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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店员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3 13:47:55

A. 家用电器售后员工管理制度

进入《中华文本库》网站,在“文档搜索”处填入“售后”几个字,再点“go”,搜索结果中就有很多相关制度。(在网络上搜“中华文本库”,即可找到该站)

B. 家用电器公司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该怎么写呢

文库里面有其他公司上传的。还有一些关于小型科技和服务企业用人制度、人才使用方面的论文。

C. 求服务公司员工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家庭服务人员,并作为新录用人员入职培训的基本教材。 第二条 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现代新型家政行业的管理要求,以严格的培训、高效的管理,严于律己,服务于民。公司所有服务人员应以我们的服务宗旨、服务理念和服务目标为准则,创一流家政服务品牌。 第三条 服务宗旨:亲情、优质、快捷、诚信。 服务理念: 科学引导、全心全意。 服务目标: 创一流服务、创一流品牌。 第二章 家庭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令,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立足本职、敬业乐业、严守职责、真诚服务、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名誉。 第六条 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 努力提高个人素质、爱护公物、维护环境卫生、讲究礼仪礼貌。 第八条 诚实守信、言出必行、安心工作、诚恳待人、提倡拾金不昧,弘扬社会公德。 第九条 同用户及其家庭成员、邻居、同行要和睦相处,团结友爱,热情相助。 第十条 洁身自爱,远离一切恶习及不良行为,不做非份和不道德的事。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初入用户家中,要积极主动做好份内的工作,尽快熟悉家庭环境和用户生活习惯,必须牢记用户的忌讳及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积极同用户配合,尽快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家务工作程序,做到有条有理、忙而不乱,树立并保持良好的工作习惯,严守作息时间。 第十三条 工作时不准吃零食,更不得在用户家中有宾客时当众剔牙齿、掏鼻孔、挖耳朵、打饱嗝、打呵欠、打喷嚏、伸懒腰、修剪指甲、化妆、理头发、搔痒、抠脚趾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在用户家中不能随意会见亲友和客人,不得留外人在用户家过夜。 第十五条 不得随便打电话给亲友,更不得私自盗打长途。如用户同意打电话给家乡亲人,应长话短说、简洁明了。 第十六条 不准私自外出,有事请假或休息,应征得用户同意,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由用户带本人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对用户家的贵重物品,不要随便乱动,对电脑、家庭影院等与自己从事家务工作无关的高科技电子产品,更不得随便操作,以防损坏。 第十八条 外出办事或采购时,不要与不相识的人搭讪、闲聊、拉关系,陌生人主动接近必须拒绝,及时远离,以防上当受骗。 第十九条 尽量使用普通话,不要使用方言土语同他人沟通,严禁使用任何污言秽语。 第二十条 不准向用户提过分要求,如同用户发生摩擦、分歧或不愉快事件,不得同用户吵架、谩骂,在用户家哭闹,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同用户协调。更不得工作中闹情绪,泄私忿,消极怠工,损坏财物或私自离家 。 第二十一条 实事求是,不得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如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应勇于承担责任,不得找借口开脱或狡辩。 第二十二条 积极为用户做好保密工作,不该问的事绝对不能问,特别是不能议论用户个人生活私事,不能将用户家地址、电话号码及家庭情况告诉他人。 第二十三条 对用户家庭其它成员要一视同仁,主动同老人沟通。家中如有伤残或有缺陷成员,要主动关心照顾,更不能歧视或不理不睬。 第二十四条 照看婴、幼儿要细心专注,不可一心二用,照管、接送入托入学儿童过马路时一定手牵手,不可远离自己半步。 第二十五条 不要随意乱动、乱用用户及家庭成员的专用日常生活用品,老人、病人或儿童的营养品、保健品更不能随便食用,更不能偷吃。 第二十六条 对用户及家庭成员或来客遗忘、遗失、遗落的财物,无论贵贱大小,均要及时告知用户并放置显眼位置,不得隐瞒和擅自处理,更不得据为已有。 第二十七条 对所经手的生活费用支出,及时索要凭证,按时记账,同用户汇报时要主动递交账本,严禁占小便宜报假帐。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满或中途离职,要主动开包请用户检查自己携带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四章 仪容仪表 第二十九条 无论在家或在外,均应保持整洁、干净、清爽的个人形象,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冲凉、勤换洗衣服"。 第三十条 所有服务人员均不得梳理各种前卫怪异发型,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抹指甲油。尽量不化妆,如化妆不得浓妆艳抹并避免使用气味浓烈的化妆品,宜淡妆,保持清新、雅致。 第三十一条 睡衣仅在自己的卧室中穿着,不得穿睡衣及比较外露的衣服在客厅走动及工作或外出。 第三十二条 休假或回公司参加活动、集训,必须穿着公司统一服装,带好工卡。 