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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門家居招聘

發布時間:2023-02-03 13: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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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的整體性利益,而《民法典》第812 條和第426 條構成買受人主張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對於第三項損害賠償請求,即在機動車升降機因結構或生產瑕疵而長時間不能被使用時,是否存在侵害機動車修理廠已成立且在運行的營業權? 在聯邦最高法院看來,盡管已成立且在運行中的營業權已經通過判例的形式被納入到《民法典》第823 條第1 款和與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以及所有權有平等地位的「其他權利」的范疇,並且產品缺陷原則上也可以引起對該權利的侵害。但是,適用該規則必須滿足整體性利益被侵害的事實構成,若僅是對企業構成部分的侵害,如侵害的是屬於企業的某個人、車輛、機器的某個零件、或是本案爭議的特定設備等,盡管在企業看來這確實很重要,然而它也不構成對該款意義上的已成立且在運行之營業權的侵害。
對此,德國學理上有觀點明確指出,繼發性損害場合畢竟不是買受人的其他人身、財產法益受損,並不屬於瑕疵結果損害范疇,而是買賣標的物本身因瑕疵遭受的損害,仍屬於瑕疵損害范疇。只不過法院基於特殊的司法政策和利益權衡,以避開買賣合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短期時效、生產者不是直接合同當事人等對受害人充分救濟不利之因素,從而將之認定受《民法典》第823 條第1 款所有權侵害涵攝的范疇並為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濟。它只是一種特例、是產品侵權責任保護領域的一種延伸。因此,當存在著其他可供考慮的、能為受害人之利益充分救濟提供解決方案的規范機制時,基於法之安全性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利益權衡規則,於此即不再適用《民法典》第823 條第1 款的所有權侵害規則。
( 四) 小結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繼發性損害場合為區分等值利益與整體性利益而先後發展出來的功能限定標准與物質平等標准,以及在個案中具體適用這些界定標准時通過再權衡的審慎態度表明,即使法典規定已經不敷使用,但在立法層面未發生根本改變之前,基於法的安定性以及法本身的權威考量,仍需在既存法的框架內通過法律解釋途徑來探討滿足急速發展之社會生活需求的方案,並且這種思路確實在通過立法程序變革制定法不合時宜的規定之前有助於相關事實的法律涵攝,能夠為現代法治國家所承諾的給予具體人在法律上的充分實現以堅實的制度保障。
德國學理中的主要爭議及實踐應對當然在繼發性損害類型中通過功能限定標准以及物質平等標准等實現精準地區分適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的等值利益和適用侵權責任制度救濟的整體性利益,並不現實。由於這種不精準性所導致的困境也引致了德國學理對相應司法實踐的諸多詰難。
( 一) 理論爭議
1.對於在德國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來的繼發性損害是否屬於《民法典》第823 條第1 款規定的所有權侵害,德國學理上存在較大爭議:1. 肯定論。持此立場的學者認為,聯邦最高法院通過法律解釋實現法之續造的方式擴展《民法典》第823 條第1 款中所有權侵害的類型並發展出的相應具體適用標准,確實解決了制定法規則涵攝能力不足所導致的受害人救濟不力問題,並且在民法教義學中也存在正當性與合法性基礎。在他們看來,法律規則的確定性、可預見性並不意味著固執僵化而置現實生活與人之正當需求於不顧,其毋寧是要在堅持規則的確定性的基礎上通過法律解釋將法所追求的抽象目的與價值具體化,並以此回應並在條件具備時滿足時代背景變化所導致的具體人的現實需求。
