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商品的售價內包括可區分的在售後的一定期限內的服務費,企業應在商品銷售實現時怎樣確認商品收入
在銷售時,按售價扣除該項服務費後的余額確認為商品銷售收入。
服務費遞延至提供服務的期間內確認為收入。
『貳』 售後回購 什麼條件下可以確認收入
售後回購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如果賣方承諾在銷售商品後的一定時期內回購,不論合同規定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還是回購價已在合同中明確,由於上述兩種情況均不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關於收入的四個條件,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叄』 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怎樣確認收入
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專(滬國稅所〔屬2008〕80號)(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肆』 怎樣確認收入,是開票後還是發出商品後
以會計的權責發生制為准,一般來說,發出商品後就可以確認收入了。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按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時同時符合五個條件才確認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4)提供售後服務的銷售如何確認銷售收入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1、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
『伍』 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是什麼
企業銷售商品時,能否確認收入,關鍵要看該銷售是否能同時符合或滿足以下5個條件,對於能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的商品銷售,應按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確認銷售收入,反之則不能予以確認。在具體分析時,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注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
一、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
風險主要指商品由於貶值、損壞、報廢等造成的損失;報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來經濟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該商品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如果一項商品發生的任何損失均不需要本企業承擔,帶來的經濟利益也不歸本企業所有,則意味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購買方。
判斷一項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給購買方,需要視不同情況而定。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是否轉移的類型歸納起來講不外乎有以下4種情況。
(一)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全部未轉移
某生產商通過委託代銷方式將其產品分送到各地代銷商處,由代銷商負責代銷,代銷商可以按照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但不承擔包銷責任。
(二)主要報酬已轉移,主要風險未轉移
甲築路公司為取得一項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從乙方製造商處購買了若乾颱重型推土機,購銷合同定明,如果甲築路公司最後未取得道路建築的政府合同,可以將推土機退回。
(三)主要風險已轉移,主要報酬未轉移
甲企業將一塊土地以4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乙房地產公司,銷售協議規定,甲企業有權在交易結束後的第二年末以等於原價110%的價格回購賣出的土地,但乙房地產公司卻沒有權利要求甲企業一定要回購。交易結束後房地產市場一直處於低迷狀態,預計近兩年內也難有起色。
(四)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已全部轉移
A企業將一批商品銷售給某客戶,貨已發出,並取得了收取貨款的權利,根據與該客戶多年來的商業交往經驗,A企業在收回價款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
另外,主要風險和報酬是相對於次要風險和報酬而言的,如果企業僅僅是保留了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則銷售成立,相應的收入應予以確認。
如某公司在銷售B產品時,允許購貨企業在三個月內因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退貨。根據以往經驗,公司估計的退貨比例為銷售額的1%,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雖仍保留有一定的風險,但這種風險是次要的,與所有權相聯系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了購買方,該公司應確認收入。(假設該公司銷售B產品的收入為100萬元,銷售成本為80萬元,增值稅率為17%,則該公司銷售產品時,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 11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萬元
在銷售當月月底估計合理退貨可能性後,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 1萬元 (100萬元×1%)
貸:主營業務成本 0.8萬元(80萬元×1%)
其他應付款 0.2萬元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一)繼續管理權
1.與所有權有關的繼續管理權。
如甲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尚未開發的土地賣給乙企業,合同規定由甲企業開發這片土地,開發後的土地出售後,利潤由甲、乙企業按比例共同享有,這種情況屬於甲企業保留了與所有權有關的繼續管理權,此交易不屬於銷售交易,而是屬於甲、乙企業共同開發土地、共同分享利潤的投資交易,因而在出售土地時,不應確認收入。
2.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
如某開發商將其開發的一住宅小區出售給某客戶並對該小區負責以後的物業管理,就屬於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開發商出售商品房時,如同時符合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就應確認收入了。
(二)對售出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主要指售後回購)
1.如果回購價已在合同中定明。
如甲企業將產品銷售給乙企業,雙方訂立的合同回購價格為100萬元,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120萬元,甲企業回購商品時會少支付20萬元,甲企業將獲得20萬元報酬;如回購當日市場價格為90萬元,甲企業回購商品時會多支付10萬元,甲企業將承擔10萬元損失。
由此可見,體現在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沒有轉移給購買方,同時又對商品實施控制,所以甲企業銷售產品時,不應確認收入。
2.如果回購價為回購當日的市場價。
如A企業將商品以1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B企業,雙方定立合同時明確規定,A企業回購該商品時的回購價格為回購當日的市場價。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130萬元時,B企業會在A企業回購商品的過程中獲得30萬元的報酬;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85萬元時,B企業將在A企業回購商品的過程中蒙受15萬元的損失。