第三十三条 坐、立、行姿势要端庄,举止要大方,坐时不准将脚放在桌椅上,不准侨翘二郎腿,不准左右或上下摇动,站立时姿势要自然大方,双手垂放,行走时不能摇头晃脑。 第五章 礼节礼貌 第三十四条 家中来客或对外交往要自然、大方、稳重、热情、有礼。做到微笑待人,用好敬语,不可以貌取人。 第三十五条 客人到来时,要主动为客人让座;主动为客人沏茶,量以七分满为宜;客人离去时,要主动为客人开门欢送。 第三十六条 与客人谈话时要站姿或坐姿端正,禁止左顾右盼、低头哈腰或昂头叉腰。用心聆听客人谈话,不抢话,不中途插话,不与客人争论,不强词夺理,说话要有分寸,语气温和,语言要文雅。 第三十七条 不得询问有关客人的经历、收入、年龄等,对奇装异服或举止奇特的人不好奇、不羡慕。 第三十八条 如客人在家中就餐时,要精心准备,服务周到,如主人和客人要求自己入席,必须将所有餐务工作做完方可。 第三十九条 与用户家庭成员及客人外出同台就餐时,不得抢占主宾、主人位,应照顾他人先入座,如有小孩,要主动照顾小孩,菜肴上台时,不能首先品尝。 第六章 安全与防范 第四十条 所有家庭服务人员上岗后均要按照公司的培训要求,尽快熟悉不同品牌的现代化家电的操作和使用。做到虚心好学,不懂就问,避免操作不当造成电器的损坏。 第四十一条 家用电器使用后均要关闭电源。家电如有损坏,不可私自拆装,更不能带电调试,以免触电发生危险,应及时通知用户送维修部门或专修指定单位。 第四十二条 煤气、液化汽、自来水使用后要及时关闭,临出门或晚上休息时必须全面检查,杜绝跑、冒、滴、漏和浪费。 第四十三条 台风、雨季要及时关闭门窗,出门时必须把门反锁好。 第四十四条 照看小孩时,不能由其玩水、玩火,将一切电源插座摆放在小孩不能接触到的位置,不要让小孩玩弄非玩具性物品,随时注意小孩不要误食一切有害健康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 清洁卫生时,一切贵重物品要轻拿轻放,特殊物品要问清清洁要领,家中古董、字画等清洁时必须及时请教,小心谨慎。 第四十六条 自己单独外出去不熟悉的地方办事,必须先搞清楚路线、乘坐的交通车辆,注意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如遇突发事件,必须保持冷静,沉着,不可慌乱无主。要及时通知用户和公司工作人员,牢记并学会使用应急电话,匪警110、火警119、病人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第七章 表彰 第四十八条 嘉奖、晋升、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将酌情给予嘉奖、晋升或奖励: (1) 在服务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公司创造良好形象的社会影响者; (2) 维护企业声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取得较显著成效者; (3) 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积极热心,多次受到表扬者; (4) 帮助用户解决危难,妥善处理突发事情,受到用户赞誉者; (5) 拾金不昧者。 第四十九条 表彰方式 (1) 嘉奖:入选公司十佳家庭服务员,会议表扬、授予奖旗及物质奖励。 (2) 晋升:提升服务等级。 (3) 奖励:授予奖品、奖金。 第八章 处罚 第五十条 处罚方式 (1) 轻微过失:采取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方式; (2) 一般过失:采取书面警告,记录于本人考核表内,每次罚款20元; (3) 严重过失:采取书面警告,记录于本人考核表内,每次罚款50元,书面警告三次,作即时除名处理; (4) 严重违纪:即时除名处理,立即解聘,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轻微过失有下列过失之一者,视为轻微过失: (1) 工作不安心、不积极、不主动、粗心大意、消极怠工、不按时间作息; (2) 对待用户及家人没有礼貌,不懂得基本礼节; (3) 议论用户个人生活私事; (4) 个人卫生习惯差,违反仪容仪表规范; (5) 不和用户沟通,或对其它家庭成员歧视。 第五十二条 一般过失有下列过失之一者,视为一般过失: (1) 将用户家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告诉他人,擅自接打私人电话; (2) 私自外出,未告知用户或经允许外出不及时返回,引起用户不满; (3) 不接受用户工作指派,家务事上擅做主张,操作不当将物品损坏; (4) 随意乱动用户家的个人用品,未经允许食用老人、儿童专用营养品、保健品; (5) 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错误,不主动承担责任,推诿或狡辩。 第五十三条 严重过失有下列过失之一者,视为严重过失: (1) 多次盗打用户家长途电话; (2) 同用户吵架在用户家哭闹,行为恶劣; (3) 将用户个人用品或他人遗忘、遗失、遗落物品据为已有; (4) 日常采购弄虚作假,贪小便宜,报假帐; (5) 擅自在用户家会见亲友,将外人留在用户家过夜。 第五十四条 严重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 (1)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对抗工作人员管理,屡教不改者; (2)丧失人格,有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3)恐吓、威胁、勒索用户及家庭成员或他人; (4) 盗窃用户或他人财物,蓄意破坏用户物品; (5) 参与违法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上述行为如造成损失,在追回损失基础上处罚,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守则如有与上级文件及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或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守则解释权、修订权属重庆展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D. 家用电器售后管理制度

