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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違規住房出售後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02-08 20:32:03

①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買了經濟適用房了怎麼辦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買了經濟適用房的,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給與相應的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並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②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接受組織調查 後會怎樣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指的是,官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黨和國家的調查和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2)幹部違規住房出售後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案例:4名黨員幹部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張家界市農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彭國武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彭國武,男,土家族,1956年1月出生,湖南桑植縣人。1974年12月參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本科文化,本屆市人大常委會委員。

歷任桑植縣細沙坪鄉黨委副書記、書記,涼水口鎮黨委書記,新街鄉黨委書記,九天洞管理所所長兼九天洞旅遊開發服務公司經理,瑞塔鋪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張家界市國土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慈利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縣委副書記。

永定區委副書記、區委黨校第一校長、區政協主席、黨組書記,張家界市委副秘書長,張家界市農業局局長、黨組書記,2013年2月至今,任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委員。2016年2月退休。

澧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鄧傑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鄧傑,男,漢族,1971年6月出生,湖南省澧縣人,大學文化。1997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5年3月參加工作。曾任澧縣人民法院審管辦副主任,澧縣人民法院副科級幹部、第二巡迴法庭庭長等職;2013年2月至今擔任澧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武陵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丁浩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丁浩,男,漢族,1975年1月出生,常德人,本科文化,199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7年9月參加工作,先後任武陵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等職。2014年4月至今任武陵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查澧縣人民法院副科級審判員劉愛民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劉愛民,男,漢族,1962年12月出生,湖南省澧縣人,大學文化。

199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澧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澧縣碼頭鋪法庭庭長,澧縣人民法院副科級幹部、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等職;2012年12月至今擔任澧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員。

③ 福利房已售出如何清退

福利房一般的售出清退應該是有不只是應該是這樣處理的,應該是由去找其他人來幫忙解決,因為這個涉及到很多問題,福利房不僅僅是售樓那種問題。清退原則為:幹部職工家庭(指夫妻,下同)有違反政策規定購買公有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參加集資建房、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購買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非還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違反政策規定佔用公有住房的,必須清退。一是幹部職工家庭已購買房改房(包括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參加集資建房,下同)超過一套的,必須退清。夫妻婚前符合政策規定分別購買的,不屬於清退范圍;二是幹部職工家庭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後,不得再參加集資建房,已參加的必須清退;三是幹部職工家庭購買的房改住房面積已達標的,不得購買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非還建住房,已購買的必須清退;四是幹部職工家庭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多購房未按自治區有關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存在問題清理整改規定整改的,必須清退;五是幹部職工家庭已購買有住房的,必須退出租住或佔用的公有住房。幹部異地調動,在新工作城市無住房的,可以按政策規定租住公有住房。清退方式為:清退對象凡佔有屬於清退范圍住房的,必須退回住房原產權單位或建設單位,原產權單位或建設單位已撤銷的退交其上級主管單位。隨著黨的「四風」整頓, 一切國家原給予某些單位和個人的福利房全部要無條件的清退,相信有很多人看到這里已經敏感的意識到了我說的需要退房的是那些個個體?按照長期以來的輿論形成的社會模式,這次的清退多少緩和了長期以來憤憤的人們,對於以下我可能要說的開始嗤之以鼻,咳咳,其實不盡然。

房子,曾經黨給予我們的幸福紅利,捧著房子這條大魚,我們大快朵頤,哪怕咀嚼得唾沫橫飛,我們就那樣沉浸在魔幻現實主義中。關於初期房產的崛起,甚有觀摩別人試嘗百草毒發身亡的悠哉。自居以我們會成為時代的元老,縱觀房價風雲。我們把安逸的現狀當飯吃了,揮霍著我們狗不理的青春,

④ 黨員幹部用錢買官查處後怎麼處理

進行舉報,找檢察機關舉報,國家有專門的法律來進行處理

⑤ 對違法違紀幹部的處理程序

處理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工作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村處理違紀黨員幹部工作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結合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實踐,特製定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制度。

二、對違紀違法黨員幹部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調查時,必須由2人或2人以上組成調查組。調查結束後,整理調查材料,寫出調查情況報告和事實見面材料。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證明人的權利,對檢舉材料和證人的證言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二、切實掌握案情,聽取調查匯報,審閱調查報告、相關材料、主要證據,報告鎮紀委,並由鎮紀委與違紀黨員幹部進行談話,進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時,要求違紀黨員幹部寫出書面檢查。

