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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出售後帶有租約的押金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8-01 14:06:11

1. 房屋出賣後原來的租賃該怎麼處理

房屋出賣以後原租賃應當繼續履行,承租人將租金交付給新戶主即可。房屋已經出售轉移所有權,所有權轉移前承租方未付房租的,原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該期間房租,所有權轉移後未付房租的,應當支付給新房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2. 購買了帶租約的二手房,交房時轉租協議要怎麼簽

購買了帶租約的二手房交房時等全款給原房東時,辦理交接手續的時候,在重新跟租客簽署一份租賃合同按原房東跟租客簽署的租金及時間,讓原房東把提前支付的租金及押金進行交接。
法律分析
二手房因價格便宜、交易簡單、周邊設施健全等因素,受到許多購房者的青睞, 買賣不破租賃。對帶租約的二手房買賣,現行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的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對於帶租約的二手房買賣,買家還需注意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法律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所以,購買二手房應注意房屋是否帶租約,很多中介或者賣家為了盡快促成交易,有可能隱瞞上述情況,買家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或者不重視是否存在租賃,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屆時將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3. 房屋租賃合同的押金具體怎麼要回

法律分析:1、房屋租賃的時候,房東為了避免租客不按時繳納租金、突然跑路、損壞房子里傢具等情況,都會要求租客繳納一定的押金。租房押金怎麼收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一般是雙方協商解決;2、押金的退還:(1)雙方協商解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就應當註明租約期滿後多少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及其設施無毀損的情況下,業主應退還押金。(2)看押金的性質,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約定是違約金則要不回。對於租金,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可能會扣點。退房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下。(3)租房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房約定,需要嚴格實行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4. 房產帶租約司法拍賣,成交以後的租賃合同與租金如何處理

房產帶租約司法拍賣,現在國家規定買賣不破租憑。
所以,成交後租約繼續。
租金則交予新的房東。

若原房東預收了租金,則需退出租金。

5. 房子轉租給別人+押金怎麼退

摘要 如果有跟房東簽訂正規的租賃合同,那麼看合同裡面是否允許轉租,如果不可以的轉租的話可以和房東協商,爭取將押金退還。如果租賃合同是寫明了允許租客轉租,那麼可以將房子轉租出去,這樣押金就能退還回來。