2. 否定論。完全拒絕適用侵權法救濟此類損害的學者認為,當涉及合同對象本身時,應完全拒絕適用侵權責任。在其看來,於此場合僅存在著應受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保護的等值利益,受侵權責任制度保護的整體性利益並不在《民法典》原第477 條的涵攝范疇,司法實踐於此不應違背制定法之義旨而進行法之續造。
3. 折衷論。持此立場的學者認為,應當依據不同觀點,在侵權意義重大的繼發性損害和僅僅依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處理的等值性侵擾之間作出區分,並建議分別處理。下述觀點尤其被廣泛承認,即生產者僅在違反其應承擔的一般交往安全義務時才承擔侵權責任,而該交往安全義務的前提是: 產品不僅使其自身的完整性,而且使第三者的生命、身體及所有權受到威脅,或者由於存在安全性瑕疵的產品或多或少的使自身被嚴重損壞或損毀。
4. 修正的肯定論。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違反指示義務造成繼發性損害的責任承擔基礎是,侵害行為不是進入流通領域的存有部分瑕疵的物,而是對物之瑕疵及與此相聯系的自我摧毀的危險疏於說明。因此,該觀點本質上支持聯邦最高法院將繼發性損害納入絕對權侵害的涵攝范疇。整體來看,德國司法實踐中被納入《民法典》第823 條第1 款所有權侵害范疇的繼發性損害類型,本質上是聯邦最高法院為克服《民法典》原477 條等對買賣物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期限規定過短而發展出來的。盡管學理上對此司法實踐的法之續造尚存爭議,但其事實上確實有助於緩解因制定法不足所導致的受害人救濟不力的現實尷尬。
( 二) 實踐應對
一方面,在立法實踐層面,自2002 年德國《債法現代化法》生效之後,聯邦最高法院據以創制繼發性損害所有權侵害類型的現實基礎即不復存在了。因為《民法典》第438 條第1 款第3 項以及第634a 條第1 款第1 項分別將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保證履行期限延長至兩年,這較之於之前《民法典》原477 條規定的六個月和一年而言有了顯著的改變。但這是不是意味著該所有權侵害類型在司法實踐中即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呢? 當然不是。事實上,在債法現代化以後,由於買賣合同規則和承攬合同規則的趨同,使得承攬合同當中,特別是因存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建築物當中的瑕疵結果損害,使繼發性損害類型甚至有可能發揮更重要的意義。因此在德國學者看來,債法改革所確立的規則對於於此存在的合同與侵權規則間的競合問題,較之於1900 年德國民法典並未有太多改變。
另一方面,從聯邦最高法院的實踐態度來看,迄今為止其並未放棄將繼發性損害類型視為《民法典》第823 條第1 款所有權侵害類型而納入其涵攝范疇的基本立場。當然,對德國當前的司法實踐而言,在存在瑕疵擔保責任時,只有當損害與物之無價值部分沒有互相重疊時,並且該無價值部分因物的瑕疵而從一開始即內附於該物時,才存在著侵權法的適用餘地,否則只能適用合同法解決。對此,德國學理上也有持贊同意見者。
五、德國經驗之於中國的啟示
( 一) 我國解決相關糾紛的基本思路與疑問
1. 合同法與侵權法的適用界限
在我國,對於買賣標的物因自始存在的瑕疵而在交付之後全部毀損或無價值時,買受人得依何種請求權基礎主張法律救濟,法律實踐與相應的理論學說在合同法領域似乎並無太大分歧:一方面,盡管我國學理上對違約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的規范關系存在不同觀點,例如,依法定責任說,瑕疵擔保責任在立法政策、立法目的、責任成立的要件、行使的前提與損害賠償的范圍等方面都區別於違約責任,但鑒於《合同法》第111 條規定的責任形式,該說認為我國法律實踐實際上將瑕疵擔保責任統合在了違約責任體系當中; 而依據債務不履行說,由於《合同法》原則上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瑕疵擔保責任實質上就是違約責任的一種類型,同時由於瑕疵擔保責任又存在一些有別於違約責任的地方,因此它實質上表現為一種特別的違約責任類型。