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女方陪嫁傢具應該由誰一方來搬
《詩經》已有記載「以爾車來以我賄遷」
「嫁妝」,即娘家嫁女兒時送的財物,又版稱「妝奩」、「奩具權」、「嫁資」。從史料來看,陪送嫁妝的風俗,至遲在春秋時期已出現。《左傳·哀公十一年》記載,「轅頗為司徒,賦封田以嫁公女」。當時,魯國大夫轅頗擔任相當於今國家土地資源部部長的司徒一職,對封邑內的土地徵收賦稅,用來作為魯哀公女兒的嫁資。
那時不只諸侯嫁女有嫁妝,民間也已普及。中國最早的一部詩歌總集《詩經·國風》中,有一首反映衛風的詩歌《氓》,裡面便提到了衛國女子出嫁時的情形:「以爾車來,以我賄遷。」這是女子對其未婚夫說的,大概意思是,你駕著馬車快來吧,我帶著嫁妝嫁到你家去。
所以,嫁妝一般都是由女方帶過去。
至於現代生活當中,這個沒有說一定要誰去搬,小兩口協商下,兩家親家協商下,誰方便,誰有空就做下就行了,沒有必要那麼在意一定要誰去搬。
⑵ 離婚時,男方把女方的嫁妝傢具,家電都賣了怎麼辦
結婚時,女方的父母出於對女兒的疼愛,陪送了大量的物品和財物,可能包括金銀首飾、傢具、家電、現金、汽車,甚至還有房產等。對於這部分財物,若需要登記的且仍登記在女方名下的,離婚時能不能分割?若能分,怎麼分割。這需要根據結婚登記的時間與女方父母陪嫁時間的先後進行判斷,若陪嫁在結婚登記之前,一般是女方父母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無權分割。反之,則需要依據具體財產而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規定如果在結婚之後,女方父母出資為女兒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女兒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除非女方父母明確表示該不動產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才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如果在結婚之後,女方父母陪送的傢具家電等動產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給自己子女的,則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動產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並且在平均分割原則下,適當照顧女方。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嫁妝並用於雙方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轉移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你們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掉了。
⑶ 離婚時,嫁妝怎麼分
在婚前,女方父母所陪送的物品和財物,通常被視為對女兒個人的贈與。若這些財物登記在女方名下且是在結婚登記前,這些財物一般被認為是女方父母對其女兒的個人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後,女方父母為女兒購買的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一般視作對女方的個人贈與,除非女方父母明確表示該不動產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麼該不動產才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對於結婚登記之後,女方父母陪送的傢具家電等動產,如果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給自己的子女,則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這些動產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在分割時,通常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則,但會適當照顧女方,以體現其在婚姻中的付出和貢獻。
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嫁妝,並被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實際上已經轉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雙方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掉。這意味著,即便這些物品原本是女方個人財產,但若其已用於共同生活,那麼在離婚時,這些物品的分割可能會更加復雜,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因此,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特別是涉及女方陪嫁的問題,必須仔細審查財產的具體情況和來源,以確保公正合理的分割。夫妻雙方應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明確財產歸屬,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值得注意的是,具體分割方式還需依據當地法律和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准確的法律指導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