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營改增後售後返租涉及的稅收風險有哪些
營改增後,也適用(涉及)以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購房回租」等經營活動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144號)以及其它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關於納稅環節、計稅依據問題
(一)商鋪銷售環節。開發商銷售商鋪(含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且辦理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的,應以房地產開發商為納稅義務人,以商鋪銷售總金額(含返租協議租金抵扣購房款部分)作為計稅依據,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購買方最終未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的,視同對開發商投資獲得的收益,不作為開發商銷售不動產處理,不徵收營業稅;而應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二)返租賃環節。開發商在銷售商鋪後,再以抵減購房款或其他形式將商鋪租回,購房方實質上發生了商鋪租賃經營行為,開發商方與購房方方(出租人)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標的、支付方式等,應以購房方(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購房方(出租人)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或抵扣購房款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依法徵收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三)再轉租環節。開發商將商鋪返租回後再轉租給他人並取得租金收入(現金或銷售扣點比例),以開發商(轉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按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扣除返租環節實際支付租金或抵扣購房款金額後的余額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依法徵收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納稅義務時間及徵收方式問題
(一)對開發商銷售商鋪,以收到預售購房款、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售房收入憑據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購買方的商鋪租賃行為,其租賃環節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確定,具體明確為:對開發商同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確定了租金具體支付(結算)日期的,實行按期徵收營業稅。《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確定租金具體支付(結算)日期的,實行按次徵收營業稅,支付期不超過一年的,以年內實際支付(結算)的次數分次計算徵收營業稅;超過一年期的,以一年為一次計算徵收營業稅。並以上述征稅期確定適用營業稅起征點政策。
(二)對購買方在商鋪返租環節的有關出租行為應徵收的相關地方稅收,原則上採取「以票控稅」辦法徵收管理。即開發商返租環節向購買方(出租方)支付租金額或抵減購房款時,必須取得購買方提供的相關稅務發票。凡因開發商未按規定取得出租方稅務發票造成相關稅款流失的,在對出租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處10000元以下罰款的同時,對開發商處以未按規定取得發票造成他人末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㈡ 融資性售後回租交稅嗎交什麼稅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因此對於承租方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因此出租方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有關利息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由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則不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四、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三條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因此出租人無需繼續繳納房產稅,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由承租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五、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98﹞15號第四條關於納稅人的確定問題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因此由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則應由土地使用人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且根據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因此應由租賃雙方各自按照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㈢ 售後返租過程中租賃稅由哪一方交呢 是承租方還是房屋所有者
稅肯定要交的,不是他交就是你交,全國都一樣
㈣ 法律規商鋪返租收多少稅什麼稅
商鋪返租雙方均交稅。
商鋪返租是指開發商將一個商業項目分割成眾多個小面積產權商鋪出售給小業主,同時,與小業主簽訂返租合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商鋪由開發商統一經營管理,同時會按約定時間支付給小業主固定的租金。一般年返租回報在4%-12%之間。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返租」涉及兩種不同的應稅行為,即開發商銷售商品房行為和買方業主的出租行為,買賣雙方均應按照規定分別繳納稅款。
㈤ 商鋪有返租的契稅如何交
契稅按發票上金額繳納,4%。
返還租金的包租商鋪一般沒有投資價值。價格虛高,以後租不出去的。
上當受騙的太多了。
㈥ 商鋪返租交稅嗎
商鋪返租雙方均繳稅
廣州某房地產公司採取「返租」方式銷售商鋪,以取得的收入抵減「返租」支出後的數額申報納稅。近日,廣州地稅第二稽查局對該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因未按照兩種不同應稅行為分別繳納稅款,被依法查補稅款103萬元。
據稽查部門查證,該公司開發的某樓盤在銷售商鋪時採取「返租」的手段進行促銷。如一商鋪總價是100萬元,某業主購買與商家簽定《利潤分配協議書》,約定在未來3年內將所購買的商鋪交由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和管理,所取得的租賃收入共6萬元全部給房地產開發企業,業主在購買商鋪時只需繳付94萬元給開發商。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則以94萬元的收入計算繳納銷售商鋪的稅款。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返租」涉及兩種不同的應稅行為,即開發商銷售商品房行為和買方業主的出租行為,買賣雙方均應按照規定分別繳納稅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購買合同協定的價格全額100萬元計算「銷售不動產」稅目的營業稅等稅費,「返租」的6萬元不能抵減銷售收入;業主因商鋪「返租」而抵減的6萬元售房款,應作為業主出租商鋪取得的收入,應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房產稅等相關稅費。
廣州地稅提醒商家和消費者:在進行交易時,採取「返租」買賣的雙方均應充分考慮「返租」所涉及的稅收問題,以免因不了解稅法而產生罰款和滯納金。
㈦ 請問,商鋪反租的稅收怎樣算
商鋪返租雙方均交稅。
1.商鋪返租是指開發商將一個商業項目分割成眾多個小面積產權商鋪出售給小業主,同時,與小業主簽訂返租合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商鋪由開發商統一經營管理,同時會按約定時間支付給小業主固定的租金。一般年返租回報在4%-12%之間。
2.根據相關稅法規定,「返租」涉及兩種不同的應稅行為,即開發商銷售商品房行為和買方業主的出租行為,買賣雙方均應按照規定分別繳納稅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購買合同協定的價格全額100萬元計算「銷售不動產」稅目的營業稅等稅費,「返租」的6萬元不能抵減銷售收入;業主因商鋪「返租」而抵減的6萬元售房款,應作為業主出租商鋪取得的收入,應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房產稅等相關稅費。
㈧ 買商鋪返租一千多元,還得扣個人所得稅嗎
購買商鋪返收益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應以財產租賃應納稅所得額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又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商鋪售後返租有償業務,是指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商鋪銷售合同時,同時與購房者簽訂一份財產租賃合同,約定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3年或5年),將商鋪交由開發商統一招租,開發商則依據商鋪購價,支付逐年遞增比率的租金給購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