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銷售後又回購的商品會計上怎麼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一一收入》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在售後回購交易方式下,對於銷售方而言,其交易行為屬於融資性質。由於銷售與回購是以一攬子方式通過簽訂回購協議進行的,因此可以將銷售與回購看做是一筆交易。回購價與銷售價的差額本質上屬於融資費用,支村的回購價格應視同償還借款,因此銷售方銷售商品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將其作為回購價的調整計入其他應付款,並在回購期限內平均攤銷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和其他應付款,在回購商品最終對外銷售時確認一次收入。
【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納稅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該商品成本為80萬,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9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由於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原則上,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接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0
應交稅費一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同時結轉成本:
借:發出商品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並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本例中由於回購期間為5個月,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採用直線法計提利息費用。
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其他應付款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萬元,增值稅額18.7萬元。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其他應付款 20000
借:庫存商品 800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應付款 1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 1287000
Ⅱ 銷售後又回購的商品會計上怎麼處理
視情況而定,可以記為負債、財務費用或者購進商品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Ⅲ 售後回購銷售如何作計稅處理
咨詢熱來線ZI XUN RE XIAN
您好,2010年5月1日,我源公司與紅星汽貿公司簽訂協議,向紅星公司銷售一批汽車零件。協議規定,我公司應在2010年10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請問,這種售後回購銷售作如何計稅處理?
專業解答
售後回購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中的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Ⅳ 售後回購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
售後抄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襲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通常情況下,以固定價格回購的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企業不應確認收入;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其他應付款回收價格大於出售價的按差額在回購期間計提利息份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回購時借: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其他應付款 財務費用-倒減差額 貸:銀行存款
Ⅳ 固定資產售後回購融資交易怎麼做賬務處理
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
1、通常情況下,以固定價格回購的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2、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3、其他應付款回收價格大於出售價的按差額在回購期間計提利息份費用,計入財務費用,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4、回購時,會計分錄:
借: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其他應付款 財務費用-倒減差額
貸:銀行存款
(5)售後回購購買方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售後租回交易與售後回購交易資產所有權的最終歸屬不同
售後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購買方進行談判時,就可認定為是一項融資租賃或者是一項經營租賃,如果是一項融資租賃,那麼這種交易實際上轉移了買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與該項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所有權最終很有可能轉移,資產將歸出售方所有。
而如果該交易被認定為經營租賃,那麼資產的所有權就不會發生轉移,仍歸買主(即出租人)。售後回購交易在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即同意日後重新買回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終所有權不會轉移,仍歸出售方。
Ⅵ 售後回購怎麼做會計處理
你好,會計老鄭·一點通網校 回答這個問題:
以例進行闡述
2009年1月日,一般納稅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該商品成本為80萬,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9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由於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原則上,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接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0
應交稅費一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同時結轉成本:
借:發出商品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並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本例中由於回購期間為5個月,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採用直線法計提利息費用。
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其他應付款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萬元,增值稅額18.7萬元。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其他應付款 20000
借:庫存商品 800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應付款 1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 1287000
Ⅶ 售後回購中購買方的會計處理:對方公司是售後回購方,我們是提供資金的一方,我們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哥們,俺水平有限,翻遍了注會教材、上網網路了N遍也沒找到,只能結合本人理解,參考售後回購銷售商品方的會計處理。僅供參考,不過我覺得應該差不多,希望你能找到更完美的答案!
下面給你舉個例子:2011年5月1日,甲公司向你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7萬元。該批商品成本為80萬元,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協議約定,甲公司應於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元(不含稅價)。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下面分步給你寫出會計分錄:
1、5月1日購進商品時的分錄(取得甲公司的增值稅發票);
借:其他應收款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貸:銀行存款 117
2、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計提利息收入, 回購期5個月,每月計提10/5=2萬元
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2
貸:其他應收款 2
3、9月30日甲公司購回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商品價格為110萬元,增值稅為18.7萬元,款項已經支付。
借: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2
貸:其他應收款 2
借:銀行存款 128.7
貸:其他應收款 1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
Ⅷ 售後回購怎麼做會計處理
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版購回的銷售方權式。通常情況下售後回購屬於融資交易,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
發出商品時:
①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其他應付款(差額)。
②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購回商品時:
①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②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Ⅸ 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賬務處理,這里邊是怎麼回事呢,什麼情況下用到售後回購。
售後來回購,是指銷源貨方在售出商品後,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又將其售出的商品購買回來的一種交易方式。《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稅收上將售後回購分解為銷售和購買兩項行為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准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號)就視同銷售收入的審核中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是否分解為銷售、購入處理。
Ⅹ 售後回購賬務如何處理
售後回購抄,是襲指銷貨方在售出商品後,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又將其售出的商品購買回來的一種交易方式。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因售後回購,商品的所有權未轉移之前,根據征稅原理,為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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