但不管是法定責任說的瑕疵擔保責任優先適用觀點,還是債務不履行說的瑕疵擔保責任與違約責任選擇適用觀點,實質上都是以《合同法》第111 條確立的責任形式作為爭論的核心。而依據《合同法》第111 條規定,受害人有權向責任人主張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請求權; 另外在買賣合同或加工承攬合同當中,權利人還可以向責任人主張《合同法》第112 條與第113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由於違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以及侵權責任在《民法總則》實施前都適用《民法通則》第135 條等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在法律並無特別規定的情形下,標的物因其自始即存在的瑕疵而在交付之後全部毀損場合,受害人依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違約責任主張合同法上的救濟,與依據侵權責任而主張侵權法上的救濟,在時效限制方面並無實質性差異,並不會存在德國民法典在債法現代化之前存在的給付層面和保護層面上可能出現的評價矛盾。
就此而言,我國《合同法》第111 條至第113 條所確立的責任救濟方案以及與之相關的訴訟時效期間,大致涵括了德國法通過創制繼發性損害類型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德國司法實踐通過法律解釋途徑將繼發性損害納入《民法典》第823 條第1 款所有權侵害涵攝范疇的基本思路,在我國通過《合同法》即可獲得充分解決,原則上無需再回溯至《侵權法》中的一般性條款而尋求相關問題解決的基礎。
2. 侵權法體系內部的緊張與問題
前述原則並不完全排除例外情形下,因標的物自始即存在之瑕疵而在其交付後致物自身全部滅失情形下的受害人有權主張侵權法上的救濟。特別是考慮到《侵權責任法》第41 條與《產品質量法》第41 條第1 款之間的規范適用關系,仍有必要審慎對待德國司法實踐處理繼發性損害時所取得的經驗。
《侵權責任法》第41 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與《產品質量法》第41 條第1 款的規定存在顯著差異,因為後者明確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很顯然,《產品質量法》僅指向受害人整體性利益的保護而並不包括標的物瑕疵在交付之後導致物本身毀損滅失時的等值利益,而《侵權責任法》第41 條在文義上並不明確,其是否不限於瑕疵標的物交付之後受害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整體性利益,而涵蓋了受合同法保護的等值利益,於此並無定論[。與此相關的司法實踐與法學理論,在《侵權責任法》出台前後,表現出了較大的分歧: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前,部分司法實踐與學說理論認為,應當承認受害人在缺陷產品交付後因自始即存在的瑕疵導致物本身毀損滅失場合所遭受的損害屬於侵權法調整的范疇,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持反對立場的司法實踐與學說理論則認為,於此場合應區分瑕疵損害和瑕疵結果損害而分別適用合同法和侵權法進行調整,防止侵權法保護范圍過於寬泛而影響其自身存在的正當性基礎。
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以後,對於該法第41 條是否可以涵攝標的物之瑕疵在交付後導致物本身毀損滅失這一損害情形,學說理論與司法實踐中的分歧並未實質性地得到消弭。由此導致司法實踐在法律適用時的嚴重分歧: 贊成學理中肯定觀點的法院在判決中一般認為,《侵權責任法》第41 條並未如《產品質量法》一樣再區分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和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適用規則,受害人有權就標的物之瑕疵導致標的物自身毀損滅失時所遭受的損害主張侵權法上的救濟; 而贊成學理中否定觀點的法院在判決中則認為,《侵權責任法》第41 條並未言明標的物之瑕疵在交付之後導致的損害是否包含瑕疵損害還是僅指向瑕疵結果損害,依據該法第5 條規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適用,在此情形下應適用《產品質量法》第41 條,這意味著,對瑕疵結果損害適用侵權法規則處理,而對瑕疵損害則適用合同法中的瑕疵擔保責任或違約責任規則處理。
