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手機售後服務三包規定內容介紹
手機售後服務三包規定內容:
1.自購買日起7日內,主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經鑒定後,且外觀、附件無劃傷損壞,可以享受退換處理;
2.自購買日起8-15日內,主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經鑒定後,且外觀無劃傷,可更換同種型號的主機(附件不作更換);
3.自購買日起一年內,主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質量問題,可享受免費保修服務;附件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六個月;外接有線耳機、多媒體卡三個月;原裝充電器、原裝藍牙耳機一年)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可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
溫馨提示:三包有效期內,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有效的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❷ 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公司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1.目的
對服務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確保為用戶提供及時,周到,滿意的服務;
2.適用范圍
適用於營銷部內部銷售服務管理工作;
3.內容
3.1服務工作方針:信息准確、反應敏捷、處理有效、用戶滿意;
3.2服務目標:
3.2.1服務及時率≥90%;用戶滿意程度≥85%;用戶抱怨率(確屬服務責任的)<3%.
3.2.2車身故障,服務半徑在100km以內的,應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服務半徑超出100km,或需要與配套廠家聯系的,應在12小時內給予用戶答復;
3.2.3底盤發動機故障,用戶直接向我公司營銷部反映,服務組應在12小時內以文字形式聯系處理,聯系結果應存檔並及時向用戶反饋;
3.3服務人員行為規范:
3.3.1服務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執行本企業的產品質量三包規定,樹立處處為用戶著想、視用戶為上帝、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的宗旨,服務態度要熱情、耐心、周到;
3.3.2服務人員到達現場後詳細了解車輛使用情況、故障情況,認真檢查、分析故障原因,並按規定修復處理,同時將處理情況如實填寫在服務報告上。服務結束後,應請用戶簽字(蓋章)認可。不允許在服務前要求用戶簽字(蓋章),不允許塗改、偽造用戶的簽字(蓋章)或建議,否則,一經發現,就地解聘。
3.3.3服務人員在實施技術服務中,不能只滿足於解決用戶提出的問題,還應主動向用戶傳授客車使用保養知識,指導用戶正確使用、維護、保養客車。
3.3.4服務人員不準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用戶收取各種費用(有償服務需經領導同意,回公司後如數上繳,沖抵服務費用),杜絕吃、卡、拿、要等有損企業形象行為,否則同經發現,就地解聘。
3.3.5服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應使用文明用語,自覺維護企業形象,對不了解的問題和與技術、服務無關的事不準亂下結論,同時應注意保護與本公司配套廠商的形象。
3.4服務人員服務工作程序:
3.4.1接受任務和指令
a.領取外在工作指令或任務並辦理相關手續。
a. 熟悉任務內容(詳細查閱資料、客車型號、編號、用戶具體地址、電話號碼和聯系人等)。
b. 准備好服務報告、顧客滿意度調查表等資料。
b. 做好出發前的准備工作(二人以上外出,應指定一人臨時負責)。
a. 借款
b. 主動與用戶聯系,必要時與相應服務站及配套廠家聯系,詢問具體故障,攜帶可能遇到或必須使用的零部件,確定用戶所在的位置、交通狀況,以提高效率。
3.4.2 到達後處理問題
a. 見到用戶後,首先自我介紹說明來意,並請用戶介紹車輛故障具體情況。
b. 「聽」:詳細聽取用戶反映車輛的運行時間、里程、使用情況、出現故障的前後情況,對故障必須做好記錄。
c. 「看」:核對該車是否屬於「三包」范圍,檢查存在問題部位是否被拆過,記錄運行時間、運行里程,以進一步證實用戶提供的情況。
d. 「查」:針對故障部位進行檢查,確定故障的真正原因。
e. 作出處理
a. 實事求是對問題進行處理,分析故障原因、責任,盡量與用戶達成共識。
b. 詳細填寫服務報告(服務報告填寫准確、字體工整)最後由用戶簽名(蓋章),如有換件或賠償,必須寫清原因、零件名稱和數量 。
c. 較大問題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應首先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和用戶要求,便於單位領導決策參考。
d. 換下的舊件須妥善包裝及時帶回。
f. 處理結束離開前簡要向單位匯報處理結果,並請示有否其他任務和安排。
3.4.3 返回單位後工作:
a. 返回單位後及時上班(如要休息需經領導同意)。
b. 向單位領導匯報處理的具體情況。
c. 將服務報告交領導審批後存檔。
d. 填寫各種報銷表格、憑證,交領導審核後報銷。
3.5 來電來函處理程序:
3.5.1 服務人員按來電來函的時間順序填寫來電、來函處理記錄;
3.5.2 明確答復和及時處理用戶的來電、來函,並記錄;
3.5.3 來電、來函情況不明的應了解清楚具體情況後再及時處理;
3.5.4 復電、復函應及時存檔。
3.6 三包件使用程序
3.6.1 服務人員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開出備用件領料單,領導批准後領取備用件。
3.6.2 為用戶更換備用件後,服務人員填寫服務報告,經用戶簽字及領導同意後,連同舊件作為備用件銷帳依舊。
3.6.3 郵寄發運的三包件的郵費、運費由經手人和領導簽字後銷帳(舊件盡可能收回)。
3.7 備用件管理程序:
3.7.1 倉庫內備用件做到規格清、數量清、質量清,並擺放整齊、帳物一致。
3.7.2 倉庫在接收備用件時,填寫備用件接收單(一式二份)入庫登帳。
3.7.3 領來的備用件,根據票據入庫,報銷後換回的新材料登帳入庫。
3.7.4 備用件庫根據備用件領料單發放備用件,並根據服務報告和末用件(舊件)銷帳。
3.7.5 每月及時處理更換後的舊件。
3.7.6 發往服務站的備用件單獨建帳管理。
3.8 認真做好二次索賠工作。
❸ 售後服務體系和售後服務方案有什麼不同
目前國家質檢總局已經頒布實施了中國乃至世界第一部關於售後服務評價體版系的國家標權准,本標准全面的詮釋了一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體系與方案相比,體系不僅包括方案,還包括售後服務的文化,組織架構等。而方案僅僅指的是售後服務的政策,服務內容。
❹ 經過修理的產品如何計算「三包」保修期
對於經過修理的產品,首先,修理者應當提供一個「維修保質期」即針對維修服務專的質量屬,承擔一定期限的擔保。「國家新三包規定」對該期限的規定為30 日,產品經營者在實踐中則一般將此期限設定為1 個月至3 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產品經過維修後,在1 個月內又出現了同樣的故障,就應該視為上次維修的延續。如果第一次維修申請是在產品保修期之內提出,維修後再次出現故障的日期即便超出了產品保修期,也應視作保修期之內出現的故障。如果第一次維修申請已經超出了產品保修期,屬於消費者付費進行維修,二次維修就不應再收取任何費用。其次,新換零部件的保修應該重新計算「三包」期限。「國家新三包規定」第14 條明確規定:「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原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所以,不論是更換產品還是更換主要零部件,都應當依據國家「三包」規定,自更換日起重新計算「三包」期。
❺ 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三包是指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三包的期限分別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規定。
三包的期限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4、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5)售後維修三包管理流程擴展閱讀:
三包政策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承擔修理服務業務;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2、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4、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5、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❻ 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所謂「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服務)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其意義有二:一是促進經營者保證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二是有助於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服務)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包的期限分別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規定。三包的期限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4、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值得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三包政策不可以無理由退貨,因為三包政策的定義如下: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但是不包括無理由退貨,因此無理由退貨不涵蓋在三包政策的范疇內。
法律依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