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租房在坐期間哪些屬於房東維修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出租屋的維修事宜,雙方在租賃合同中也需要約定明確。
一般租賃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維護費用應當由房東承擔,可以要求房東來維修,或者可以協商先由承租方墊付,再按照維修票據找房東支付。但是如果是承租方使用造成的損壞,承租方也是有義務賠償維修的。
⑵ 出租房在租期間,哪些維修應該由房東承擔,那些應該由租戶自行承擔
這個也不好具體判定吧,有些如果是房東的東西你是人為損壞的話那就要和房東商量了估計可能是你賠呢,如果不是人為的有些好的房東是不會讓你賠的呢。
⑶ 出租房在租期間,哪些維修應該由房東承擔,那些應該由
及時檢查、維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來承擔版維修義務,否則權出租人有義務檢查、維修房屋,保證房屋符合合同規定的用途。對於承租人增添的附屬設備,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如果是因為出租人不及時修復房屋,沒有盡到檢查和維修的義務,從而導致房屋發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壞性事故,並且給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失的,出租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 出租房屋居住人有哪些義務維修
房屋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有對承租房的安全維護有義務,並且對於房屋中的使用物品因自然損害或者是合同約定由房東負責的物品有修繕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⑸ 房屋出租人的維修義務有哪些
出租人
的維修義務為:
承租人
在
租賃物
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
維修租賃
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⑹ 租賃房屋維修責任有哪些
一、出租人有修繕義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明確規定,該法第二版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權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修繕義務的履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需注意的是,當房屋修繕已經明顯不可能,承租人則可通過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等方式進行權利救濟。
三、出租人的修繕義務是建立在承租人無過錯的前提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也就是說,承租人故意損毀租賃物或者對租賃物損壞存有過錯,不僅無權要求出租人進行修繕,反而有可能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⑺ 我是房客,出租房裡東西壞了,誰負責
自然老化的應房東出錢,人為搞壞的租客出。
【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 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擴展: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