因此,盡管我國民法體系內原則上並不存在著如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之前繼發性損害因訴訟時效過短等制定法缺陷而無法獲得充分救濟的尷尬處境,但由於侵權法體系內部規則即《侵權責任法》第41 條與《產品質量法》第41 條第1 款之間存在的緊張關系,導致標的物之瑕疵導致的自身損害,在尋求法律救濟時依然存在理論上界定不清晰以及司法實踐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尷尬。即使贊成適用侵權法涵攝處理繼發性損害的學者已經正確指出,原本屬於瑕疵損害或合同履行利益損害的產品自身損害,適用侵權責任處理僅是基於特殊的司法政策與利益權衡的考量; 但是,對於繼發性損害何以屬於違約責任或瑕疵擔保責任的涵攝范圍而需要通過合同法或侵權法救濟,爭議各方都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論證,並且也未給出清晰界定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調整領域的標准。在此意義上,德國司法實踐在處理繼發性損害時所提出的一系列論證思路與考量標准,對於我國相關問題的理性解決,依然具有借鑒意義。
( 二) 對我國司法實踐的啟示
對於中國的司法實踐而言,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創制繼發性損害類型並創造性的將之納入所有權侵害的范疇當中去,並在條件具備時適用侵權責任制度予以救濟的基本思路,事實上可以分別從宏觀與微觀的視角進行解讀:
1. 微觀視角: 瑕疵擔保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界分及受害人救濟在中國法律實踐當中,即使將瑕疵擔保責任置於違約責任項下並就相關的債權請求權規定統一的二年時效期間,實際上也無法完全解決買賣合同以及加工承攬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交付之標的物自始存在的瑕疵,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效期間經過後致標的物整體滅失時,買受人或委託人所受損失的充分救濟的問題。從損害救濟規則體系的形式邏輯周延角度來講,違約責任制度與侵權責任制度之間並非涇渭分明,非此即彼的關系。事實上,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制度調整的邊緣地帶,經常存在模糊不清的中間區域。正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安全閥案」中所承認的那樣,違約責任項下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制度所保護的等值利益與侵權責任制度所要保護的整體性利益之間,物之瑕疵與所有權侵害之間時常難以確定清晰的界限。因此,在法律技術上未確立清晰區分界限時就斷然拒絕受害人主張的法律救濟請求,事實上就違背了現代法治國家法所堅持的基本價值理念。對於我國司法實踐來講,以受害人充分救濟為出發點,同時兼顧行為人之基本自由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考慮以行為人一般交往安全義務之違反為標准,在具體的案件審理中通過引入侵權責任制度來為那些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效期間經過而無法通過違約責任制度獲得救濟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保護機制。
2. 宏觀視角: 成文法之局限的克服與司法實踐的法之續造
