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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調維修費能否抵扣進項稅

發布時間:2021-02-14 06:05:41

㈠ 企業中央空調修理費可否作進項稅額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內,以建築物或者構築容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企業購進中央空調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發生的修理費也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維修費用可以做為進項稅抵扣嗎

按照新《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
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等後續支出,應該在管理費用中核算,
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等後續支出,應該在銷售費用中支出,即對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的維修支出均應列入企業的期間費用
。因此,許多人按照計入當期損益即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規則認為,企業發生的維修費用中所購進增值稅扣除項目的進項稅額均可以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這種觀點存在誤區。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按時規定上述非應稅項目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企業發生的修繕建築物的行為應歸屬於非應稅項目中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其維修費用中購進的進項稅額不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盡管維修費用中所購進的扣除項目取得了增值稅扣稅憑證。也就是說,凡為修繕建築物而發生的維修費用,其所含的進項稅額均不得在銷項稅中抵扣。
在日常增值稅納稅處理中,對於維修費用,還要防止人為縮小進項稅額可抵扣的范圍,即對所有固定資產維修費中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均不予以抵扣。除此以外,對企業為維修其他機器、設備而發生的維修費用中,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也不予以抵扣。這就擴大了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
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往往需要對正常使用或使用了一段時間以後的固定資產發生一些後續支出,如對固定資產進行維護、改建、擴建、修繕或裝飾等,對於這些支出,如果符合固定資產資本化的條件,則應該計入相應的固定資產成本,否則就要計入企業的當期損益。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後,對固定資產進行維護、改建、擴建、修繕或裝飾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均不能抵扣進項稅。計入當期損益後,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情形,不得抵扣相關進項稅額外,其餘的均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為發生維修費用而購進的進項稅額。

㈢ 空調能否抵扣進項稅

分體式空調抄如果用於辦公和生產車間,可以抵扣進項稅,如果用於食堂等福利部門,不能抵扣進項稅。

稅收上,將中央空調作為不動產對待,不能抵扣進項稅,因此,作為中央空調的配件「中央空調操作屏」,也同樣不能抵扣進項稅。

㈣ 一般納稅人企業維修中央空調的費用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回,以建築物或者答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企業購進中央空調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發生的修理費也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㈤ 中央空調和電梯的維修費進項發票能不能抵扣

中央空調和來電梯的維修費自進項發 票不能抵扣。

財稅[2009]11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㈥ 維修費進項可以抵扣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維修費不屬於上述任一種情況,即可以正常認證抵扣。

㈦ 企業購買的中央空調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某企業財務來來電詢問,公司購買的源中央空調是否可以進項稅額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用戶公司購買的中央空調屬於建築物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不可以進項稅額抵扣。

㈧ 請問企業中央空調修理費可否作進項稅額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版規定,以建築物權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因此,企業購進中央空調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發生的修理費也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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