市有关建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建房手续。
已经租用住房的承租人购买债券,由承办出租住房单位或住房产权单位核定应购债券总额,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单位组织统一购买。拒不认购债券的,从职工所在单位开户行存款帐户中直接划转,再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5.住房建设债券资金的使用
住房建设债券资金作为住房建设周转专项资金。购买债券的单位,可在其购买债券额度内以低息贷款形式有偿使用债券资金。职工购买现住房时,住房建设债券可抵付购房款。
(三)优惠出售公有住房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分配的新房和调串分配的旧房,要先售后租,对买房者给予优惠。
1.范围和对象
凡持有我市城市户口的职工,每户可购买一套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公有住房。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出售:鉴定为危房或列入近期城市改造规划的;主要街路两侧宜改造为铺面房的;房屋产权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独立庭院式的;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2.优惠价房的售价
优惠价房的出售基价分为优惠价格基价和综合价格基价。新建房优惠价格基价和综合价格基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建筑成本造价和居民承受能力,本着鼓励个人购房的原则确定,一年公布一次。1993年新建砖混结构的单元式套房优惠价格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综合价格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60元;旧房以成新折扣作基价;然后两者都按地段环境、居室朝向、楼层、室内设备四项因素,将基价增减后计价,但旧房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20元。
3.优惠政策
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给予20%的优惠。
职工购买现住公房按工龄长短给予以下优惠:工龄满40年及其以上的给予10%优惠;工龄满30年不满40年的给予8%优惠;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给予6%优惠;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4%优惠;工龄不满10年的给予2%优惠。
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新建的优惠价房,享受合作建房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
购房者免缴一次性契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付款办法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交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优惠20%。分期付款的,首次交款不得少于30%,在此基础上,每多交10%,可优惠2%。分期付款,还应当付利息。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为方便职工购房,有关金融机构要开办住房储蓄和购房贷款业务。贷款购房的职工,按存贷结合的办法,先存足购房金额的30%,其余可向住房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5.住房产权
按综合价格基价购买的住房,在付清房款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即对其购买的住房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按优惠价格基价购买的住房,在付清房款后,个人拥有部分产权,即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允许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在扣除双方原投资后的增值部分,按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原投资所得的产权比例分配。
6.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优惠售房资金必须存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除了用于归还住房建设贷款,市政府提留一部分统筹金、售房单位提取房价10%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外,只能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
售房资金进入各单位住房基金帐户,所有权不变。
7.公房出售管理
出售公房纳入房地产市场统一管理,各种买卖交易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优惠价房的出售基价,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房改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有资产局、市物价局联合公布。
公房出售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和报批制度,单位自管产和直管产的出售必须经市房改办审批,由市房地立管理部门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测定,不得自行确定出售基价。
公房售后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有、自住、自管、自修,也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征。
住房的供水系统和住房暖气费用,在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由原渠道解决。
8.鼓励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家庭收入较高及其他有承受能力的居民,按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其房屋产权为个人所有。
(四)围绕“解困”、“解危”,开展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系指单位、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由政府扶持建设个人自住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包括:住房合作社建房和集资建房。
1.合作建房对象
凡在我市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有单位同意,均可参加合作建房。
2.合作建房的原则
合作建房坚持“个人出资、单位补贴、政府扶持”的原则,个人原则上负担新建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住房综合造价与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和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政府对个人出资部分免收有关税费。
3.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合用建房按个人合资占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比例,实行同比例免交下列税费: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实心粘土砖附加费,人防工程费,商业网点费,教育附加费,水、电、排污增容费,解困房源费等;个人出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合作建房的,免交插建费和拆迁费。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合作建房的计划、用地、规划、材料、资金、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简化各种审批手续,优先予以安排。
合作建房要和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既定的“解困”政策,保证“解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4.合作建房的组织和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合作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住房合作社组建的资质审批;负责全市合作建房规模、项目、资金的审查和合作建房的开展等工作。
合作建房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有条件的单位和市属各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或居民可以组建住房合作社,合作社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住房合作社负责合作建房的计划申报、资金筹集、财务管理、住房建设、住房分配、维修管理等项工作。
(五)建立稳定的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是指城市、单位、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建设、经营和消费的资金,它的建立要立足原有资金转化,在同级财政部门参与下分别核定、理顺,纳入城市、单位、个人三级基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按规定征自住房的房产税及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提租后由市统筹房租收入10%和自管公房出售收入5%的资金;房改资金在运营使用中增殖后分配形成的资金;其它收入资金。
2.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房租补贴的资金;从自有资金中分离出来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出售自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单位自管住房的房租收入;上级拨款资金;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其它收入资金。
3.推行公积金制度,建立起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强制储蓄方式建立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通过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投资渠道。