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 总 则
(一)本公司为求增进经营效能,加强售后服务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E. 员工住宿制度 具体有哪些啊

员工住宿管理制度
为给员工创造一个良好、优美、舒适、整洁的住宿环境,特制订本制度,以遵照执行。
一、凡经单位同意住宿的员工,均应服从办公室对住宿的统一调整安排
二、住宿员工应自觉爱护居住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避免厕所、水池和下水道的堵塞,实行卫生值日,及时倾倒垃圾。
三、爱护住宿房内的所有物品,包括医院物资和住宿房内墙壁、地板、地砖、家用电器、厨房用具、家具等固有设施,员工入住时应办理物品领用手续,如发生损坏、丢失一律照价赔偿。
四、未经允许不得将个人的家具放在住宿房内,不允许饲养宠物。
五、未经允许住宿房内不能有院外人员留宿。
六、注意防火、防盗,节约能源。出门关好门窗及水电气开关,不能私接电源和超负荷用电,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院内住宿者除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随时保持宿舍区走廊、通道等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不丢垃圾和杂物在走廊和通道上;不乱倒脏水;不使用明火炉具和电炉;不在宿舍区内燃放烟火和鞭炮;自行车按规定地点摆放。
八、员工如需退房,应办理宿舍财产、物资、钥匙交接手续,若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附:“员工住宿标准的规定”、“员工住宿的申办程序”。

