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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子三包售後服務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9-26 08:01:05

❶ 鞋子的售後三包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浙江省鞋類商品三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後服務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七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

(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❷ 鞋子的三包都包括哪些

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包修、包換、包退)的范圍是:確因質量原因出現脫膠、掉跟、斷線等情況,經銷者應當免費給予修理,修理期限為七天,確需送外地及生產廠家修理的,修理期限為30天。如按期未能修復的,應當允許調換,無同型號時,應予以退貨。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三包

❸ 鞋子的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第一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

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3個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1個月。

第二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

(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

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❹ 鞋子的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第一條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二條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條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五條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
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第六條「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
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❺ 鞋子的三包范圍是什麼

法律分析:三包期限: 客戶購買產品之日起 7 天內(即銷售憑證所標示購買之日起計),全真皮布料的運動鞋三個月,非真皮面料的運動鞋、休閑鞋一個月為三包期。

1、包退: 客戶購買 產品之日起 7天內(即銷售憑證所標示購買之日起計),如出現因挑選不當未穿過,新鞋不配雙,尺寸大小不一,順腳,可以退貨、換貨。

2、包換: 三包期限內,凡出現以下問題給予包換:

(1)正常使用而出現斷底、斷面、斷跟、斷幫之一者,可以退換。

(2)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時,憑修理記錄和證明包退換。

3、包修: 三包期限內,正常使用情況下 出現開膠、脫線、斷線、跟面脫落問題者,憑銷售憑證可給予免費修理。(註:三包期限過後,消費者憑各銷售商的銷售憑證可給予修理,我司將收取基本的成本費用)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發生斷幫、斷底、皮面脫落、嚴重脫漿等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應按原銷售價款給予退貨。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發生開膠、開線、掉根等其它質量問題,由商家免費為消費者維修。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製品連續維修兩次仍然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給予更換,如果消費者不要求更換或無同款式同價格鞋類製品提供更換的話,商家應給予消費者退貨,退貨時,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每日千分之三的折舊費。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消費者對鞋的質地發生質疑,認為其與購買的標稱不符合時,可以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鑒定,鑒定費用由消費者預付,鑒定之後,如確認鞋類製品存在質量問題,此鑒定費由商家承擔。同時商家應給予消費者退貨或者換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❻ 鞋子售後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皮鞋類商品「三包」期限為:皮類(即牛皮、羊皮、豬皮等)皮鞋和皮面旅遊鞋3個月;非真皮面料鞋(即PU、仿皮、仿漆皮等)1個月,均以售出發票日期起算。
「三包」內容
1、包退: a)凡在一個月內出現斷底、斷跟、斷面、斷幫腳等質量問題之一者;
b)凡屬包換的質量問題,而因故無法調換者。
2、包換: a)凡在一周內膠粘皮鞋發生開膠(幫底結合處脫落或彈開長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上者),皮鞋面子嚴重掉漿、泛硝、夾里嚴重脫色之一者,調換同類新鞋;
b)凡未經穿過的新鞋不成雙、鞋子大小或鞋內出現釘頭之一者;
c)凡屬包修質量問題,在一個月內同一部位連續兩次修理無效者,可酌情按原售價每日0.5%收取折舊費予以調換,或徵得消費者同意給予一次性補償並予以修復。3、包修: a)在「三包」期內出現下列問題之一者,負責包修:斷底、斷跟、斷面、斷幫腳、幫底斷線、釘腳不平、小跟面脫落(裝配式除外),幫底結合處開膠脫落或彈出長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下者;
b)凡在一個月內出現「包修」范圍所列質量問題(除小跟面脫落)之一者除修復外並酌情補償原鞋售價的10-15%。四、「三包」實施
1、凡明示等外品、處理品或銷售者穿著保養不當(如雨天穿著、水洗、碰酸鹼油、觸硬物等)均不屬「三包」范圍。
2、「三包」憑證為商品合格證和發票;「三包」期限以發票日期起計;「三包」實施按國家《產品質量法》及相關規定為依據,由經營者負責對消費者實行「三包」;確屬供應商的責任,由經營者向供應商追償。
3、各生產企業應在包裝盒盒蓋背面統一印製皮鞋穿著保養知識為消費者指南。
法律依據:《國家鞋類三包法》
第六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准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條 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九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❼ 鞋類三包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法律依據:《浙江省鞋類商品三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後服務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❽ 鞋子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鞋類三包規定:

一、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

1、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

2、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

3、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4、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3個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為1個月。

二、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

(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

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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