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和更新、改造,維護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三條擁有二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應當按本規定建立維修資金。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所屬的市、縣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縣維管機構)具體實施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條商品房首次維修資金由購房人按下列規定交存:
(一)未配電梯的物業按購房款總額的1%交存;配電梯的物業按購房款總額的2%交存。
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未配備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同期同類商品房價款的1%交存;配備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同期同類商品房價款的2%交存。
住宅小區內與住宅樓結構不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按購房款總額或者同期同類商品房價款的1%比例交存。
(二)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單獨確權的車庫(位)物業所有人按購置款總額或者同期同類商品房價款的1%交存維修資金。地下車庫(位)按購車庫(位)款總額的1%交存維修資金。
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危舊房改造房、解困房、安居房的房屋買受人按照購房款總額的1%交存維修資金。
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原房屋產權人按照基準房價的1%交存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的買受人按照購房款總額的1%交存維修資金,售房單位按照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並交存維修資金。
第七條維修資金由權屬登記機構代收,存入市、縣維修資金專戶,並按戶開具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第八條一幢房屋維修資金余額低於首次交存維修資金30%時,該幢房屋業主或者該幢房屋所在區域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出續交計劃,續交標准和方案經專有部分佔本幢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按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續交;尚未售出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基準房價為基數按規定比例續交。
維修資金的具體續交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或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業主委員會或被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市、縣維管機構提交維修資金續交業主清冊,及時到市、縣維管機構將續交的維修資金存入市、縣維修資金專戶,市、縣維管機構按戶開具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維修資金續交工作由相關業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
第九條在已建立維修資金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未交存的,由業主大會向其追繳。2000年9月1日前未建立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區域是否建立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條維修資金專戶存儲,實行二級賬戶管理。市、縣維修資金專戶為一級賬戶,反映市、縣維修資金歸集、增值、支用和結余等管理情況;在市、縣維修資金專戶下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業主大會開設的維修資金賬戶為二級核算賬戶,反映其管轄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核算情況,並在業主大會賬戶下按一定編碼開設業主維修資金核算賬戶。
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市、縣維管機構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臨時核算賬戶和業主維修資金核算賬戶。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應核實管轄區域內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戶數和金額,並向市、縣維管機構申請設置維修資金核算賬戶,市、縣維管機構應將其管轄區域內的維修資金明細賬目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設置維修資金賬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到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二)物業管理區域界定清楚,且經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向市、縣維管機構申請設置業主大會維修資金賬戶時,應提交小區業主分戶清冊、物業服務合同、房屋竣工驗收報告、共用設施設備移交的資料等。
市、縣維管機構對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業主維修資金交存情況審核無誤後辦理開戶手續,並將其管轄區域內業主維修資金本息納入業主大會設置的賬戶管理,其中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開設維修資金核算賬戶。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到市、縣維管機構辦理維修資金賬戶變更手續:
(一)物業服務企業發生變更。
(二)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調整。
辦理變更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維修資金賬戶變更表。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
(三)物業管理區域調整後的業主分戶清冊。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滅失的,業主應填寫維修資金賬戶注銷支取表,到市、縣維管機構辦理維修資金賬戶注銷及余額支取手續。
辦理賬戶注銷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銷戶業主分戶清冊。
(二)銷戶業主身份證明。
(三)物業滅失證明。
(四)房地產權證注銷證明。
第十五條業主轉讓物業時,轉讓當事人應到市、縣維管機構查詢維修資金余額,辦理維修資金核算賬戶過戶更名手續,維修資金賬戶結余的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物業未交存維修資金的,轉讓時所有權人應以基準房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比例交存,權屬登記部門依據交存的維修資金專用收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本規定實施前應交存維修資金而未交存的,物業所有權人應於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規定予以補交。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條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程序規范、公開透明、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因自然損壞或不可抗力原因毀損而進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七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物業共用部位維修工程
1.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2.戶外牆面因損壞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3.整幢樓外檐面層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4.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5.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30%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2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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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C. 合肥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法律分析:1.整幢建築物規劃為地上多層(七層以下)的物業維修資金繳存標准為80元/㎡。
2.整幢建築物規劃為地上高層(七層以上含七層)的物業維修資金繳存標准為110元/㎡。
3.整幢建築物規劃為地上配電梯的多層(七層以下)的物業維修資金繳存標准為110元/㎡。
4.車庫(位)、儲藏室的物業維修資金繳存標准為80元/㎡。
