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05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0元。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5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稅額)。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假定: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0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那麼甲公司應作何種賬務處理呢?
本例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現做會計分錄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0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財務費用2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1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1287000
(3)辦理入庫時:按原庫存商品賬面價值入賬,同時做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余額沖銷
借:庫存商品 800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300000
貸: 物資采購 1100000
㈡ 售後回購在會計上如何處理
售後購抄回屬於融資交襲易,通俗來講可以這理解,你用商品作抵押,取得貨款,但以後需以高於銷售價的貨款購回來原來的商品,所以這裡面高於原銷售價的部分就是利息。分錄:
銷售時: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其他應付款
每月計提利息(高於原銷售價部份):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回購時: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財務費用(最後一個月利息)
其他應付款(原銷售價+前幾個月計提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
㈢ 售後回購中購買方的會計處理:對方公司是售後回購方,我們是提供資金的一方,我們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哥們,俺水平有限,翻遍了注會教材、上網網路了N遍也沒找到,只能結合本人理解,參考售後回購銷售商品方的會計處理。僅供參考,不過我覺得應該差不多,希望你能找到更完美的答案!
下面給你舉個例子:2011年5月1日,甲公司向你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7萬元。該批商品成本為80萬元,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協議約定,甲公司應於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元(不含稅價)。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下面分步給你寫出會計分錄:
1、5月1日購進商品時的分錄(取得甲公司的增值稅發票);
借:其他應收款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貸:銀行存款 117
2、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計提利息收入, 回購期5個月,每月計提10/5=2萬元
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2
貸:其他應收款 2
3、9月30日甲公司購回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商品價格為110萬元,增值稅為18.7萬元,款項已經支付。
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2
貸:其他應收款 2
借:銀行存款 128.7
貸:其他應收款 1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
㈣ 售後回購怎麼進行會計處理
問:假設A企業和B企業簽署了一項售後回購的協議,企業將本企業產品以100元的售價銷售給B企業,該產品成本為80元。根據協議,約定2個月後A企業以110元的價格從B企業贖回。A企業增值稅率17%,A企業如何編制會計分錄?
答:A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1)A企業向B企業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117
貸:庫存商品8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
(2)第1個月和第2個月分別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5
貸:待轉商品進銷差價5
(3)企業向B企業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11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
貸:銀行存款128.7
(4)結轉「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余額(20+5+5=3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30
貸:庫存商品30
由此可見,為避免公司操縱利潤,現行制度對售後回購行為是不確認收入的,其銷售差價暫計入「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作為回購商品時的成本調整項目。如果回購價高於銷售價,應視同銷售方的一種融資行為,也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作為回購商品時的成本調整項目。此例中,回購後商品的成本為80元,正好是銷售前的商品成本
㈤ 銷售後又回購的商品會計上怎麼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一一收入》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在售後回購交易方式下,對於銷售方而言,其交易行為屬於融資性質。由於銷售與回購是以一攬子方式通過簽訂回購協議進行的,因此可以將銷售與回購看做是一筆交易。回購價與銷售價的差額本質上屬於融資費用,支村的回購價格應視同償還借款,因此銷售方銷售商品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將其作為回購價的調整計入其他應付款,並在回購期限內平均攤銷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和其他應付款,在回購商品最終對外銷售時確認一次收入。
【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納稅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該商品成本為80萬,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9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由於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原則上,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接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0
應交稅費一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同時結轉成本:
借:發出商品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並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本例中由於回購期間為5個月,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採用直線法計提利息費用。
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其他應付款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萬元,增值稅額18.7萬元。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其他應付款 20000
借:庫存商品 800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應付款 1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 1287000
㈥ 回購貨物會計處理
視情況而定,可以記為負債、財務費用或者購進商品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三種不同情況的處理
售後回購是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一般有3種情況:賣方在銷售商品後的一定時間內必須回購;賣方有回購選擇權;買方有要求賣方回購的選擇權。售後回購是否確認收入,應視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及是否放棄對商品的控制而定。
第一,賣方在銷售商品後的一定時間內必須回購。
若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表明該商品因增值而獲得的收益歸買方所有,因貶值而遭受的損失也由買方承擔,但賣方仍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買方無權對該商品進行處置。
若回購價已在合同中訂明,表明商品價格變動產生的風險和報酬均歸賣方所有,與買方無關,賣方仍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無論是哪種情況,賣方均對售出商品實施控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這種銷售回購本質上不是銷售,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應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此項業務。
售價與回購價之間的差價視為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值得注意的是,售後回購業務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因此,商品售出時需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回購時需計算進項稅額。
第二,賣方有回購選擇權。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應具體分析每項交易的實質,根據行使選擇權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與否,確定是否作為銷售收入核算。
在存在回購選擇權的情況下,若賣方回購的可能性在50%以上,則可認為賣方很可能回購商品,應視同融資協議,比照上述會計處理進行核算。若賣方回購的可能性在50%以下(含50%),即商品回購的可能性不大,則賣方可在商品售出時確認銷售。
如果合同規定回購價格按照回購日的市場價格確定,賣方一般不會回購。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已轉移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以及放棄對商品的控制,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
根據穩健性原則,可在回購選擇權期滿時確認銷售收入,其會計處理與一般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相同。賣方是否行使回購選擇權,根據回購時的具體情況而定。當回購日商品的市場價格高於合同規定的回購價格時,賣方一般會回購;否則,一般不會回購。
第三,買方有要求賣方回購的選擇權。
買方選擇權回購是指購買方將商品買回後,有權在一定時期內要求銷售方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商品購回。對於買方選擇權回購,賣方應根據買方行使該權利的條件以及商品的市場價格等因素,綜合判斷買方是否會行使該權利。
當商品的市場價格高於合同規定的回購價時,買方一般不會要求賣方回購,反之則可能要求賣方回購。賣方應對買方是否會要求回購做出判斷,比照上述「賣方選擇權回購」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㈦ 求助關於「售後回購,售後回租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
售後回購形式上屬於銷售,實質上屬於融資行為。相當於銷售方向購買方(客戶)借款,回購的時間就是借款的期限。回購價和購買價款之間的差額一般認為是借款的利息。銷售的產品只是起到抵押的作用。通常情況下,售後回購進行賬務處理的時候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其他應付款)處理。
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將回購價大於售價的差額按月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回購商品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庫存商品
貸: 發出商品
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售後租回
1.如果售後租回交易被認定為融資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予以遞延,並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按折舊進度進行分攤是指在對該項租賃資產計提折舊時,按與該項資產計提折舊所採用的折舊率相同的比例對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進行分攤。
2.企業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
企業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在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售後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有關損益應於當期確認;但若該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的,應將其遞延,並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攤於預計的資產使用期內;售價高於公允價值的,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並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
售後回租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遞延收益
遞延收益在租賃期內攤銷,沖減累計折舊或租金
借:遞延收益
累計折舊(其他業務成本)
㈧ 售後回購業務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應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長期)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視同銷售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為現在收到的價款和回購款的差額) 計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時的實際成本計入「發出商品」(還是作為甲企業的存貨核算)。在稅務上,發出商品時確認銷項稅,購回商品時確認進項稅,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加計發出商品時稅法上應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現做會計分錄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 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同時,記錄
借:發出商品 80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10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應按實際利率與其他應付款金額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限較短的也可以用直線平均法在相應期間攤銷)
每月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庫存商品 800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應付款1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287000
稅費的計算和正常業務一致
㈨ 售後回購有融資性質的會計核算
售後回購來有融資性質源,不確認銷售收入,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走其他應付款。
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稅(銷項稅額)
回購期間每月分攤回購價與原價差額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回購時:
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