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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銷售後沒收款怎麼認定

發布時間:2021-11-29 08:41:39

⑴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行為,實施非法經營行為怎樣處罰

您好,
一、如何認定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非法經營行為主要包括: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所謂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是指國家為了保證國民經濟或其他限制民間自由買賣的社會秩序的穩定而由國家專營部門專營、專賣的或其他限制民間自由買賣的物資。主要包括:國家限制或禁止自由買賣的物資,金銀及其物品,軍工產品,火葯產品,天然金剛石,麻醉葯品,卷煙等。但非法經營罪不包括刑法已列為特定犯罪對象的物資,例如槍支、彈葯、鴉片等。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或者批准文件的行為。所謂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對於依法須憑許可證進出口的貨物,按照國家的審批許可權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由外貿主管部門向進口人或出口人頒發的許可證明。所謂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對於進出口商品的原產地、來源處或出處加以確認的證明。以上文件均不得自由買賣的,因此,凡以此為標的進行買賣的行為均為非法行為。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即除前兩項行為及本節內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外的所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非法傳銷等。
二、實施非法經營行為怎樣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行為人實施非法經營行為只是為了追究經濟利益,沒有危害社會的目的,但是實施非法經營行為達到犯罪標準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與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不同,在經濟犯罪中,五年有期徒刑已經是非常嚴厲的處罰了。而且還存在加重情節,最高可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

⑵ 非法經營罪買入未賣出是否能認定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經營行為包括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多種表現形式,只要實施了其中一個環節就是經營行為。即只要實施了生產或者流通環節的任一活動,即構成本罪,尚未銷售部分同樣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但未銷售部分也完全可以作為酌情減少刑罰量的考慮。

⑶ 怎麼認定非法經營中的「違法所得」

怎麼認定非法經營中的「違法所得」?
一、問題由來
王某於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義,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辦公室,並聘請多人為業務員,在沒有營業執照及證券業執業許可的情況下,在電視股評節目進行廣告宣傳吸收客戶,由業務員以打電話方式與客戶達成口頭協議,非法向客戶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戶收取服務費。截至同年5月案發,共收取客戶服務費10萬元。在辦案過程中,對於該案中的違法所得應如何認定,出現意見分歧。據此,有關部門就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認定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徵求意見。

二、主要爭議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案中收取的10萬元服務費只是銷售股票信息咨詢服務的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應當為其扣減經營場所租金、廣告費等經營成本後所獲得的利潤。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中收取的10萬元服務費就是違法所得數額,不應扣減為了犯罪繼續進行而支出的經營成本。主要理由是:
1、刑法中的「違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和物品。在具體認定違法所得數額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一是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據司法解釋予以認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二是立法、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對違法所得作廣義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為獲得數額,而是包含經營成本在內的所有違法所得數額。
2、立法、司法解釋未對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中的「違法所得」作限制性規定,因此,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收取的服務費應當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而且,如果要求扣減經營成本,不僅難以調查取證和正確計算違法所得的具俸數額,也影響辦案效率,不利於及時有效地懲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
三、研究意見及其理由
經認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同意第一種意見,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的「違法所得」,是指獲利數額,即以行為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經營數額),扣除其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合理支出部分後剩餘的數額。主要理由如下:
1、對非法經營罪中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我國司法、行政機關主張「獲利說」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也規定,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
而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當然,盡管我國適用「獲利說」原則,但同時也有例外,即對一些社會危害大或違法成本難以計算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其銷售收入為違法所得。但是,這種例外,應當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而不是如第二種意見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限制,就應當將全部銷售收入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
2、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是在不同意義上使用「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這兩個概念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也對這兩個概念作了區別,明確規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如將「違法所得數額」混同於「非法經營數額」,勢必會引發認識混亂,並影響對相關案件的正確處理。尤其是在規定對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中「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作了明確區分的情況下,仍以「如果要求扣減經營成本,不僅難以調查取證和正確計算違法所得的具體數額,也影響辦案效率,不利於及時有效地懲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為由,將非法經營數額認定為違法所得數額,顯然是不當的。

