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器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那些内容
完整的产品质量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两个方面:
、管理标准
所谓管理标准是指为了达到质量的目标,而对企业中重复出现的管理工作所规定的行动准则。它是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和手段。管理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工作标准。它是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工作的工作程序、办事守则、职责范围、控制方法等的具体规定。
2)管理业务标准。它是对企业各管理部门的各种管理业务工作要求的具体规定。
3)技术管理标准。它是为有效地进行技术管理活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而作出的必须遵守的准则。
4)经济管理标准。它是指对企业的各种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协调处理所作出的各种工作准则或要求。
2、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对技术活动中需要统一协调的事物制订的技术准则。根据其内容不同,技术标准又可分解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三方面的内容。
1)基础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制订产品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依据。常用的基础标准主要有;通用科学技术语言标准;精度与互换性标准;结构要素标准;实现产品系列化和保证配套关系的标准;材料方面的标准等。
2)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质量和规格等方面所作的统一规定,它是衡量产品质量的依据。产品标准的内容一般包括:
产品的类型、品种和结构形式;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产品的包装、贮运、保管规则;产品的操作说明等等。
3)方法标准:是指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工作质量为目的,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工作程序、操作规则和方法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主要包括检查和评定产品质量的方法标准、统一的作业程序标准和各种业务工作程序标准或要求等等。
Ⅱ 家用电器的包装泡沫标准密度是多少
家用电器包装泡沫 EVA 乙烯-醋酸乙烯,随着共聚物中VA含量由5%提高到40%,密度由0.929 g/cm3 增至0.974 g/cm3,小于5%时密度最小。
泡沫塑料是由大量气体微孔分散于固体塑料中而形成的一类高分子材料,具有质轻、隔热、吸音、减震等特性,且介电性能优于基体树脂,用途很广。
包装泡沫的分类:
微孔间互相连通的称为开孔型泡沫塑料,互相封闭的称为闭孔型泡沫塑料。泡沫塑料有硬质、软质两种。
在18~29℃温度下,在时间为5s内,绕直径2.5cm的圆棒一周,如不断裂,测试样属于软质泡沫塑料;反之则属硬质泡沫塑料。泡沫塑料还可分为低发泡和高发泡两类。
通常将发泡倍率(发泡后比发泡前体积增大的倍数)小于5的称为低发泡,大于5的称为高发泡。
一、硬质泡沫塑料即在室温下,构成泡沫塑料的聚合物属结晶态或无定形态,它们的玻璃化温度高于常温,因此,在常温下泡沫塑料的质地较硬。
二、软质泡沫塑料即构成泡沫塑料的聚合物的熔点小于常温或无定形聚合物的玻璃化温度低于常温,材料在常温下质地柔软。
三、半硬质(或半软质)泡沫塑料是介于以上两类之间的泡沫体。
(2)家用电器成品包装标准扩展阅读:
随着聚氨酯软质泡沫塑料的原材料、加工工艺技术的进步和制品的商业专业化的需要,出现了按产品功能为主的分类。
如软泡、高回弹软泡、热模塑软泡、冷模塑软泡、超柔软泡沫、抗静电软泡、亲油性软泡、亲水性软泡、吸能性软泡等,这些都是随市场细化、专业化需要发展起来的泡沫新品种,发展较快,分类也十分繁杂。
对聚氨酯软质泡沫体的分类仍以加工方式,即预聚体法、半预聚体法和一步法的传统分类为宜。对聚氨酯软质泡沫体以加工方式分类,即预聚体法、半预聚体法和一步法的分类,这也是另一种日常分类。
Ⅲ 食品、日用工业品、家用电器、工艺品等包装的主要技术要求。
1、包装用原纸。纸作为包装材料的主要原料,尽管和液体食品不直接接触,但是对用于食品包装的原纸有较严格的卫生和安全要求。对于原纸的要求国内主要根据1990年颁布的《国内食品包装原纸的管理办法》,要求使用原纸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原纸卫生标准》,例如对荧光剂、染色剂、重金属等要求。现在欧美国家都要求通过FDA的相关条款的认证,不仅对成品原纸作出相应的要求(例如,微生物、污染物和气味),还对原纸加工的原材料、加工设备、环境有相应的要求和认证,以保证原纸的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包装要求。尤其是对牛奶包装用纸还有相应的特殊要求,例如纸板的强度和水分,防止细菌或微生物的二次入侵等。
2、印刷用油墨。因为油墨中的重金属和溶剂会同时向内和向外迁移,如果进入包装内容物中就会存在大的安全隐患。现在多数国家提倡使用环保型油墨,醇溶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尤其是水性油墨作为绿色环保油墨越来越多地被推广使用。但是在一些传统印刷中许多厂家仍然使用溶剂型油墨,尤其是使用甲苯或二甲苯作为溶剂进行印刷。这些在我国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的生产加工厂家没有受到应有的管理和监督。但是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明文规定在食品包装中禁止使用苯类溶剂,甲苯或二甲苯的使用如果渗入皮肤进入人体会危及人的造血功能和神经系统。对油墨的要求,尤其是对溶剂型油墨的要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
