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理解營改增後的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相關政策
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並未規定如何不含本金,是否須要憑據。
而36號文將融資性售後回租納入 「貸款服務」征稅,適用稅率為6%,徵收率為3%,目前對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無任何稅收優惠規定,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稅負差距較大,很可能增加一般納稅人稅負。
筆者的建議: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其銷售額不含本金雖不是扣除,仍須借鑒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扣除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的合法有效憑證,希望盡快明確這一點;不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與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相比,同樣的業務實質,只是標的物不同,稅收政策差異竟如此之大,應盡快出台類似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超稅負返還的過渡優惠規定,以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有效發揮稅收的中性原則。
B. 怎樣理解售後回租
售後租回是一種集銷售和融資為一體的特殊形式,是企業籌集資金的新型方法,通常指企業將現有的資產出售給其他企業後,又隨即租回的融資方式,它是常用的籌資方式之一。在售後租回交易中,承租人與出租人都具有雙重身份,進行雙重交易,形成資產價值和使用價值的離散現象
C. 請問稅法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怎麼理解
比如A公司有一條船,他想再買其他船擴大業務范圍,但沒有資金版。這時,他將船賣給權B租賃公司,然後再相B公司把這條船租回來,這樣租賃公司付船價給A公司,A公司分期付租金(含船價分攤到各期的價格+利息)給B公司,這樣A公司拿到了資金,B公司賺取了利息。
但是實際上船舶的使用權沒有轉移,只是所有權發生了暫時的轉移(租期內轉移給B公司,租期滿後再轉會給A公司),類似於向銀行抵押貸款的方式,而不是貨物的實質交易,貨物並沒有因為買賣而產生增值,所增加的只是利息(利息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疇)因此不征增值稅。
融資租賃業務本身是按照租金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即對利息部分征稅),所以對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再重復徵收營業稅了。
希望我的答案能對你有幫助
D. 怎麼區分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公司常見的兩種經營模式:直租和售後回租。
E. 怎麼區分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
你首先應該區分融來資租賃還是經源營租賃,參見《合同法》與《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
經營性租賃一般少見售後回租的業務模式。
根據以上參考文獻首先易於確認的是所有權是否轉移,其次是租金現值與設備公允價值的對比。
在確認融資租賃業務的前提下根據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轉移路徑來確認是否是售後回租業務。
總結:
1.經營租賃不涉及到租賃物件所有權的交割;一般僅簽署設備租賃合同。
2.售後回租一定是銷售商先將租賃物件所有權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再轉移給出租人(融資公司);因此一般涉及的合同包括:設備購買合同,售後回租合同,設備轉讓合同。
最後,綜上最容易辨別的方法就是查看相關合同結構,確認所有權的交割。從而來判斷租賃屬性。
F. 怎樣理解橙子汽車的售後回租模式
橙子汽車的,可以這樣理解:假如張三急需一筆資金作為日常生活開支,於是找到了一家融資租賃公司A公司,約定以50萬的價格將張三所有的賓士牌轎車賣給A公司,並簽署《融資租賃合同》
G. 參加美國cpa考試時應怎麼回答怎樣理解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租賃業務,是指賣主(即承租人)將一項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買主(即出租人)租回。在售後回租方式下,賣主同時是承租人,買主同時是出租人。通過售後回租交易,資產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對資產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的前提下,將固定資產轉化為貨幣資本,在出售時可取得全部價款的現金,而租金則是分期支付的,從而獲得了所需的資金;而資產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過售後回租交易,找了一個風險小、回報有保障的投資機會。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資產的售價和租金是相互關聯的,是以一攬子方式談判的,是一並計算的,因此資產的出售和租回實質是同一筆業務。
按照會計准則的規定,對於售後回租交易,無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均應將售後回租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對於出租人來講,售後回租交易(無論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的售後回租交易)同其他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沒有什麼區別。而對於承租人來講,由於其既是資產的承租人同時又是資產的出售者,因此,售後回租交易同其他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有所不同。因此,會計准則對售後回租交易的規定實際上是從承租人(即賣主)的角度做出的。為了真實、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經營業績,並且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售後回租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損益均應在以後各受益期採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而不是確認為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