法律規則的確定性、可預見性與向社會生活開放性之間的緊張關系是制定法國家法律實踐無法迴避的一個問題。在立法資源有限且輕易不得通過立法層面的變革來改變已確立之法律規則的前提下,司法實踐層面需通過法律解釋方法的巧妙運用,將那些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通過法律予以涵攝的事實在不改變既有法律規則及其體系的前提下納入其調整范疇。德國司法實踐在面對《民法典》原第477 條規定所導致的現時困境時所展現出來的勇氣與非凡的思辨技藝,實質上正是解決前述緊張關系所必須的。對於中國的司法實踐來講,一方面,必須要堅守已確立之法律規則而不得公然地將之篡改或廢止,守護法之權威應是司法實踐的核心職責之一; 另一方面,對於已確立之法律規則確有不當之處而無法滿足現實需求的,必須在解釋論上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案完成法之續造,由此在維護制定法之安定性以及其基本權威的同時,滿足制定法規則向現實生活開放的要求。中國的司法實踐應充分關注比較法視野下的同時通過法律解釋實現法之續造的經驗,逐漸的習得並嫻熟運用之。
六、結論
法一經制定出來即成為有生命地存在。對於司法實踐而言,需要在尊重既存法律規則的前提下,隨時應現實生活的需要而努力地發掘既存法律體系當中可能存在的解決方案。就此而言,德國司法實踐在解決繼發性損害類型是否適用侵權法涵攝時所堅持的立場以及採取的論證策略與思路,對我國相應司法實踐頗具教益,理應予以適當關注。對我國的司法實踐而言,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時,審慎關注德國司法實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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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由於在中學讀的古典小說稍微多一點,在高中的時候已可以用比較簡單的文言文寫書信,而且所讀的小說大都是繁體字版,上大學後對於認繁體字倒是不覺得困難。後來我對古典文學產生興趣,與中學打下的基礎不無關系。
我七七年考上武漢師范學院(即現在的湖北大學),同年級的同學年齡懸殊比較大,老三屆的同學比較多,知識基礎也比我們年齡較小的同學要厚實。尤其是上大學後不久的摸底考試,我成績不及格,更感到有些自卑。回想起來,自卑並不是一種不良的心理,自傲比自卑更可怕。因為知道自己不足才感到自卑,而知不足然後才會發憤圖強,既求超越自我,也力求超越他人。讀大學時,讀書真有如飢似渴之感,那時並沒有想到今後會走上做學問之路,只覺得成績不如人,上的學校也不是名牌,總想趕上成績比自己好的同學,趕上考入了名牌大學的同學,以擺脫自卑。自己覺得古典文學的基礎稍為好一點,於是把學習的重點放在古典文學方面。
讀大一時,我就開始每天背誦古典文學作品。先是跟著老師,講一課背一課,因為背誦得比較快,就「超前」背誦。教材的作品背誦完了,再背誦其他選本。我採取的是反復記憶法。在弄懂作品文意的基礎上,每天早上背誦一遍,晚飯後散步時再重背一遍,夜晚入睡前再默記一遍,第二天早鍛煉跑步時又默背一遍。一周後,再把本周所背誦的作品全部復習背誦一遍,一個月後又把本月所背誦的內容全部過一遍。這樣,一篇作品一天之內經過三、四次的背誦,一周、一月內又經過復習,就不容易遺忘。
論背誦的功夫,我們這一代青年學者已無法跟老一輩的學者相提並論。雖然現在的電腦可以迅速檢索有關信息資料 ,但並不能代替人的記憶。尤其是從事古典文學研究,大腦中不儲存一些優秀的作品,就很難提高自己的藝術感悟能力和審判判斷能力。創造往往是基於聯想,而聯想又常常源於記憶。要對作家作品有新的發現和創見,僅僅是增強理論的修養是不夠的。要分析評價一篇或一類作品的優劣好壞,總得有另一篇或另一類作品作為直接或潛在的參照。臨時尋找參照的作品,並非不可能,但總不如記憶來得快捷,最關鍵的還是記得多,能夠隨時產生聯想,發現新問題。治學的根本在於解決前人未曾解決或未能很好解決的問題,而解決問題的前提是要善於發現問題。記憶則是發現問題的基礎。
在大學一、二年級,我學習古典文學的重點是在先秦文學。背誦的也主要是《詩經》、《楚辭》、諸子散文和歷史散文。曾經一度對古代漢語產生過興趣,閱讀了一些文字學和音韻學方面的著作,後來覺得還是古典文學更有意思。當時的想法很簡單,即使將來做不成學問,學古典文學,也可以自娛身心。其實,只要有興趣,做任何學問都能自得其樂。這一段時間對先秦文學和古代漢語的重點學習,為我後來從事唐宋文學的研究,打下了較好的文字基礎。