(1)凡在我市工作,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存储。职工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存储;单位也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给职工存储,两者均为个人所有。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由市房改办定期公布公积金交缴率。
(3)公积金存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办,单位为职工设存储户头,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由企业承担部分,从企业分离划转的单位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公积金由行政事业单位缴交的部分,原则上从自有资金和划转的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
(5)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
(6)职工离退休、调离我市或出国定居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市内调转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划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7)各单位住房建设原则上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
4.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补贴和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项目是:用于发放房租补贴;用于缴纳或支付公积金本息;用于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用于发放住房专项贷款;用于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用于住房建设债券本息归还;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等。
5.住房资金的管理
“中心”对我市预改范围内的各类住房资金进行管理、统一营运,保证政策性住房资金用于住房建设。“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并对各单位的住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要同其他专项基金分离开来,专项用于新建、购买和维修住房。
房改资金的金融结算业务,由市建设银行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⑸ 商品房契税和维修基金一般是多少
房屋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与是否为首套房无关。不同地方所交金额不一样。
附注:相关税率
买新房子要缴纳的契税为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买二手房:非普通住宅契税要加倍。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征收标准为:普通住宅1.5%,高档住宅3%全部由买方承担。 地方规定,住房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普通住房。这3个条件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标准,长春市规定:实际成交价不高于本地段土地住房交易价格的1倍)。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⑹ 长春市新房房产证办理需要哪些手续及费用
住宅按套收费,一套80;非住宅每套550
⑺ 现在在长春买新房都需要交什么费用
煤气2500元,装修抵押金500-2000元不等,维修基金房价的2%,税3%,
⑻ 我想知道房屋契税不交会怎么样交房子的时候我还需要交哪些费用不交会怎么样呢
一、房屋契税不交最大的问题在于,一直拿不到房产证,而且在交房的当天就要交房屋契税,不交的话拿不到交房钥匙。
二、交房的时候,
新房交房时要交的税费
1、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头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证照印花税:5元/本。
5、工本费:10元/本。
(8)长春市购房维修费扩展阅读:
买新房子要缴纳的契税为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买二手房:非普通住宅契税要加倍。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征收标准为:普通住宅1.5%,高档住宅3%全部由买方承担。 地方规定,住房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普通住房。
这3个条件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标准,长春市规定:实际成交价不高于本地段土地住房交易价格的1倍)。
2011年9月1日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各地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在3—5%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资料链接:网络 房屋契税
⑼ 长春市城区房屋托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房产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属我市城区内全民、集体、个人所有的房屋,因不便管理或无力管理,由所有人委托市房屋托管部门托管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房屋托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房屋委托管理处负责房屋托管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市房产委托管理处的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托管房屋的管理、维修、供暖工作;
(二)负责托管房屋的租金、采暖费代缴工作;
(三)负责房屋托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执行工作;
(四)负责房屋托管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工作。第五条房屋托管实行自愿有偿原则,由房屋所有人与市房屋托管部门签订托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后至五年。第六条托管房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产权明确;
(二)房屋建筑资料、使用资料齐全;
(三)房屋主体结构、设备使用功能完好;
(四)无租赁及其他纠纷;
(五)其他必备条件。第七条房屋所有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托管房屋的建筑、使用等有关资料;
(二)认真履行托管合同,积极配合市房屋托管部门搞好房屋管理工作;
(三)变更房屋承租人及房屋用途的,应及时通知市房屋托管部门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遵守的各项规定。第八条托管房屋的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房屋托管部门的管理,爱护房屋和正确使用设备;
(二)按时交纳租金;
(三)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借、转让、转兑和互换房屋。
(四)发现房屋及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住用或危及安全的,应及时报告市房屋托管部门。第九条托管房屋的租金和供暖费按物价管理权限分工制定的标准执行。并按托管双方协定的期限交给房屋所有人。要求供暖的托管房屋必须具备供暖条件,需经房屋所有人同意。
托管房屋的产权、调配权仍归房屋所有人,有关产权、调配权事宜均由房屋所有人自理。第十条托管合同签订前,市房屋托管部门应对房屋状况进行技术鉴定,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双方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二)因房屋产权变更的;
(三)因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灭失的;
(四)因房屋所有人隐瞒事实或不能如期提供房屋维修费、托管费,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因市房屋托管部门的管理、维修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造成他人重大损失,使合同无履行必要的;
(六)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第十二条房屋维修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结算和支付方式由托管双方在合同内约定。房屋所有人不能如期担供维修费的,市房屋托管部门有权拒绝维修。第十三条市房屋托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托管房屋,发现问题及时与房屋所有人协商并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因市房屋托管部门失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市房屋托管部门应负赔偿责任。
因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的过失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失的,应由过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房屋所有人应向市房屋托管部门按规定标准交付托管费,托管费收费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
托管费按年计收,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全年计算。第十五条各县(市)、郊区城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⑽ 长春地区三级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0.2(多层)---0.7(高层)元/平方米·月,这是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由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定价,所以价格也不同,通常这些信息都在地方物价局网站中可以找到,但是我没找到,所以只能拿建设部的参考标准来了,你也可以上市物价局或省物价局的网站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