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未來中國農村會是什麼樣子?
----------回復:除了中國,我對全世界所有國家的耕地狀況,和種植情況很不了解,我只能說中國。
中國質量最好的耕地,集中在長江中下游平原,具體就是江蘇全部,浙江一小部分,安徽一部分,這里是平原地區,溫度好,水源足,灌溉便利,因為是平原,地下水豐富,挖河道也方便,
但是山區不行,所以,這個地區,是最適合大規模,機械化種植糧食的地區,要保護,要優先種植糧食。類似的地方,在湖南,湖北的洞庭湖流域的平原,這些是最高質量的1級耕地。一年
可能可以2熟,水稻小麥。華北平原也很好,但是溫度差點,質量次點,一年2熟可能勉強。東北平原溫度不夠。也許能種點小麥。現在要做的是在質量最好的1級耕地上創辦機械化農場,專門
種糧食,作物的秸稈,可以做沼氣---非常純凈的天然氣,最優質的清潔能源。這些耕地上不能蓋別墅,別墅只能在山腳下。請大家監督!
四川,2湖,江西,浙江,廣東,福建,海南等省,多丘陵,大塊平原不多,但是溫度好,有水源的地方,可以讓農民承包,種植蔬菜瓜果。
1級耕地上,盡量不辦工業,工業可以安排在其他地方。請大家配合!
能源也是來自農業,有了糧食可以搞養殖,有了養殖就有了有機肥料,有了肥料,就有了糧食和沼氣。等於這個肥料,既可以種糧食,也可以做沼氣。
如此,我們中國,就可以非常富足!請大家努力!
㈡ 國家對農村宅基地有什麼規定
為推進和規范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近日,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省委農辦等6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按照不同歷史階段對超面積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妥善處理已有的土地登記成果。
《意見》指出宅基地使用權應該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意見》要求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應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通過繼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㈢ 農村宅基地舊村改造拆遷補償國家有什麼規定
按照各個地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補償,各個地區標准不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㈣ 物權法關於農村宅基地有什麼法律規定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物權法裡面基本沒有關於宅基地的實質性的規定,但是有些條款違反憲法和土地法,或者是 連同憲法一起愚弄全國人民。憲法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人民群眾應該知道除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還有各級政府和國家,社會主義建設中政府和國家也免不了用地,最後一句應該是針對政府和國家的,如果還包括普通群眾,那前一句話就是廢話。這樣一來就是愚弄全國人民。
㈤ 關於農村宅基地審批有哪些規定
宅基地的定義:
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民集體給本村村民(農業戶口或村集體社員)的一種福利,在我們國家,農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相當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性質分為出讓和劃撥等,出讓土地一般由房開企業通過招拍掛取得,劃撥土地一般用於基建公有住房或公益事業類用地),農民建住房申請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是無償的。
農村宅基地的基本釋義和申請條件:
1、基本釋義: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准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2、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㈥ 國家關於農村修建房屋【選址】的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但是,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都大體這樣,在農村建房,你首先要在鄉鎮國土所拿上一個建房佔地審批表,如果你與你所在村組關系好,建在你自己承包地或自留地內(哪怕是好田好地),他們也可以給你簽字,只要村組幹部簽了,鄉鎮國土所是會簽的,然後你再到縣國土局,難道他們還要下來看不成。如果單說「有沒有規定 房屋不準修在自家農田裡」回答是肯定的「有規定農村建房不得佔用耕地」。
看了你補充的情況,十分同情,首先你們能從地震陰影中走出來,也是很不容易了。基於你的情況談點我個人的看法:你的建房手續已經辦好,說明地基已經批准,包括地基的具體位置、地基面積等。你完全可以在已批准范圍內修建。第二,按照規定,私人建房距離公路必須在15米以外,如果不到15米,會被路政管理部門按照距離遠近罰款的,但你說你們當地卻要你修來挨到公路(當然挨到公路對住戶來說肯定有利),那就請他們幫你解決換田的事。第三,你們屬於災後重建,政府不可能蠻干拆房,那樣不就造成不安定因素了。總之,你們作為受災地區,損失也不小了,凡事多多求一下正直的領導,爭取把你家建房大事辦好。最後,再次祝你們平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范圍是以建築物與公路邊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其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
㈦ 農村宅基地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規
1、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2、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準為違法建造和購買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同時,國土資源部也連續發出通知: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㈧ 關於農村宅基地,有哪些規定是必須了解的
對於農村宅基地的規定,我覺得有以下3點,第1點就是城鎮子女戶口都有理所應當的繼承權。第2點就是宅基地和房子是捆綁在一起的,不能修只能賣。第3點就是各位拆二代要注意了,對於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拆遷過程可能會面臨賠款吃虧的問題。
最後就是非農村戶口或者說是非本地戶口繼承人,在房屋拆遷賠償方面可能會面臨著一些虧損,這也有效的制止了一些不法分子藉此牟利的手段。所以總之一句話就是繼承人可以對於這所房子擁有使用權,但是如果進行賠償的話,那麼面臨的賠付可能會比較少。
㈨ 農村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目前,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管理沒有專門性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擔保法》《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
黨中央國務院頒發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主要的有:
相關的中央1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國發〔1990〕4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等。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一系列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8號)、《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01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農業農村部關於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9〕4號)、《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法律和中央的要求,立足本地實際,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管理文件,共同構成了現行農村宅基地法律政策體系。
㈩ 國家對農村宅基地有什麼規定
農村宅基地及住房關系農民切身利益,也是讀者來信中十分關心的問題。本期特請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的吳永高同志就《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新近出台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涉及農村宅基地的問題進行政策解答。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