到了大學三年級,我開始學寫論文。當時正逢學術界開展對唐代邊塞詩的討論,於是嘗試寫了一篇論邊塞詩的文章。雖然文章沒能達到發表的水平,但得到了任課老師張國光教授的大力鼓勵和表揚,自信心大增,學習的重點也開始轉移到唐宋文學方面。
我進行學術研究,是從宋南渡詞人張元干開始起步的。我比較習慣於用「比較」的讀書方法,即同時找幾本書來閱讀,看學術界對某一個專題或某一作家作品的研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在閱讀中,發現有關文學史著作和詞集選本對張元乾的生卒年和籍貫說法不同,因此想探討個究竟,看哪一種說法符合實際。讀了張元乾的《蘆川歸來集》後,發現張元干文集有明確記年的作品中已明確提到自己的年歲,生年並不難確定。於是想進一步弄清張元乾的生平事跡。本來早在六十年代,曹濟平先生已寫了一篇有關張元干生卒年的考證文章,而我讀書的時候,還不知道怎樣去查找論文,只知道在圖書館里找書讀。不過對我自己來說,當時的「無知」倒引發了我深入研究張元乾的興趣,不然知道有人已解決了問題,自己可能不會再動腦筋了。在弄清張元干生年的基礎上,寫出了一篇《張元干生平事跡考辨》,作為本科畢業論文。文章雖然弄清了張元干生平中的一些問題,但還有不少疑點未能解決;而文章所依據的材料主要是張元干本人的作品和常見的史書。閱讀的書十分有限,有些問題自然無法解決。
大學畢業後留校任教,繼續收集有關張元乾的材料。三年後,考取了本校曾昭岷教授的碩士研究生。曾師既長於古典詩詞的創作,也長於鑒賞分析,對於文字學考古學和版本校勘,都有很深的造詣,對唐五代溫、韋、馮詞用力更深,於是我確定以唐宋詞作為主攻方向,而以張元干為突破口。在曾師的指導下,我廣泛閱讀了與張元干同時的數十家的詩文別集和大量史書,發現了許多前人未曾注意的材料,從而寫出了碩士學位論文《張元干年譜》,並積累了一些與張元干同時的南渡詞人的史料。

1986年12月,我隨曾師昭岷先生參加了在上海召開的第二次全國詞學討論會,提交了一篇《王以寧其人及其詞》的大會論文,由於王以寧其人其詞,很少有人提及,他的生平事跡更鮮為人知,因此這篇論文得到了施蟄存先生的首懇,發表在他主編的《詞學》第四輯上。這對於我這位初出茅蘆的青年求學者來說,是一個極大的鼓勵。在這次討論會上,又獲知詞學大師唐圭璋先生將招第二屆博士研究生,曾昭岷師決定讓我提前一年碩士畢業,去報考唐先生的博士。如果說考取博士後,是我求學之路的一根本性的轉折,那麼曾師讓我提前一年畢業,則是關鍵,使我把握住了人生難得的一次機遇,而上海的詞學會又是一個重要契機。
報考博士之前,我已經確定將做學問作為實現自我人生價值的主要方式,把追求學問的高境界和高品位作為人生的奮斗目標。而讀碩士期間,雖然在資料文獻方面打下了一定的基礎,但思維方式總擺脫不了原有的框框,於是想考取博士繼續深造,以超越自我。
經過一番努力,終於如願以償,考入唐師圭璋先生門下攻博,從此眼界大開。
在讀書方法上,唐師指導我要注意縱橫讀書,他舉例說:「你研究張元干,不但要讀與張元干同時諸家的文集,還要讀張元干前後作家的文集。」由此我領悟到,要真正透切研究一個作家,既要熟悉與他同時的作家群,還要了解他之前和以後的作家群,或者說,要研究一個作家,必須了解一群作家甚至一代和幾代作家。這工作量雖然比較大,但只有這樣,作家作品的源流演變、藝術個性和貢獻地位才能真正弄清楚。研究文學,又不能光是看文學,史部、子部群書也得有所涉獵,這樣才能充分掌握研究文學所需要的資料。於是我又比較集中地讀了一些張元干身後一批作家的文集和史部、子部書集,又獲得了一些新的史料,對《張元干年譜》進行了修訂,並經唐師的推薦,1989年由南京出版社正式出版。
我原來在文獻考據方面花的功夫稍微多一些,而思辨能力和理論分析比較差,常為此而苦惱。曾想今後就只從事文獻資料的考據與整理。唐師知道我的想法後,鼓勵我說,「你們年青人,不能揚長避短,而要揚長補短。既然知道自己的不足,就應設法彌補這一不足。」為了提高自己的理論思辨能力,我曾認真地閱讀了一些西方的哲學原著。而讀馬克思的《德意志意識形態》和《1844年政治經濟學手稿》收獲更大。讀《手稿》時,我有時半天時間只讀完其中的一兩頁,仔細琢磨原著的論證思路和論證方法,力圖理解和把握其一個問題是從哪些角度和哪些層次進行分析。這本書啃完後,自己的思辨能力也不知不覺地大有提高。從此,也激發起我對哲學的興趣,每當文思枯竭時,讀一讀哲學著作,總能找到一個新的突破口或新的思路。所以我深深地體會到哲學是使人聰明、給人智慧、給人思想的學問。
