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物業管理條例中下水管維修費用由誰付款
物業管理條例中,下水管維修費用由業主支付。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2、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3、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4、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1)物業公司修水管維修費擴展閱讀 :
1、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規定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罰款;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2)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❷ 樓房沙上下水管道因為時間長了鐵鐵糟了滲水物業維修要收費用合理嗎
物業收費合理。
根簡蔽啟據有並亮關規定,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按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攔如比例共同承擔。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業主自己家的下水道堵塞,屬於物業自用部位的維修,由業主自己承擔。
❸ 物業維修水管要錢嗎
物業維修水管要錢
❹ 物業維修下水管道是否收費
1、下水管主管(也型搏就是公共下水管)堵,物業負責,分戶管堵了業主自己負責;
2、公共下水管屬於公共設施,出現堵塞,由物業負責疏通;
3、如果損壞則由責任人負責維修,沒有責任人的,由物業公司用公共維修金維修。
4、《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卜斗祥下部分: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銷賣定提取的福利費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❺ 小區水管破裂維修費用應該誰承擔
小區的水管破裂後維修費用由誰承擔?主要是看由誰損傷就由悶游誰負責,比如是由於業主裝修的問題,將水管弄破可以找到直接的侵害人,負責維修,並且所取相關的賠償,但如果不是小區內業主所導致,是由於非人為的原因所導致水管還在保修期內的,可以由開發商負責修砌,並且賠償相關的損失。絕大多數時候非小區業主所導致的破損是由物業公司進行承擔。小區公共水管破裂,物業對於公共設施有維修和管理的責任,出現破損之後可以判斷物業並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可以要求物業盡早進行維修。小區內的自來水管,如果存在有老化的問題,也可以進行相關的檢修之後申請住房維修公積金進螞睜銷行統一的更換或者是維修,提出申請之後就要由小區業主大會進行投早團票,全體業主同意之後,可以動用專項基金用來維修公共設施。
❻ 公共下水管道維修費用誰承擔
對於家中下水管道漏水,物業公司有責任進行維修,但維修費用應該由業主承擔。
首先要區分漏水的管道是否是公共管道,如果是公共管道,那麼,維修的費用應該由物業公司進行承擔,而要是自家使用的管道,那麼在維修時,業主應該承擔維修費用。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一棟住宅內部,由整棟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表分線間、走廊通道等部位。 房屋共用設備,是指一棟住宅內部,由整棟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消防器具等設備。
房屋公共設施,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綠地、停車場庫、照明路燈、窨井等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