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售後回租如何交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內〔2009〕128號)第三條的規定,融容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因此,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由承租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⑵ 融資性售後回租交稅嗎交什麼稅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因此對於承租方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因此出租方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有關利息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由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則不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四、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三條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因此出租人無需繼續繳納房產稅,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由承租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五、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98﹞15號第四條關於納稅人的確定問題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因此由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則應由土地使用人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且根據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因此應由租賃雙方各自按照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⑶ 房地產公司售後回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售後回租又稱售後包租、售後返租、售後承租,對於房地產業而言,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某一房地產項目的資產出售後,又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購房者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售後回租是一個舶來品,它起源於美國六七十年代,我國最先接受著一概念的是香港。上世紀90年代中期,售後回租經香港傳入我國內陸,先經深圳、廣州,又進入海南,近兩年大有席捲全國之勢。由於是新生事物,且售後回租的條件又不盡相同(有的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售後回租),在實際工作中,這類業務的會計處理主要靠財務人員的判斷。現結合案例對此進行探討。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採用售後回租的方式銷售店鋪,回租期限3年,假如店鋪的售價為100萬元(購房者需一次付清),回租的年租金為8萬元,租金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每年定期付給購房者。在這一背景下,可能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三年後購房者可根據市場情況選擇退房還是買房,如退房,由房地產開發公司退還購房者開始時支付的100萬元,三年內不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
二是,付款時買賣合同生效,三年後購房者不可以退房。
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三年後購房者買房,對房地產開發公司來說售後回租實際上是一種預收購房款的行為,只是這一預收的款項是有代價的,即要支付資金佔用費——租金8萬元;如果三年後購房者不買房,售後回租可以說是一種資金借貸行為,相當於房地產開發公司先向購房者借了100萬,三年後歸還,在三年間每月支付資金佔用費8萬元。因此,在第一種情況下,無論三年後購房者買房還是不買房,房地產開發公司向購房者收取的100萬元都是一種負債融資,支付給購房者的租金是資金佔用費,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是其收入,且房屋產權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自己的。這種情況的賬務處理如下(各金額略去):
1. 收到購房者的100萬元時(注意根據規定要預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過程略去)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同時,
借:出租開發產品
貸:庫存商品
2.收到出租房屋的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提取5%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略去)、12%的房產稅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3.期末計提出租開發產品應攤銷的金額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出租開發產品(按規定使用年限計算出的攤銷額)
4.付給購房者租金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5.三年後購房者選擇購房時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注意計提營業稅,前期預繳部分要沖銷,處理過程略去)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按攤余價值結轉)
貸:出租開發產品
6.三年後購房者選擇退房時
借:預收賬款
貸:銀行存款
第二種情況是典型的售後回租。由於購房者支付100萬元的時候已經取得了房屋產權,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向購房者返租才取得房產的收益權,在取得出租收益的同時付給購房者租金,這是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這種情況的賬務處理如下(各金額略去):
1.收到購房者的100萬元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注意要計提營業稅,處理過程略去)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 收到出租房屋的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提取5%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略去)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付給購房者租金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注意,第一種情況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給購房者的租金(實際上是資金使用費),必須取得購房者出具的正規發票才能在稅前列支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部分。第二種情況下的稅收是可以籌劃的。比如,和購房者簽訂代為租賃房屋協議,租金直接由購房者收取,再由購房者付給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得的手續費,這樣房地產開發公司只需就手續費部分繳納營業稅即可。
⑷ *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不是很理解,能用白話解釋下
就說金融公司開展售後回租,那金融公司就取得了這個房租土地,自然就要繳納有關的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⑸ 商業房地產售後回租的涉稅風險及注意事項
在商業房地產「售後回租」模式中,開發商兼任三種不同的角色,即售房人、承租人、出租人,因此作為三者合一的納稅主體,商業房地產企業需要根據不同的業務類型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商業不動產「售後回租」業務,經常被用於各類商業地產的促銷及推廣。一般是指開發商在向購房者銷售商鋪、寫字樓等房產的同時,又與購房者簽訂該房產的房屋租賃合同的一種特殊銷售模式。購房者所購商品房在一定期限內由開發商統一承租經營,並且開發商承諾將給予購房者一定比例的租金回報。在該種模式下,投資者可以預期商業地產不斷升值帶來的投資收益,還可以享受穩定的租金回報,因此不必勞神費力即可坐享「低風險投資、高收益回報」。但是,在這種模式下,投資者也面臨著諸多不確定的企業經營風險,其中還包括不少涉稅風險。
一、錯誤適用稅收政策的涉稅風險,將不動產「售後回租」與動產「融資租賃」混為一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而「售後回租」通常是將不動產銷售給一般個人投資者,並非銷售給具有相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也就是說,商業不動產「售後回租」業務不同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規定的「融資租賃」業務,開發商銷售不動產給個人投資者時,應當按照「銷售不動產」徵收相應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不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中關於不徵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因此,商業房地產企業在處理「售後回租」業務時,如果不能准確界定政策文件適用范疇,極易造成因濫用稅收政策而引發相關涉稅風險的情況。
⑹ 我公司開發的商鋪售後回租,之後又出租,這些業務我們如何來交營業稅,相關的文件有哪些
根據國稅函[2007]6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後回租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銷售方式轉讓其生產、開發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又通過租賃方式從買受人回租該資產,企業無論採取何種租賃方式,均應將售後回租業務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務分別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國稅函【1999】第1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購房回租」等經營活動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採用「購房回租」等形式,進行促銷經營活動(即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將商品房賣給購房者;同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在一定時期後,又將該商品房購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購房者均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關於營業額問題的規定:「(十九)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中明確的是物業管理公司代業主代收代付的水、電、燃氣、公維基金、房租費用,物業公司計算營業稅時可以全部收入減去代收代付費用後,按差額計營業稅。貴公司的情形不符合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因此,不能以收取的商鋪租金減去向商鋪購買者支付租金余額作為營業額計繳營業稅。
⑺ 融資售後回租承租人需要交什麼稅
融資售後回租,如果是動產,承租人不需要交什麼稅(車輛船舶需要繳納車船使用稅);如果是不動產,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出租方要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⑻ 融資性售後回租應按什麼計算繳納增值稅
1、不徵收營業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
2、企業所得稅方面,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3、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因為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4、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稅由承租人繳納。
5、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