除得益於唐師的具體指導外,我也比較注意廣泛吸取校內外其他學者、先生的治學方法。比如,本校吳調公先生給碩士研究生講授的古代文論課,我也主動選修了。課中他也談到「比較讀書法」,並讓我們比較閱讀西方現代文學理論名著韋勒克、沃倫的《文學理論》和我國古典文學理論名著《文心雕龍》。課後我認真地讀了這兩部名著,並從文學史觀、文學研究方法等方面比較二者的異同,雖然我並沒有寫出有關論文,但由此而了解和領會了這兩部名著的理論精神,增加了自己的文學理論素養。
又比如已經作古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的沈玉成先生,在一次閑談中曾說及中華書局的傅璇琮先生讀書採用的是「一網打盡」的方法,他每讀一本書,把凡是需要的、可能有用的材料都全部記下來,這樣可避免為了不同的研究課題而重復翻檢一本書。我也努力嘗試運用這種讀書的方法,果然效果不錯。我在繼續搜集張元干研究資料的同時,凡是有關其他詞人的資料也一並收集。早先我寫15萬字的《張元干年譜》,搜集材料前後用了六年時間;而40萬的《兩宋詞人年譜》(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從專門為之搜集材料到寫成只用了一年多的時間。我在閱讀幾部大部頭的著作,如南宋史書徐夢莘的《三朝北盟會編》、李心傳的《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和金石著作王昶的《金石萃編》、陸增祥的《八瓊室金石補正》等,一邊收集有關宋代詞人生平事跡的資料,一邊也注意收集與我當時能想到的諸多課題有關的資料,自己編制這些著作的主題索引和人名索引。這為後來寫博士論文《宋南渡詞人群體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版)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在博士畢業前夕寫成的《宋代文學書面傳播方式初探》系列論文,所需要的大量原始資料都是在收集其他資料時附帶收集的,並沒有為此課題而專門去查閱資料。
對於初入學問之門的探索者來說,有了觀點和材料,怎樣寫成論文,如何駕馭和使用材料,從哪些角度切入和論證?也是一個頗費心機的問題。我也曾為此而感到困惑和迷茫。一次,北京大學中文系的陳貽 欣教授曾談到他的門下高足讀研究生時,常常拿他的文章來揣磨他寫作時的思路和方法,並與他討論和驗證。我從中也受到很大的啟發。練習書法,有一個臨摹碑帖的過程,掌握了運筆、布局的基本規范後才能求變化。寫文章出同樣如此。不過寫文章的臨摹,是仿效前賢的寫作技巧和方法,而不是因襲其觀點和材料。我曾經花了一個月的時間,集中研讀了一批著名學者的論著,如先師唐圭璋先生的《詞學論叢》、程千帆先生的《古詩考索》、吳調公先生的《李商隱研究》、陳貽 欣先生的《唐詩論叢》、傅璇琮先生的《唐代科舉與文學》和《李德裕年譜》、袁行霈先生的《中國詩歌藝術研究》等,閱讀時的重點不在他們得出了什麼結論,解決了什麼問題,而主要揣磨他們寫文章的思路和方法,對個體作家研究和宏觀把握文學史現象的切入角度。從此開拓了自己研究的視野,提高了寫作能力。我的博士論文在行文結構上就很得益於前輩學者論著的啟發。博士論文分上、中、下三篇,從不同的角度探討宋南渡詞壇的發展演變。上篇是探討南渡詞人的群體活動和群體意識。這方面的研究前人注意不多,需要大量的原始材料來論證。而整個論文是理論分析性的,過多的引證原始材料會影響行文的流暢。從陳貽 欣先生的論著中我受到一種啟發,即將有關論證材料放入注中,正文只出結論性的意見。這樣就保證了上篇與中、下篇行文風格的一致,讀起來也比較簡潔流暢。
從臨摹到突破,還需要借鑒與會通。臨摹是為了突破和超越。而要突破和超越,就不能僅局限於本學科的理論和方法,而必須借鑒其他鄰近學科的理論和方法,與本學科原有的理論方法融會貫通,從而形成自己的學術個性,開拓出新的研究課題,或提出新的見解。攻博期間,我比較廣泛地涉獵了文學社會學、接受美學、傳播學、科學哲學、敘事學、心理學等理論著作,豐富了自己的理論修養。
從文學社會學理論中,我借鑒了其中研究作家代群的一些理論和方法。在博士論文中,依據對宋代詞人代群更迭嬗替的過程,對宋詞作了新的分期。濟南大學崔海正教授《宋詞分期問題研究述略》一文在考察了數十年來對宋詞分期問題的研究成果之後,認為我所提出的有關宋詞分期的見解「是迄今為止所見到的關於宋詞分期的最全面最詳盡的說明,其論說之創新、見解之獨到不言而喻。」(《中國韻文學刊》1996.1)