法律依據: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D. 物業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業主需要將維修基金是交給開發商,很多開發商都會有一個賬戶,但現在各地基本上是由房管局代管,或是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在指定銀行設立專戶,將維修基金轉入專戶存放並按規定使用。維修基金是必須要交的。首期的房屋維修基金,而且業主需要在交房前就要交維修基金,它是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是可以選擇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也可以委託開發商代為交付。如果說是讓開發商代交的,那麼開發商需在收到維修基金的一個月內,將錢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根據法律規定,若是不交房屋維修基金,是無法進行正常的交房手續,購房者也就無法交房了。房屋維修基金主要是用於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由小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共同監督,若要使用,必須達到三分之二的業主通過才行。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E. 合肥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本市市區含開發區范圍內出賣、購買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私有住房的出賣人、買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繳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該項維修基金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因自然損壞或不可抗力原因毀損而進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基金主管機關主管本市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市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維修基金的歸集與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與協調。第四條維修基金的管理實行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代管、政府監管、規范使用的原則。第二章歸集與使用第五條房屋出賣人、買受人以及自用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時按下列標准向基金主管機關開設的市維修基金專戶繳交維修基金:
一已購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賣人按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繳交。該項維修基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劃入市維修基金專戶,歸出賣人所有。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1%繳交;購買其他商品住房、住宅區含單幢住宅內的非住宅商品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3%繳交。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買受人按購房款的1%繳交。
四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含出租商品住房的,房屋產權人按房屋評估價的3%繳交。
五取得拆遷私有住房實行產權調換住房的,原房屋產權人按現有房屋評估價的1%繳交。 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帳戶內余額不足依照前款歸集的維修基金總額的30%時,物業管理企業可提出續籌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議決定,報基金主管機關同意,由業主委員會按業主房屋建築面積占該幢房屋總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第六條歸集的維修基金必須繳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實行二級帳戶管理。基金主管機關開設的市維修基金專戶為一級帳戶,業主委員會開設的帳戶為二級帳戶。業主委員會應委託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其帳戶內的維修基金。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由市物業管理機構代管。第七條歸集的維修基金自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維修基金帳戶實行統一管理,明細戶按幢立帳,按戶核算,具體辦法由基金主管機關制定。第八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毀損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議決定後實施;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房屋出賣人或由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基金主管機關審核後劃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急修、搶修情形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先行維修,再按前款規定補辦審批手續。第九條維修基金的支出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內統籌使用;
(二)住宅共用部位或單幢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費用,從該幢維修基金中列支;
(三)住宅區內的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費用,按每幢房屋建築面積佔住宅區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從每幢房屋維修基金中列支;
(四)維修結算憑證須經業主委員會審核認可或業主簽章認可。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應將維修基金的歸集與使用帳目每6個月至少向全體業主定期公布1次,接受業主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的,代管的維修基金帳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帳戶轉移手續並報基金主管機關備案。第十二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基金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報經基金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將維修基金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第十三條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維修時,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空閑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實際費用。
F. 合肥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怎麼查詢
現在的維修基金的的問題逐漸的多了起來的。一般的人都知道維修基金這么一說的,對於詳細的繳納到哪個部門等情況,可能是不清楚的。因為一般的都是開發商代為收取的。那麼下面我們來為大家介紹有關於合肥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合肥維修基金怎麼查詢?
現在的維修基金的的問題逐漸的多了起來的。一般的人都知道維修基金這么一說的,對於詳細的繳納到哪個部門等情況,可能是不清楚的。因為一般的都是 開發商 代為收取的。那麼下面我們來為大家介紹有關於合肥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合肥維修基金怎麼查詢?
一、合肥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1、一些地區是由開發商代收。
2、在 業主委員會 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 房地產 管理部門,本息歸業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 物業管理 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 住宅 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3、由於法律法規不完善,各地有各地的政策和辦法。
二、合肥維修基金怎麼查詢
1、我們可以去當地住房公積金處查詢。
2、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應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照單幢房屋設置。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 法》對 公共維修基金 的歸屬和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4、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 房屋產權證書 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 小區 ,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5、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准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 房屋建築面積 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以上我們為大家介紹的是關於合肥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以及合肥維修基金怎麼查詢的相關問題,通過本文的介紹,我們知道現在的維修基金一般的都是開發商給予繳納的,但是我們也需要查詢的,也就為了避免有朝一日,我們用到的時候,不知道交了多少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