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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维修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22-01-15 16:07:18

㈠ 小型家用电器国家标准有哪些

家电国家标准基本常识
(一)标志和说明

国家标准对小家电商品要求列出相应的提示、说明或警示语,以免造成消费者不能正确使用,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伤害。

(二)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国家标准对小家电商品要求结构和外壳上应按具备能使消费者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以防止消费者受到意外的电击伤害。

(三)输入功率和电流

国家标准中对小家电商品的实际输入功率或输入电流与明示的额定输入功率或输入电流的误差有相应的要求,如超出误差范围则可能对消费者的正确使用造成不利的影响。

(四)在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国家标准中对小家电商品在额定输入功率下工作至稳定状态时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有相应的要求,如超出泄漏电流限值或在规定的耐电压试验中出现击穿,则该商品可能存在电击危险,可能会在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

(五)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国家标准中对小家电商品在规定的潮湿条件下工作时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有相应的要求,如超出泄漏电流限值或在规定的耐电压试验中出现击穿,则该商品可能存在电击危险,可能会在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

(六)机械强度

小家电商品的结构和外壳上应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具备一定的结构强度,以保护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时避免触及带电部件的危险。

(七)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国家标准中对小家电商品使用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有相应的要求,如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或结构不合理,导致电源线的导体截面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或电源连接不合理,则该商品可能存在电击危险,可能会在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

(八)接地措施

国家标准中对小家电商品的接地措施有相应的要求,如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或结构不合理,导致接地线的导体截面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或接地连接不合理,则该商品在可能存在电击危险时因接地措施存在隐患,导致消费者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

(九)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国家标准中对小家电商品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有相应的要求,如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则该商品可能存在电击危险,可能会在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

㈡ 家用电器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有哪些

有标准网可以查
因为有国家标准
有行业标准,有地方标准很不好说

㈢ 国家对部分国产家用电器的保修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三袭包”规定》,以下国产家用电器的保修期分别是:

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整机不低于一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三年;收录机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一年。

彩色电视机和黑白电视机的主要部件是指:

显象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电冰箱的主要部件是指:压缩机、蒸发器、过滤器、冷凝器、毛细管、温控器。

洗衣机和电风扇的主要部件是指:

电机、定时器、开关、电容器。收录机的主要部件是指:磁头、马达、开关、电位器、集成电路。包修期均从销售者开出发票之日算起。另外,包修期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无零件配件待修的时间。

㈣ 电子产品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是多少

一、电子产品国家规定的保修期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1988年,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第五条: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

1、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

2、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3、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

4、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品牌规定不一,以买卖成交时卖方承诺的保修年限为准。

二、电子产品国家规定的三包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l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㈤ 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家电类三包包含的具体内容如下: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

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㈥ 家用电器产品的安全标准要求包括什么

家用电器产品的安全在国家标准 GB 4706 标准中规定。
GB 4706 标准为一系列标准,由若干部分组成:
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即国家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分别规定了各类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特殊要求。

国家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其他部分,如:
GB 4706.10-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0-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多功能淋浴房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1-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卷帘百叶门窗、遮阳篷、遮帘和类似设备的驱动装置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2-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带嵌装或远置式制冷剂冷凝装置或压缩机的商用制冷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捕鱼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4-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屋顶排水用加热排水槽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5-201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带加热、通风或空调系统的加湿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106-201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户外烤架的特殊要求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特殊要求标准计有百余,就不一一列举了。

㈦ 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电视机主机的“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分别为1-3年。三包内容是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

而电视机主要部件的含义是,电视机上的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和集成电路。

“三包”有7天、15天、30天、90天几个时效规定,消费者应当熟记。

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注意:退货时机已过。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7)家用电器维修国家标准扩展阅读

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参考资料网络-三包政策

㈧ 家电三包法怎样规定的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8)家用电器维修国家标准扩展阅读:

我国“三包”的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㈨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有哪些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末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末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消费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用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地方或者自行设置维修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处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末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第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㈩ 家用电器必须遵循的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有哪些

都被你说出来啦,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总共就这几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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