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售後返租過程中租賃稅由哪一方交呢 是承租方還是房屋所有者
稅肯定要交的,不是他交就是你交,全國都一樣
⑵ 物業公司售後返租,每年支付購房者9%的回報,但對方未開票給我司,現在稅務要求對方補繳4年相關稅費
企業應該按支付購房者9%的回報代扣代繳稅,交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⑶ 返租門面是否要繳房產稅
所謂的售後返租,就是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約定以購房合同的折讓優惠後的價款為成交價,同時與購房者簽訂該房的租賃合同,要求購房者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房屋無償或低價交給開發公司,由開發公司統一經營,經營收益歸開發商。售後返租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而營改增試點有
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水路、航空、管道營業稅改增值稅運輸服務
部分現代服務業[主要是部分生產性服務業]
1、研發和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等)
4、物流輔助服務
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
暫時不包括的行業: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
根據《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的規定,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適用11%的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其他部分服務業適用6%稅率。所以對售後返祖應該是沒對大影響的
⑷ 售後回租的稅務處理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受讓人(出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改變了過去從形式看待售後回租的行為,將資產的出售和租回視為同一項交易,因此,稅務處理上不再分解為出售和租賃兩筆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是相對於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對受讓人(出租方)仍應按相關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基於此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按照以下三種情況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第一,由於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也就是折舊處理上同未發生過售後回租行為一樣,仍同自有資產一樣繼續計提折舊。
第三,對於融資租賃利息部分支出,作為財務費用予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稅法對融入固定資產,採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准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可見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支付稅前扣除政策不同於融資租賃的稅前扣除政策。
⑸ 售後回租業務的會計和稅務如何處理
稅務處理:
(1)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版後回租業權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⑹ 營改增後售後返租涉及的稅收風險有哪些
營改增後,也適用(涉及)以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購房回租」等經營活動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144號)以及其它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關於納稅環節、計稅依據問題
(一)商鋪銷售環節。開發商銷售商鋪(含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且辦理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的,應以房地產開發商為納稅義務人,以商鋪銷售總金額(含返租協議租金抵扣購房款部分)作為計稅依據,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購買方最終未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的,視同對開發商投資獲得的收益,不作為開發商銷售不動產處理,不徵收營業稅;而應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二)返租賃環節。開發商在銷售商鋪後,再以抵減購房款或其他形式將商鋪租回,購房方實質上發生了商鋪租賃經營行為,開發商方與購房方方(出租人)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標的、支付方式等,應以購房方(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購房方(出租人)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或抵扣購房款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依法徵收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三)再轉租環節。開發商將商鋪返租回後再轉租給他人並取得租金收入(現金或銷售扣點比例),以開發商(轉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按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扣除返租環節實際支付租金或抵扣購房款金額後的余額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依法徵收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納稅義務時間及徵收方式問題
(一)對開發商銷售商鋪,以收到預售購房款、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售房收入憑據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購買方的商鋪租賃行為,其租賃環節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確定,具體明確為:對開發商同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確定了租金具體支付(結算)日期的,實行按期徵收營業稅。《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確定租金具體支付(結算)日期的,實行按次徵收營業稅,支付期不超過一年的,以年內實際支付(結算)的次數分次計算徵收營業稅;超過一年期的,以一年為一次計算徵收營業稅。並以上述征稅期確定適用營業稅起征點政策。
(二)對購買方在商鋪返租環節的有關出租行為應徵收的相關地方稅收,原則上採取「以票控稅」辦法徵收管理。即開發商返租環節向購買方(出租方)支付租金額或抵減購房款時,必須取得購買方提供的相關稅務發票。凡因開發商未按規定取得出租方稅務發票造成相關稅款流失的,在對出租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處10000元以下罰款的同時,對開發商處以未按規定取得發票造成他人末繳或少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⑺ 售後回租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基於此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按照以下三種情況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第一,由於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也就是折舊處理上同未發生過售後回租行為一樣,仍同自有資產一樣繼續計提折舊。
第三,對於融資租賃利息部分支出,作為財務費用予以扣除。 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為優秀的財會人。
⑻ 售後回租如何交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內〔2009〕128號)第三條的規定,融容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因此,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由承租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⑼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請問,如果承租方如果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僅僅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從融資租賃公司取得款項後沒有向其開具銷售發票,該承租方上述業務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 回復意見: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因此,售後回租協議不是判定實質是否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唯一條件,只有具備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可以按照規定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另外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所以也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國家稅務總局20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