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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心

發布時間:2022-08-03 00:51:01

1.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土地、地質礦產資源、房屋拆遷、房產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制、修)訂土地、地質礦產資源、房屋拆遷、房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並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與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編制與實施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審核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擬定房產業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對有關規劃實施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參與編制、實施區域性國土規劃;參與審核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建設等其它有關規劃;組織土地、礦產資源、房產等方面的調查和綜合統計。
(三)制訂全市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利用、房屋拆遷、住宅建設和城市發展用地年度計劃;負責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協同有關部門制訂並實施與本市國土資源、房產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
(四)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負責全市高產農田建設管理,落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土地政策;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及復墾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負責全市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徵收等具體工作。
(五)負責全市土地資產管理;落實國家強化節約和集約用地政策,合理高效使用土地;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轉讓以及資產處置管理;負責土地分等定級及制定基準地價;編制土地儲備、供應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有形市場建設管理;負責閑置土地的處理;承擔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市地政房政管理;負責土地、房產的權屬確認、登記、核發證書工作;組織實施地籍調查、土地資源調查、年度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協調處理房地產權屬糾紛;負責地籍、房籍等專業檔案資料管理。
(七)統一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和地質工作;依法對探礦權、采礦權進行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地質勘察成果、地質資料及其知識產權;負責地質環境的管理,負責組織地質災害評估、防治和礦區環境治理;組織保護地質遺跡;協調處理采礦權屬、地質勘查糾紛。
(八)負責土地、房產、礦產資源和房屋拆遷執法監察,依法查處違法用地、違法拆遷和違法探礦、采礦等案件;負責土地、房產、拆遷和礦產資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復議、賠償和應訴工作。
(九)負責全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審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對房屋拆遷委託合同進行備案管理,核發拆遷許可證。
(十)擬定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武漢地區各單位執行本市房改政策;負責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管理市房改資金管理中心的重要事項;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與管理。
(十一)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管理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中介組織等社會各類房地產活動,參與商品房預售管理有關工作,規范房地產市場;負責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管工作,對物業公司實行資質管理;負責全市商品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與監督。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房屋的安全鑒定、危房督修改造;組織編制城市危房改造計劃,並協調實施;承擔歷史建築、古建築的有關監管工作;負責白蟻預防行業管理,負責本市國有直管房產的資產管理。
(十三)負責全市土地,礦產資源和房產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信息化建設、科技成果的推廣與應用。
(十四)負責局系統績效和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宣傳、教育培訓、審計等工作;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工作經費及其它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五)指導和監督檢查區土地、房產、礦產、拆遷管理和房改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2. 武漢住房維修基金網上交納系統可以用支付寶嗎

武漢住房維修基金網上交納系統可以用支付寶
「網上交存操作步驟,使用手機下載宜昌「市民E家」app,實名注冊並登錄;選擇「我要辦事」模塊中的「不動產業務」;點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欄目後進行查詢或交存。目前,系統支持微信和支付寶兩種方式進行交存。交存後,可通過微信或支付寶搜索「電子票夾」小程序自主下載電子票據。
手機型號:蘋果12 支付寶5.6一般來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是可以使用微信支付的,不過不同地區的規定不同,所以在交維修基金的時候,最好是先去詢問一下工作人員。在繳納時需要注意保證微信余額充足。」

3.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8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承擔。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國土規劃、質監、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交 存第六條下列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售後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七條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結構與之相連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規模建安造價的1.5%(配置有電梯的按照2.5%)交存;

(二)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金額為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准,並適時調整。第八條售後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金額為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第十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等因素,依法擇優確定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