⑷ 法院判決非法經營這個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一、判斷非法經營的法律依據
(一)非法經營的非法性必須是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非法經營的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這個「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非法經營罪違反的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於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限制買賣物品的規定,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許可、批準的規定,所以不是指違反一般的關於經營的法規。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范圍本身並不是非法經營,只有當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是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時,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行為。例如,營業執照中沒有經營煙草的內容,但是如果超出范圍經營了煙草,因為煙草屬於專營物品,因而這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為。但是如果超出范圍經營的不是需要經過行政許可或者審批以及專營專賣或者限制性買賣的物品,則不屬於非法經營行為。
(二)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明文規定認定。
根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的基本原則,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關於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應當受到「禁止適用事後法」原則的限制,否則,非法經營罪的范圍將會被隨意擴大。
(三)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文規定的兩種犯罪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葯、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非法經營罪如何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⑸ 非法經營未遂怎麼判定

只要實施了生產或者流通環節的任一活動,即構成本罪,尚未銷售部分同樣應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討論非法經營罪的未遂問題,主要意義在於當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時,選擇何檔法定刑予以適用。如果認為非法經營罪存在未遂,則要先區分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各自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另一部分金額則作為酌情增加的刑罰量;如果認為非法經營罪不存在未遂,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相加即可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

⑹ 怎樣認定非法經營罪未遂

您好,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煙草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實踐中,有的行為人非法經營卷煙尚在收購、儲存或運輸階段,無法通過計算其獲利數額把握是否入罪以及達到何種法定刑幅度,也有的行為人多次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已經銷售金額和尚未銷售貨值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如何確定行為總體的經營數額以正確量刑。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需要我們釐清非法經營罪是否存在未遂,對於該問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存在未遂,以實際銷售作為既遂標准。理由是,收購、儲存、運輸、包裝、批發、零售等一系列經營活動的核心行為和最終落腳點都是出售行為,不加以區分則無法體現非法經營行為以謀利為目的的主觀特徵。從客觀方面看,同樣是實施了收購、儲存、運輸、包裝等經營行為的,對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煙草專賣制度所產生的危害,尚未出售的,相較於已將其謀利目的實現的銷售行為,顯然要小得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也應以實際銷售作為非法經營罪的既遂標准。
第二種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實施了生產或者流通環節的任一活動,即構成本罪。理由是衡量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既遂,應從非法經營犯罪構成角度出發,而經營行為是復合行為,包括生產環節以及流通環節的收購、儲存、運輸、包裝、批發、零售等一系列活動,只要實施了任一經營活動即構成本罪。盡管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謀利目的的特徵,但是否實際銷售並不影響本罪的犯罪構成,而未銷售部分也完全可以作為酌情減少刑罰量的考慮,不需要人為地擴大解釋法律,參照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相關規定。

⑺ 非法經營涉案金額和銷售金額對不上能被起訴嗎

能被起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經營金額是指除正常經營范圍外的經營金額,而銷售金額是指全部銷售金額,包括正常經營金額和非法經營金額,因此不同也是正常的

⑻ 非法經營者進貨價值較大但未查實是否銷售的能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

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已獲得《道路運輸證》車輛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車輛。主要包括:
1.擅自改變車輛類型或用途。指擅自將客車改為貨車、貨車改為客車、普通貨車改為專用貨車、專用貨車改為普通貨車、卧鋪客車改為座位客車、座位客車改為卧鋪客車。
2.擅自改變車輛顏色。指擅自將駕駛室和車身改為與原來車輛不同的外觀顏色。
3.擅自改變車輛主要總成部件。指擅自更換與原車型不一致的發動機、變速箱、前橋、後橋或車架;擅自更換車輛車身或者罐車罐體;擅自改變車輛懸架形式(空氣懸架、復合懸架、鋼板彈簧式懸架等懸架形式之間的改變)
對於小型、微型道路客運車輛加裝前後防撞裝置,道路貨運車輛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道路運輸車輛加裝車內裝飾等,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可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自行決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法改裝道路運輸車輛。
4.擅自改變車輛外廓尺寸和承載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寬、加長、拆除貨廂欄板或者增加車輛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減少輪胎數量;擅自增加或減少車軸數量;擅自增加客車座位或卧鋪鋪位。

不知你所說的欄桿是什麼情形的,你可以對照以上情況判斷自己的車輛是否是改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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