F. 商场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消防活动。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必须知道消防器材的保养措施。
3、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员工将货物堆放在消火忏山、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消防中心报告。报告时要讲明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本人姓名、工牌号,并积极采取措施,利用附近的火火器,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关闭电源,积极疏散酒店内的顾客,有人受伤,先救人,后救火。

G. 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
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
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
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
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
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
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
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
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
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
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
机、电子油印机等。
第二章 维修管理机构
第四条 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
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
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
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
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
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
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
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维修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
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的收费标
准;
(四)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
术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的进货
和供应;
(六)设立“省中心”的维修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家用电器商
品维修服务业务,储备必要的零部件,经营有关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七)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八)及时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反映维修服务工作开展
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机构是由“省
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其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
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第七条 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应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办
法的执行情况和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并负责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
第八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所在地家用电
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归口管理,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有
关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仪器、工具及维修用零部件;
(三)经过“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当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
构的审核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
码标价。
第九条 商业企业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职责:
(一)在所在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统一归口管理下,从事具体
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
(二)对职工进行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做好家用电器商品
的维修服务;
(三)协助商业企业,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
(四)开拓维修项目,积极创收,增加社会效益;
(五)定期派维修技术人员参加新技术培训,更新知识,适应商品更
新换代的维修发展要求。
第十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的维修技术水平;
(二)取得家用电器维修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部中心”认可的
专业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的技术人员的职责:
(一)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二)积极参加家用电器维修技术方面的培训与进修,不断提高维修
技术与技能,适应家用电器商品更新换代的技术发展要求;
(三)对本职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四章 “三包”和社会维修
第十二条 凡经营家用电器商品的商业企业,必须开展维修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中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
收录机,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中的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为国家规
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要认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四条 凡国家正常渠道进口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录像机、
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具有商检部门的合格证明;其中收录
机、录像机包修半年,其他均为一年。包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第十五条 国产的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
机、电风扇和其他家用电器商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并附带随机包修费(即
保修费)的,实行“三包”,包修期视包修费的比例,由维修企业决定,包
修期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由生产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凡属下例情况之一者,不论国产或进口,不实行“三包”,
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二)自行拆动的;
(三)无包修单和发票的;
(四)包修单上填写的机型机号和送修的不符或涂改的;
(五)海关罚没走私处理的;
(六)无随机包修费的;
(七)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第十七条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
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内由经销企业负责“三包”。
第十八条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商品质量而出现的故障,在半年内同
一故障修理三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据用户要求,由经销企业免费调
换同型号的商品,如无货更换或用户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应
允许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换货的包修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按每日0.02%,黑白电
视机、洗衣机、电风扇按每日0.01%计算折旧费。折旧基价为发票价
格。折旧费计算范围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
第二十条 对超过包修期的间品,各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偿
修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过维修的商品,如在一个月内,原修复部位再次发生
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属于包修的,应免费重新修理;属于社会维修的,
免收修理费。
第五章 维修零部件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维修家用电器所需零部件,凡国内能生产、代用并能保
证供应的,一律用国产件;各级维修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保证供应。
第二十三条 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进口的,“省中
心”要及时编制要货计划,报送“部中心”统一组织进口。进口所需外汇,
原则上由地方自筹。
第二十四条 进口和在国内组织到的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仪器、工
具等,要通过商业系统的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供应全国各地。
第二十五条 进口的各种家用电器维修零部件,只能用于维修,不得
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须加强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
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部中心”设立直属培训中心,负责较高水平的培训工
作。“省中心”负责基础知识的培训和上岗操作的训练。两级培训,都要统
一考试;合格者,发给“部中心”统一制定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培训,可向受培训学员收取适当的学习材料工本费
和学杂费,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部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条 对家用电器商品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职
称的考评工作,原则上由“省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如
考评机构不健全,可委托商业部全国电器商品维修检验技术职称考评委员
会代为考评。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凡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者,“部
中心”与“省中心”应当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不同情况,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
给予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
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业系统现行的有关规
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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