盡管體現在商品所有權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了購買方,但由於A企業對售出商品實施了控制,所以A企業在銷售該商品時,不應確認銷售收入。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計量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售價通常已經確定,但銷售過程中由於某些不確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現售價變動的情況,則在新的售價未確定之前,即使款項已經收到,也不應確認收入,而應將其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預收賬款處理。等新的售價確定後,再按預收款銷售產品的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收入、補收或退回多收款項的賬務處理。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在銷售商品的交易中,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即為銷售商品的價款。很可能是指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確認的一個重要條件。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如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
例如:甲企業於2008年5月8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乙企業銷售一批商品,成本為1 000萬元,售價為2 000萬元,專用發票上標明的增值稅款為340萬元,商品已經發出,手續已經辦妥。此時,得知乙企業在另一項交易中發生了巨額損失,此筆貨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意味著與該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可能性很小或不能流入企業,因此甲企業不應確認收入,而應當進行如下的賬務處理。
(1)借:發出商品 1 000萬元
貸:庫存商品 1 000萬元
(2)借:應收賬款 34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萬元
(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則無須編第二筆分錄)
五、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相配比的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即使其他條件均已滿足,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例】乙公司本年度銷售給M企業一台機床,銷售價格為100萬元,M企業已支付全部款項,該機床12月31日尚未完工,已經發生的成本60萬元,完工尚需發生的成本難以合理確定。
此時乙企業不能確認銷售收入,雖然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並且已經收到,但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無法實行收入與費用在同一會計期間的相互配比,因而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預收賬款 100萬元
『陸』 同一合同當中軟體產品收費,售後服務免費,如何確認收入
免費提供服務的不存在收入的確認,只需確認銷售軟體產品的收入即可。
『柒』 如何確認企業的銷售收入
hello,
抽象來說,要符合一下條件:
①符合收入的定義;有預期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並能可靠計量。
②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取得收取現金的權利)並已賺得(完成收入賺得的全過程)。
③與銷售商品有關的所有權與風險,在實際上已經轉移;或實質勝於形式。
具體來看,有以下情況
(1)採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在發出商品、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4)售出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交貨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應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或檢驗是為了最終確定合同或協議價格而必須進行的程序,可以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5)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6)對於訂貨銷售,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訂貨一般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但是如果題目告訴您生產過程中,對方已經對其進行監督,並且沒有提出什麼疑義,這時是可以確認收入的。)
(7)採用收取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商品的,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8)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9)採用售後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採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或租金費用的調整。有確鑿證據表明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後租回交易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並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以上是會計上的處理,而非稅法。
『捌』 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
售後回購就是你先把商品賣了,賣之前已經約定過一段時間再把他買回來專。
以銷售商品方式屬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相當於先把自己的東西給買方,然後讓他借給你錢用用,到時間你再多拿點錢把東西贖回來,所以相當於借錢(融資)。
賣價和買價差額,相當於借款利息。
借錢(融資)就相當於負債。
(8)提供售後服務的銷售如何確認銷售收入擴展閱讀:
售後回購
(1)回購價格確定。如果回購價格固定或等於原售價加合理回報,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2)回購價格不確定。如果回購價格按照回購日當日的公允價值確定,且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玖』 企業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如何確認所得稅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業務的收入確認原則作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
據了解,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的一種稅,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認收入,這是企業所得稅的重要前提。企業所得稅中的收入,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由於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由於他人使用本企業能產生利息、使用費和股息的資財所形成的資金、應收款項或其他形式的收益。此次《通知》主要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問題。
首先,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通知》對企業銷售商品滿足的條件以及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採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通知》還明確了銷售回購、以舊換新、商業折扣、現金折扣、折讓和退回的所得稅處理。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而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其次,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對於何為「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通知》也有詳細解釋。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而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測量,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
對於收入金額的確認,《通知》要求,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通知》還明確了對安裝費、會員費等8項勞務收入滿足的確認條件及時間。如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