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公共維修費包含哪些內容
公共維修費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執行新標准辦法。建立維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的保障機制。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由開發商代為收取,由房管部門監管,所有權歸購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望採納
⑵ 關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有哪些法律的相關規定
物權法,第抄六章
第七十九襲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⑶ 物業小區都有哪些公共部位屬於物業管理
(一)避雷設施、柱;
(二)共用設備、樓梯間、宣傳欄、走廊、休閑娛樂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屋頂以及外牆、電視天線、樓道、護欄、化糞池、梁、排水溝、樓板、綠地、水泵、污水井;
(三)共用設施、樓道燈、給排水管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池、大門、信報箱、水箱、消防設備、人防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發電機、門廳、扶手:一般包括道路
(四)共用部位、變配電設備、承重牆體、消防設施、電線:一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安防監控設施、渠、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圍牆、路燈、人造景觀,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四)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
拓展資料
物業管理
(公共服務行業名稱)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
物業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委託合同進行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活動;廣義的物業管理應當包括業主共同管理的過程,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的管理過程。
⑷ 小區哪些地方屬於物業維修范圍
小區所有物業,只是業主專有權屬,未過質保期的有建設單位承擔費用,過了維保期業主自己承擔費用。公共物業,一般小修由物業公司承擔,中修和大修要動用大修資金。但是都由物業公司負責組織協調。
⑸ 包括了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和養護嗎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與物業服務費是有區別的,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公司為小區的業主提專供的公共性服務費屬用,主要內容涉及綠地養護、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維護、公共秩序維護、衛生保潔等,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所以物業費是不包括了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和養護的。
⑹ 房屋哪些部位屬於公共部分
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公共地方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根據建設部所規定的商品房銷售面積部分,包括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房和管理用房以及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和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另一部分是根據國??家物價局、建設部、財政部《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分攤到商品房房價中的基礎配套設施部分,如公共綠地、道路等。
業主對公共地方享有權利的原因在於,房價構成中包含住宅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非物業性配套公共建築建設費如道路、公共綠地等。正因為享有權利,所以才要交納相關物業管理費。
(6)小區哪些屬於公共維修部分擴展閱讀:
公共部分維修基金
根據建住房[1998]213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⑺ 關於小區公共部份的維修問題
樓主,看你來的問題好暈哦~~自呵呵~~~分得好細呢~
我想問,你們的樓是新樓還是老樓了?從樓上滲水下來不屬於公共部位!
公共部位是指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業主屋內不屬於公共設施。
樓上滲水下來不用多問,肯定是樓上的問題。
你家的塑鋼門怎麼回事啊?什麼問題?具體問題要出來看看,我給你分析分析!
⑻ 物業小區哪些水管屬於物業維修范圍
你可以查一下當地的物業管理條例,一般是從從單元供水立杠三通開始到用戶版總閥門、水表及終端部位權,應由業主負責管理,當這些部位出現漏水或損壞時,應由業主自行維修或實行有償維修。由此造成毗鄰房屋損壞或影響使用的應積極主動維修。
⑼ 小區需要動用公共維修基金的包含哪些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公用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以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五條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賬制度等。 第十六條業主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十八條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未建立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的建立標准低於本辦法規定的,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建立或補充維修基金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公有住房出售後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