6. 二手房租賃主體變更後押金如何處理

網友提問:我們買了一套帶租約的二手房,根據買賣不破租的原則,我們也按照原租賃履行相關義務。但因為我們跟原房東沒有對押金有約定,現在原房東有些惡意不轉押金給我們,後經過交涉,原房東答應交房時根據她提供的家電等物資情況退押金給我們。 現在我有兩個疑惑:1, 如果原房東惡意不退押金給我們,我們雖然主張權利索要押金(通過下律師函等方式索要), 原房東還是不給,等租賃期滿,租客該向誰索要押金?2, 交房的時候,原房東如果故意說她提供的物資等受損要從押金裡面扣,我的押金該如何主張?被扣掉的押金部分是誰給我們?另外,如果交房時,原房東搬走了屬於她的東西,我是否應該給租客補充上?我們上述說我們按照租賃履行相關義務,並且上面已經談及交房問題了,肯定是我們已經拿到產證了。義務我們肯定是履行的,但原房東惡意不退押金給我們,我覺得租客應該是向原房東索要了,因為這裡面有個風險轉移,誰清楚原房東和租客有矛盾,本來就是不想退押金給租客呢?另外,如果在交房的時候,原房東故意說東西受損從押金中扣除,我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上海律師高永峰迴答:你現在已經是新房東了,原房東的所有權利義務都由你承受。這裡面形成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你與原房東的房屋買賣關系,一個通過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在原來房屋租賃合同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同一方為你(而不是原房東)的租賃關系。 原房東應該在上述合同生效的時候,將押金一並退給你,同時,即使原房東沒有把押金退給你,你依然有義務向房客依照原來租賃合同約定返還押金,此後,你再向原房東追償。 按你的描述,似乎買賣合同成立後,你並沒有獲得該房的產權,該房仍在原房東的實際控制之下,這個是很不正常的,如果這樣的話,該房產到底賣給了你還是沒有呢?既然你已經拿到房產證,房間里東西的損害與否是你與房客之間結算的問題,跟原房東無關。原房東必須在房屋產權過戶之後,連帶將附著於該房的所有權利義務移交給你,包括將押金給你。至於房間裡面東西壞沒壞,租賃合同的後續問題,都是你與房客之間的事情,與原房東沒有半毛關系。你應該提醒原房東不要搞錯了自己的身份。 延伸閱讀:涉及租賃合同主體變更若干問題的裁判標准(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當然可以變更的判斷標准1. 因繼承而發生的出租人當然變更 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死亡的,則其地位一般由其繼承人繼承。雖然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但這種變更不需要徵求承租人的同意。因為繼承的後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2. 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導致出租人的變更 這種情況下,原出租人出讓的已經不僅僅是債權債務,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債權債務是附屬於所有權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未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行使後未能競得的,則應當視為其已經同意原出租人轉讓的行為,因此,已經無須再特別徵求其意見。 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生新的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准。事實上,所有權的變更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系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於房屋買賣而產生的新的租賃關系,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二)涉及承租人變更若干問題的裁判標准 承租人的變更有三種情形:一是承租權的繼承;二是承租權的轉讓;三是租賃物的轉租。1. 承租權是否可以繼承 租賃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應當可以繼承。但由於這種財產權的內容是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賃中,對房屋的租賃關繫到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問題時。因此,這種租賃權能否依一般繼承法繼承,學說有不同見解。持肯定說者認為,租賃權既然不是專屬權,當然能夠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應按照一般繼承法規,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且其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居住在該房屋之內均非所問。而非屬法定繼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繼承。否定說者則認為租賃權不能依一般繼承原則繼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滅。而應依照另一種法理,即日本學者所謂「家團論」來定其繼承。按該理論,則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應構成一種家團。承租人與他人所訂的租約,是以這種家團代表人資格而為家團的全體利益訂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團也還不失其同一性,該房屋租賃合同應該仍然為該家團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續,並可以適當的人為代表而承繼其租賃權。此外,還有持折衷說者認為,在有法定繼承人時,由該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如有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該同居人也可主張繼續居住權。我國《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在這里所謂「生前共同居住人」並未有限制為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盡管在我國法律上不保護男女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但租賃房屋本身就是考慮到許多人道主義因素在內的,所以對其非法同居者也應同樣對待,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由而否認其繼續租賃的權利。同樣對於承租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親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應該允許其繼續租賃房屋。而且,我國《合同法》既未以與承租人有法定繼承關系為繼續租賃合同的當然條件,則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未主張繼續租賃合同的,不能當然發生其承受租賃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2. 承租權是否可以轉讓 租賃合同雖然主要是金錢關系為主的雙務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關系的可能。如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慮租金之外,還會考慮到承租人的品行、愛好、個性等等特點,喜歡清靜的出租人一般不會同意容易喧嘩的承租人租賃其房屋,而大多數出租人更是不願與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以免給自己招來許多麻煩。所以,承租人原則上不能隨意轉讓其租賃權,除非租賃合同中對此另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權的,出租人可以此為理由終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轉讓行為給出租人造成損害的,出租人還可向其主張損害賠償。3. 涉及轉租行為的若干問題(l)轉租的一般條件 轉租是指承租人在並不脫離原租賃關系的情況下,將租賃物又出租給次承租人的情形。轉租關系中原出租人仍稱為出租人,承租人則稱為轉租人。而轉租之標的物,既可為原租賃物之全部,也可為原租賃物之一部。由於租賃合同較注重人的因素,因此,次承租人對租賃物如何使用、收益,也直接會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許多國家立法對轉租都有限制。如《日本民法》第612條第2款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的承諾,使第三人為租賃物的使用或收益時,承租人得將其契約解除。《德國民法》第549條也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允諾,不得以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委於第三人。

7. 房子轉租,押金怎麼處理比較好

房子轉租,首先要跟房東商量好轉租的事宜:押金是不退你向下家要,還是退給你後下家直接出。不管是哪種情況,都要求你跟下家約定好,什麼時候簽約什麼時候處理押金。
但由於現在很多下家放鴿子或者下家被騙押金的情況,為了保險起見,建議你們走第三方平台來付押金,比如說i押金 iyajin. СоМ 就是一個不錯的押金代管平台。當房子需要轉租的時候,三方在約定好交房時間和押金等事宜後,轉租人在 i押金上面交付押金,填寫、上傳和當前承租人的書面協議(比如約定了什麼時候交房,什麼時候跟房東重新簽合同,什麼時候轉押金等等),然後預付費用到平台上。
假如有一方沒有實行約定,平台會根據雙方上傳的書面證據,判斷費用該給誰,就跟某寶某東的交易流程差不多。比如說轉租人放了飛機,那他所交的押金就會付給當前的承租人;如果是當前承租人想抬高價格租給別人,轉租人也不怕被騙,因為錢都在第三方平台保管著,需要驗證後才能付。這樣一來,交易減少了很多不確定性,風險降低了,對雙方都有約束和保險,轉租自然更容易脫手了。

8. 房屋出賣以後原租賃應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房屋出賣以後原租賃關系不變,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將租金交付給新戶主即可。房屋已經出售轉移所有權,所有權轉移前承租方未付房租的,原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該期間房租,所有權轉移後未付房租的,應當支付給新房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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