專戶管理銀行負責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就專戶管理銀行提供的上述服務事項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監督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第十一條商品住宅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時間和方式由購房人與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前按照物業總規模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不動產首次登記時尚未售出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還應當作為業主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售出後,購房人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交納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4.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286號)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2日
市長 萬勇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的「《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4號令)」修改為「《物業管理條例》」,並在其後增加「《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
二、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財政、審計、國土規劃、質監、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即「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即「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四、將原第九條修改為「第十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等因素,依法擇優確定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
專戶管理銀行負責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就專戶管理銀行提供的上述服務事項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監督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
五、將原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初始登記」修改為「不動產首次登記」。
六、將原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房屋權屬登記」修改為「不動產登記」。
七、將原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開立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
八、將原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八條 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開戶銀行、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發生本辦法規定的緊急情況時,同意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代修並從維修工程涉及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的授權協議書。」
九、將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原因,維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費用及組織方式等內容;
(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對使用方案進行表決,並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該范圍內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表決前應當將使用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三)使用方案通過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相關業主表決結果及其證明、使用方案及預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四)材料齊全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進行備案,並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通知,劃轉金額不超過預算資金50%;
(五)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使用方案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驗收合格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下列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撥付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余額的手續:
1.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單;
2.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單;
3.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發票;
4.其他相關材料。
(七)材料齊全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余額的通知。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即「鼓勵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等問題約定以下表決方式:
(一)委託表決:業主將一定時期、一定額度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的表決權,以書面形式委託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錶行使;
(二)集合表決:業主大會對特定范圍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事項,採取一次性集合表決通過後,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分批使用;
(三)默認表決:業主大會約定將未參與投票的業主視為同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相應投票權數計入已投的贊成票;
(四)異議表決: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項中,持反對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十一、將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實行工程造價審核、工程監理等第三方監督服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二、將原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使用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業主無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並按照下列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至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至第(五)項的規定辦理。
前款所稱緊急情況包括:
(一)屋面、外牆嚴重滲漏;
(二)電梯故障;
(三)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
(四)消防設施設備故障;
(五)二次供水設施設備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當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除外;
(六)共用排水設施設備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
(七)供配電系統設施設備故障;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緊急情況。
發生特別緊急情況,不及時排除險情,將嚴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先行受理,並在當日會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現場勘查;情況屬實的,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不超過工程概算50%的比例預撥工程款;工程竣工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工程驗收、做好工程造價決算,向列支范圍內全體業主公示7日後,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並據實撥付剩餘工程款。」
十三、將原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發生緊急情況且危及公共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組織相關專業部門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報告;
(二)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就工程事項出具相關證明;
(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製作工程預算並經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定;
(四)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搶修;
(五)會同相關業主對維修工程進行驗收後,將工程費用在該物業區域內公示7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發生緊急情況且危及公共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應急維修授權協議書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組織代修,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十四、將原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未按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規定補交。」
十五、將原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 房屋滅失的,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屬於業主所有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十六、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刪去第一款第(三)項內容。
此外,對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表述作相應調整和修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予以公布。

5.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做什麼用的

沒啥卵用,就是要收你錢的~~

6. 武漢市住房維修基金政策從什麼時候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現予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根據上述時間,各地方都已經相繼出台地方的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7. 怎樣申請動用物業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1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及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規定歸集的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維修基金管理依「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幢設賬,核算到戶」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工程。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樓房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關部位及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項目應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辦法附件一執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是指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范圍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維修工程的具體范圍以市國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門頒布的規范為准。
第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存儲。管委會申請開戶時,應填寫《物業管理委員會維修基金開戶申請表》(見附件二),並提交下列材料。1、開戶申請書;2、管委會成立的批准文件;3、產權人分戶清冊;4、管委會主任私章和管委會的印鑒;5、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戶手續時,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第六條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辦理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2、一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2、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
第八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2、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3、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第九條如一幢樓房的維修基金經使用後,不足首次歸集額的10%時,管委會應提議續籌。續籌標准及辦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籌金額一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續籌基金匯總後應及時交存到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賬戶和產權人明細戶。利用產權人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凈收益,應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分攤後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產權人明細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
第十條管委會合並、分立或撤消時,應憑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證明及產權人明細戶清單,到代管單位辦理合並、分立或撤消管委會賬戶手續。產權人變更時,維修基金產權應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後的產權人應持轉讓合同及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登記變更,並由管委會到代管單位辦理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雙方按明細戶內的賬面余額進行結算。產權人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滅失的,可辦理銷戶手續。經管委會出具證明後,到代管單位按維修基金明細戶賬面余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按售房單位和個人累計交納的比例分別退還。
第十一條代管單位應建立本物業區域內的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對其維修基金明細戶的查詢。管委會應在每年年底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額狀況予以公布,包括:(1)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攤情況,包括維修工程項目內容、維修總費用及各產權人分攤的費用;(2)維修基金總賬余額;(3)維修基金明細賬余額。
第十二條維修基金閑置時,經產權人大會批准,物業管理委員會可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住宅,產權人應補建維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標准交納,具體補建辦法另行制定。產權人已交納的房屋大、中修費(扣除已用於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賬。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
2范圍
房屋的承重結構(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樑柱、樓蓋等)、非承重的分戶牆外牆面、屋蓋、屋面、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樓梯間、電梯井、樓內化糞池、垃圾通道、樓內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燈具、避雷裝置、供電部門與房屋產權人分界點至戶表盤(計費電表除外)之間的供電線路。共用設施設備系統:電梯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中央監控系統、供水系統、中央空調系統、天線接收系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牆。上述系統中歸專業管理部門所有的除外。