首先是重金属含量,对于油墨中的重金属含量国内没有相关的标准要求,目前对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的标准主要有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11680-89规定的砷、铅含量。在欧盟安全标准EN71-3:1993,EN71-7:1997和美国的ASTM F963-96a对油墨中的重金属含量都有严格的标准和法规。因为镉、铅、铬、砷对人体会构成严重的危害,长时间的接触,在人体内不断的积累,会引起人体的免疫功能下降,造成婴幼儿的智力发育迟缓。其次是有机挥发物的残留量(VOC),主要是指溶剂型油墨中有机溶剂在包装材料中的残留量。目前对VOC含量进行检测的标准可以参照我国行业标准凹版复合塑料薄膜油墨(QB/T2024-1994),规定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等8种溶剂的残留量之和不大于30mg/m2 。乳品包装印刷用油墨主要是溶剂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在此特别指出的是水性油墨的使用,因为其溶剂是水对环境没有影响,且对人体健康,应作为液体包装的主要发展方向。但是由于其成本较高,印刷的适印性要求较高,所以大多数企业仍采用溶剂型印刷油墨。
3、包装用聚乙烯。国内对包装用聚乙烯有《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91-1998),对聚乙烯中的其他有机物、重金属、染料和其他杂质都有相应的要求。
Ⅳ 电子产品的包装箱上应该注明哪些内容
电器(厨房)必须注明的有
1、厂家相关信息: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等,如果是出口,还专必须要用属销售地国家的文字表示(MADE IN CHINA是必不可少的);
2、产品相关信息:产品名称、型号等,商标当然必不可少;
3、销售地(国家)要求的认证或资质:如3C认证、ROHS认证(欧洲环保认证)等;
4、对运输和安装的要求(有些产品要求运输时不能重压、不能倒置等)等
下面内容不是必须的,根据厂家要求来定制
1、产品主要功能表达
2、产品特色功能表达
Ⅳ 电器包装箱内容要求
可以把3C标签贴/印在包装箱上,也可以贴在产品明显位置,或者印在铭牌上。
如果是印刷需要申请印刷标志批准书,如果是贴上去,需要购买3C标贴。
如果申请印刷标志批准书,或者购买标贴可以找我。
Ⅵ 目前家用电器包装纸箱使用什么标准
各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而制定的标准,是企标。
Ⅶ 产品包装上有哪些是法律规定必须有的
一、产品包装要求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产品包装要求
根据GB1.7《标准化工作导则产品包装标准的编写规定》第3章的规定,编写产品包装标准时除应符合GB/T1.1的规定外,还增加了两项具体要求:
1、应将包装、流通环境条件具有共同要求的产品划分为一类,每类产品单独制定包装标准。该条规定就是要求单独制定产品包装标准。它是针对以往没有单独的产品包装标准,产品包装要求只在产品标准中笼统地列几条,不能确保产品安全而提出的。但为控制产品包装标准数量过多,规定按包装、流通条件要求大致相同的产品分类,每类产品单独制定产品包装标准。如 GB 4856《针棉织品包装》中包括几十种产品。
2、产品包装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应能用试验方法等加以验证。该条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标准中只规定那些能够得到证实的特性。没有具体内容的空洞要求不允许写入标准。产品包装标准中的要求应尽可能用数值表示,并可以用试验方法加以验证。
三、产品包装说明
产品的包装说明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宣传产品功效、争取消费者了解、指导人们正确消费方面有重大作用。
1、包装标签
包装标签是指附着或系挂在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图形、雕刻及印制的说明。标签可以是附着在产品上的简易签条,也可以是精心设计的作为包装的一部分的图案。标签可能仅标有品名,也可能载有许多信息,能用来识别、检验内装产品,同时也可以起到促销作用。
通常,产品标签主要包括:制造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商标、成分、品质特点、包装内产品数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编号、贮藏应注意的事项、质检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图案或实物照片的标签有明显的促销功效。
2、包装标志
是在运输包装的外部印制的图形、文字和数字以及它们的组合。包装标志主要有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三种。运输标志又称为唛头(Mark),是指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反映收货人和发货人、目的地或中转地、件号、批号、产地等内容的几何图形、特定字母、数字和简短的文字等。指示性标志是根据产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产品,用醒目的图形和简单的文字做出的标志。指示性标志指示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储存、作业中引起注意,常见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轻放”、“由此吊起”等。警告性标志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包装上印制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见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
Ⅷ 举例说明家用电器的包装技法
比如有个别品牌电脑,其主机减震就是利用纸板卡装,这样就可以不用开泡沫模具;还有一些小家电包装箱,直接利用外包装纸箱做提手等等。这都是包装技法。
Ⅸ 电器产品包装盒上面应该有哪些内容符合的有加分!
有产品合格标签
Ⅹ 我国电器产品包装必须标注的信息有哪些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1997年11月7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贪污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符予以标注:
一、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 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