受敘事學、接受美學和科學哲學有關理論的啟發,我從抒情範式的角度對唐宋詞的發展流變進行了新的探討,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受到海內外詞學研究同行的關注。有關成果主要體現在《論「東坡範式」》(《文學遺產》1989.5)和《宋南渡詞人群體研究》等論著中。崔海正在評述近年來蘇軾詞的研究狀況時,認為在對東坡詞本體內涵特徵研究方面,「最見創獲的應是王兆鵬先生提出的『東坡範式』的新命題」,該命題「對東坡詞本體特徵的論證,確實表現出宏通的視野和較強的穿透力,發人思考」(《東坡詞研究述略》,《文學遺產》1996.1)。台灣詞學博士黃文吉教授在其主編的《台灣出版中國文學史書目提要》中評價拙著《宋南渡詞人群體研究》「是詞史研究今後在方法學上求新求變的一個代表」(台北萬卷樓有限出版公司1996年2月版)。《宋南渡詞人群體研究》也到了大陸詞學界的充分肯定,1996年獲得了第二屆(19891992)夏承燾詞學獎一等獎。
心理學的有關理論,對我的影響也很大。《宋南渡詞人群體研究》的中篇側重對南渡詞人的心態進行分析,這除了藝術感悟力和對詞壇背景、詞人身世的了解之外,也很得益於心理學的理論和方法。關於宋代文學的傳播方式及其對宋代文學發展的影響,前人未曾留意。拙文《宋文學書面傳播方式初探》(《文學評論》)首次予以具體的探討,文章雖然都是從具體的歷史材料出發,理論性的分析不多,也沒有直接引用什麼新的理論概念,但這一選題的思路,則是從傳播學理論中受到啟發的。
攻博的三年,是我求學之路中最關鍵的三年。由於求學心切,學習環境又比較好,南京學界名流薈萃,使我得以耳濡目染各家治學之長,而藏書又豐富,也使我如魚得水,每天十一二個小時可以暢游書海之中。在這三年中,我的知識結構、思維方式、治學方法和理論修養都有著根本性的轉變和突破。尤其是唐先生淡泊於名利、專心於學術的人格精神和虛懷若谷、從善如流的治學態度,更使我終生受用不盡。他的人格風范和精益求精的治學精神一直激勵著我,不敢有絲毫的懈怠。否則,愧對先師的培養,有辱先師的門風。

1990年博士畢業回到母校湖北大學以後,我的研究范圍仍集中在唐宋詞方面,也旁及唐宋詩和其他文獻。就研究的層次而言,從目錄版本、輯佚校勘、辨偽考據到鑒賞闡釋、理論分析、從個體作家研究到作家群體研究、從微觀研究到宏觀研究,近十年來都有所涉及。
目錄學,是進入學問之門的基本途徑。不懂得目錄學,做學問就很難全面佔有資料,也很難發現新的材料。要研究一個作家的作品,先得了解他有多少作品和哪些作品。而要了解一個作家的作品情況,先須了解他的作品集有哪些版本。而要詳細知道作品集的版本情況,就必須熟悉版本目錄之學。先師唐圭璋先生長於詞學目錄版本之學,在他的熏陶下,我也比較留意版本目錄之學。先後撰寫了《張元干〈蘆川歸來集〉版本源流考》(《南京師大學報》1988.2)、《宋濂文集版本源流考》(《宋濂暨「江南第一家」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5年5月版)等。在《兩宋詞人年譜》中,對譜主葛勝仲父子、葉夢得、向子 和呂本中著述的版本源流、遞藏存佚情況也作了詳細的考查。又撰寫了《宋詞大辭典》(我和同門劉尊明博士主編,江蘇古籍出版社即出)中所有唐宋詞籍的版本詞條。近應約負責承擔國家古籍整理重點項目《中國古籍提要》唐宋金元詞籍提要的撰寫任務。目前正在撰寫中華書局約請的《中國文學史料學叢書》中的《詞學史料通論》書稿。
對目錄版本的熟悉和了解,為我的研究工作也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應中華書局之約,我和同門師友編纂《全唐五代詞》,這項輯校一代總集的工作,如果不熟諳版本目錄,很難順利進行。比如,晚唐人易靜的《兵要望江南》,今出的幾種校輯本收詞多寡不一,而海內外一般學者所知見的版本只有三、四種,而我則收集了八種海內外傳藏的舊鈔、刻本,為確定《兵要望江南》所收詞作的首數提供了比較全面的依據,從而使中國古籍整理出版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重點項目《全唐五代詞》得以按時完成。我又撰寫了《〈兵要望江南〉版本和作者考辨》(《國學研究》第四卷)一文,對該詞集的版本源流和有關作者的真偽問題作了詳實的考辨。
《全唐詩》中,所收晚唐詩人唐彥謙的詩作有四十首和宋末元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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