三、組織召開黨支部會議,根據違紀黨員的錯誤事實,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召開黨支部會議討論研究,提出處分意見。處分意見要寫明違紀黨員幹部的基本情況,所犯錯誤的時間、事實、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錯誤性質。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時,到會黨員需達到應到會正式黨員的半數以上。同時,一般應通知違紀黨員參加。會議首先由黨支部通報對違紀黨員幹部的調查結論及處分意見,聽取本人的檢查或申辯,然後全體黨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允許到會黨員為其申辯;最後由到會正式黨員進行表決,作出處分決定。黨支部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根據處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由基層黨組織寫出呈送審批的請示,連同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事實見面材料、本人檢查、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一並報鎮紀委。鎮紀委審理並提出基本意見後,報鎮黨委研究審議,根據鎮黨委最後審議意見,由鎮紀委下達批復。根據有關規定,情況嚴重的,鎮黨委沒有處分許可權的,交上一級黨委、紀委審議決定。違反國家法律的黨員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五、黨支部應將鎮紀委的批復交違紀黨員幹部一份,同時將處理結果在適當范圍宣布。如違紀黨員幹部對處分不服,提出申訴的,應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與上級黨組織規定不一致之處,以上級黨組織的規定為准。

⑥ 轉業幹部如果違規多佔的住房已上市交易的,怎樣清退

取消交易,退款。

一、在地方已分配了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購買了住房(包括集資建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或享受購房補貼)的軍轉幹部及有關人員,所租住軍隊住房應及時退還軍隊。面積未達標的,退出軍隊住房後,由所在單位按地方房改政策(浙房改字辦[2002]19號)給予住房補貼。不準將軍隊住房轉給父母、子女、夫婦離異一方及其他人員住用,已住用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將住房退給軍隊。
二、在地方已分配了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購買了住房(包括集資建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或享受購房補貼)並且面積已達到本人職級標準的軍轉幹部及有關人員,應將已購買的軍隊住房按規定退還軍隊。退出軍隊住房時,個人支付軍隊的購房款和集資建房款由軍隊按規定予以退還。
三、軍轉幹部及有關人員退出軍隊住房後,軍隊住房管理單位對住房裝修費一般不予補償,水、電、煤氣開戶、增容和有線電視、寬頻網開戶等費用按標准予以補償。
四、現住軍隊公寓區不準出售住房的軍轉幹部及有關人員(不含夫婦一方為現役軍人),本人及其配偶在地方沒有分配公房或按房改政策購買住房(包括集資建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或享受購房補貼)的,由本人現所在單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幫助解決住房。暫時解決不了需借住部隊現住房的,必須簽訂借房協議。
五、對拒不執行規定、不按期清退而繼續佔用軍隊住房的,或弄虛作假、多佔住房隱情不報的,一經查實,除責令其退出軍隊住房外,軍轉幹部及有關人員的所在單位應對其作出嚴肅處理。
六、清理轉業幹部及有關人員軍地兩處住房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軍轉幹部及有關人員的所在單位負責落實。軍隊住房管理單位應主動協調配合,提供有關資料。
七、開展軍轉幹部及有關人員軍地兩處住房清理工作是支持部隊建設、加強和促進軍地黨風廉政建設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清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確保清房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地要將清理情況於今年年底報省委、省政府。

⑦ 誰能提供《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辦法》文件

(一)根據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辦法》(後發[2007]2號)規定,軍隊人員超過面積標准或者兩處以上住軍隊住房,屬於需要調整住用的,調整住用期間,超標准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軍隊人員或者其配偶在駐地已購買房改房、離退休幹部已安置住房或者已領取住房補貼自理住房後仍佔用軍隊住房,屬於應當騰退的,在規定的騰退期限內,按月租金標准計收房租,超過騰退期限仍未騰退的,一年以內,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0元計收,一年之後,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市場租金價格,由住房管理單位參照當地上年度市場價格確定(下同)。
(二)軍隊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之後轉業復員人員,應及時騰退軍隊住房並支取住房補貼。需要暫時住用軍隊住房的,在辦理轉業復員離隊手續後的兩年內,按月租金標准計收房租,第三年以後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10元計收房租。已經解決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補貼後仍住用軍隊住房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三)軍隊建立住房補貼制度以前轉業復員人員以及其他地方人員,在地方已安排住房或者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住房,應當騰退軍隊住房,繼續佔用的,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四)住戶擅自將軍隊住房轉給子女或者出租、出借給他人居住的,住房管理單位應採取措施收回住房。收回前,按當地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計收房租。

⑧ 軍隊幹部個人買房後,產權歸不歸自己能不能轉讓、買賣住房如何管理

您好,國家規定,在房改中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或房改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以繼承。在付清購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原則上即可上市交易。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和軍隊的特殊情況,住房上市交易時,需要徵得原售房單位同意,實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房權。軍隊人員跨城市調動的,也可在軍隊內部申請差價置換住房。對售後住房的管理要區分情況、因地制宜:對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委託地方物業管理公司實施,由住戶代表成立住房(業主)委員會,實施管理監督;對售房區的住房,要與部隊營房管理體制脫鉤,按照物業管理方式實施管理。暫不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可先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向物業管理過渡;對已批准出售的干休所住房,考慮到老幹部的特殊情況,先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向物業管理過渡。

⑨ 違規違法辦理的房產證的怎麼處理

直接注銷。建議辦理真是的房產證。
房產證辦理流程是:
(1)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2)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⑩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怎樣處理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0)幹部違規住房出售後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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