8. 麻煩問一下武漢辦理房產證多少錢

1)契稅(徵收標准以購房合同簽訂的時間為准)據悉,2011年武漢市房管局、地稅局、物價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武漢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通知》,重新設定豪宅標准,新規規定:主城區單套建築面積140平米、總價140萬元以上、容積率1.5以下,滿足任一條件即為豪宅;遠城區單套建築面積140平米、總價90萬元以上、容積率1.0以下,滿足任一條件即為豪宅。去除了之前2008年頒布的舊規對單價的限制,該標准從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豪宅契稅按總價的3%徵收。武漢市普通住宅標准:中心城區(含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等七個中心城區及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5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總價不超過140萬元(含140萬元)。其他遠城區(含東西湖、蔡甸、漢南、新洲、黃陂及江夏等區)普通住房標准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總價不超過90萬元(含90萬元)。2)住房維修基金。2011年4月武漢發布了《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5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行,購房合同在2011年5月1日簽訂的,就需要按照新的標准繳納住房維修基金。繳存標準是購房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金額為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5%。建安造價是建築安裝的每平方米造價,這個數據由武漢市造價管理站定期發布參考數據,目前一般是每季度發布一次。購房合同2008年11月1日到2011年5月1日之間簽訂的,住房維修基金的繳納標准則根據房屋的結構來分為幾種不同的等級:磚混結構住宅49元/平方米,無電梯框架結構住宅55元/平方米,有電梯14層(含14層)以下框架結構住宅61元/平方米,有電梯15層(含)以上框架結構住宅73元/平方米。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維修基金按照2%標准交存,非住宅維修基金按照1%標准繳存。3)交易手續費。收取標准如下: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4)房屋登記費。收取標准如下: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5)證照印花稅。收取標准如下:5元/本。6)工本費。收取標准如下:10元/本

9. 武漢維修基金2021年收費標准

武漢維修基金2021年收費標准為:個人每平方米49元,開發商每平方米10元。
武漢維修基金2021年收費標准具體如下:
1、小區樓層有電梯並且在14層以下含14層的框架結構住宅,房屋維修基金標准:個人每平方米61元,開發商每平方米25元;
2、小區樓層有電梯並且在15層以上含15層的框架結構住宅,房屋維修基金標准:個人每平方米73元,開發商每平方米30元。
維修資金使用以後,如果賬面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數額的30%,業主要續交,數額不應少於業主首次交存的標准。對於二手房,業主可以與購房者協商解決。二手房業主可以把已經交納的房屋維修資金無償順延給購房者,也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但是不能超過當時交納的金額。
【法律依據】
《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第五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承擔。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國土規劃、質監、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10. 武漢市住房維修基金怎麼交

武漢市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收取標准如下:2008年11月1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維修資金按購房合同價的2%標准繳納,非住宅維修資金按照1%標准繳存。

2008年11月1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具體繳納標准為:

磚混結構住宅——49元/平方米

無電梯框架結構住宅——55元/平方米

有電梯14層以下(含14層)框架結構住宅61元/平方米

有電梯15層以上(含15層)框架結構住宅73元/平方米

很多購房者可能不知道,其實開發商也是要繳納住房維修基金的。根據武漢市國土房產和財政部門的規定,開發商繳存的標准為「磚混結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為10元/平方米;框架結構無電梯住宅為12元/平方米,14層以下有電梯住宅為25元/平方米,15層以上為3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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