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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费用维修费票跨年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2-01-09 19:37:42

① 费用发票可不可以跨年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4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5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5年才发现2014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5年真的发现2014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5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5年发现2014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5年汇算清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尽管有这样的规定,还是建议大家年底之前出个文件,要求每个部门的相关人员尽可能在2014年底之前把费用报销完毕,免得给财务人员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② 制造费用可以跨年度转入在建工程吗

一般不可以,制造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不能计入下年的在建工程成本,谢谢希望采纳

③ 费用类发票能跨年使用吗

费用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单位的年度间发票可以当年列支,但不得超过1年。例如,2008年10月的发票不能在2009年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该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视同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在本期收付了资金,也不应当视同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制造费用维修费票跨年可以吗扩展阅读: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④ 跨年的发票可以报销吗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但是不能超过一年,比如2008年10月份的发票,如果2009年来列支一定是不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制造费用维修费票跨年可以吗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 费用发票可以跨年吗

费用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单位的年度间发票可以当年列支,但不得超过1年。例如,2008年10月的发票不能在2009年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该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视同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在本期收付了资金,也不应当视同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制造费用维修费票跨年可以吗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当计入当期的有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说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的所得直接有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日常生产经营条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与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区分。收益性支出直接从当期扣除;资本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直接在当期内扣除。

企业不得在非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费用或者用于支出的财产,也不得扣除相应的折旧、摊销。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款、损失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三十二条“损失”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是指生产经营企业蒙受损失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库存,损坏或报废固定资产和库存,转移财产的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的损失和其他损失。

损失减损责任人支付的赔偿和保险赔偿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在以后纳税年度提取全部或者部分已记入损失的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收益。

⑥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吗听说跨年发票不能入账,是不是真的,求高手指点~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2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3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3年才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3年真的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3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有人可能会问,税法跨年度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3年发现2012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3年汇算清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⑦ 费用类增值税专票跨年不能用吗

专票180天以内都可以认,不存在跨不跨年。不过你这个是费用类的,需要做纳税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存货类的就不存在调整了。

⑧ 费用发票是否可以跨年扣除

1.依据《中华共和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要求:“第九条企业应缴税收入额的测算,以责任发生制为标准,归属于当期的收益和费用,无论账款是不是收付款,均做为当期的收益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便账款早已在当期收付款,均不当作当期的收益和费用。”
2.依据国税总局公示2011年第34号要求:有关企业出示合理凭据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具体发生的有关成本费、费用,因为各种各样缘故无法立即获得该成本费、费用的合理凭据,企业在预缴税款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目发生额度开展结转;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填补出示该成本费、费用的合理凭据。”
3.依据国税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要求:“六、有关之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开支的税收解决难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要求,对企业发觉之前年度具体发生的、依照税款要求应在企业个人所得抵扣而未扣减或是少扣减的开支,企业作出重点申请及表明后,准许追补至该新项目发生年度测算扣减,但追补确定限期不可超出5年。
企业因为所述缘故多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金,能够在追补确定年度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缴税金中抵税,不够抵税的,能够向之后年度延递抵税或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亏本企业追补确定之前年度未在企业个人所得抵扣的开支,或赢利企业历经追补确定后发生亏本的,应最先调节此项开支隶属年度的亏算,随后再依照弥补亏损的标准测算之后年度多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述要求解决。”

⑨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吗

发票可以跨年度报销,但是不能超过一年。

单位跨年度的发票可以在本年度列支,但是不能超过一年,比如2008年10月份的发票,如果2009年来列支一定是不行的。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9)制造费用维修费票跨年可以吗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当计入当期的有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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