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品房出賣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歸開放商還是住戶
商品房出賣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歸開放商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❷ 房地產開發商怎樣拿地拿地的程序要辦些什麼手續,准備什麼材料
一個完整的房地產項目從開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
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准備工作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託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待建項目進行研究並製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並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
第二部分
行政審批部分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一般共分六個階段:
1)選址定點;
2)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
3)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
4)規劃報建圖審查;
5)施工報建;
6)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第三部分
房地產項目權屬初始登記階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大產權證)登記。
2、開發商應提交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8)房屋測繪成果;
(9)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2)房子出售後開發商的土地怎麼辦擴展閱讀
房地產的開發條件:
1、開發主體合法
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應取得房地產開發的資格
。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
2、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主體必須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合法途徑(出讓和劃撥),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晰,房地產開發主體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3、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❸ 房子要賣,產證已辦,可土地證被開發商抵押銀行,怎麼辦
房產商辦大產證的時候要把土地證換成房產證,交房前要再轉成一套套小產證的。
開發商建設時把土地抵押給銀行來獲取開發貸款是正常的,關鍵是要看他後面那兩張證能辦出來不,小產證到手就不用擔心了。交房應該是以小產證到手為標志的,延期交房可以告開發商違約的,這個合同上都寫明的。
望採納
❹ 房屋銷售後、土地大證還在嗎
摘要 大證還在的,「大證」是指開發商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從房產管理部門所辦理的房產證。該房產證是由該開發商開發的某一幢樓或某幾幢樓構成的,房屋所有權人是該開發商,屬於初始登記。因為開發商的房產證內容多並且房屋套數多,面積也大,故稱「大證」。
❺ 我買的房子開發商土地使用權只有十年,現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我想賣房子該咋辦
這種十年期的小產權房,住住可以,想賣出有點麻煩。如果想賣,首先必須申請使用權延期,但不是這么簡單的,否則開發商當時也不會辦十年的土地使用權了。除非買家無所謂,私下購買你的使用權,否則過戶是個問題。
❻ 開發商在地上建了房子,我們買了房子,開發商是土地的所有人,他還可以再轉賣土地嗎
所謂「房隨地走」就是指某塊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被買賣處分時,該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隨之一並轉讓。反過來,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被轉讓處分時,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要一並處分,即所謂「地隨房走」。有關這一點,《擔保法》、《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第146條、147條均作了明確規定。
針對樓主的情況,開發商已經將房屋處分,就一並處分了對於土地的相關權利,不能再針對土地單獨抵押或者處分
❼ 開發商把房子賣完了後還有土地權利嗎
我的理解也和你一樣,在賣完後作為開發商是沒有了。因為小區該宗土地,依據地上附著物的不同,主要是建築物佔地、小區道路佔地、公共空間站地以及綠化用地等。對建築物(除公共設施建築物外)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已是明確出讓給了各個業主,各業主按照分攤方式擁有相應份額的土地使用權,這點好理解,對其他包括小區道路、綠地等的土地使用權權屬,是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的。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所以,我也不贊同這位局長的說法。
個人理解,供你參考。
❽ 房子賣了土地使用權歸誰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的物權法的規定,商品房出售了之後,這個房屋的使用權還是歸這個房屋的買方的,至於房屋的土地的使用權,這個還是歸屬於開發商的呢,但是,土地的所有權,一般都是為國家的,有的是歸集體所有,但這種是很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❾ 商品房的土地證怎麼辦理
購房者在買到商品房後要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按照相關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還需要辦理相關商品房土地使用證。
總證
在開發商在蓋商品房前已經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該商品房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這就是所謂的大土地的相關證,也叫總證。
准備所需材料:
購房者在買到商品房按規定辦理好房權證後,需攜帶相關現房主身份證、房產證、土地證總證
辦理流程:
開發商在出售完商品房後,把相關土地證總證面積根據購房者的房屋所佔面積數據分割多個小證數據;需在土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後認真核實,需要確認無誤後進入審批程序;在5個工作日後便可以帶身份證明領取土地證,因相關辦房權證已經繳納契稅等費用,只需繳納登記費(工本費)即可。
沒有土地證的房子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合二為一成為房地產權證。
1、「兩證合一」是一個形象的稱呼,總體意思是成為房地產權指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合二為一證。它是城鄉房屋產權證明的一次大統一。在現行的房產發證制度下,從城市到農村,共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房屋所有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房屋共有權證等8種證書。
❿ 自己的宅基地被開發商開發賣商品房後,原來的宅基地還歸自己所有嗎
法律規定宅基地歸當地村民集體所有(實際上歸村委管),個人只有使用權。宅基地被徵用為國有土地後,你已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權。但宅基地可以換補貼,和房子一樣根據價值換房子或現金補貼。
你如果還是當地村民並且承包土地還在,你可以申請村委重新給你宅基地,少要一套商品房。
當然拆掉的房子仍然可以換一套商品房或換取現金補貼,具體要跟開發商協商。
我剛研究過農村宅基地和房子的拆遷問題,希望對你維護自己的權益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